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19

淮北代建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承担与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边界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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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引言:代建项目中的“质量缺陷”与“工程款支付”博弈

在建设工程领域,代建项目因涉及建设方、代建方、施工方等多方主体,质量缺陷责任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发包方常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则主张“已验收合格”要求全额支付。如何平衡双方权益?本文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5)皖0603民初4223号判决书为蓝本,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深度剖析代建项目中质量缺陷责任承担的核心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情简介:六份合同,905806元欠款背后的“付款协议”争议

原告:淮北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施工方)
被告:淮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代建方或发包方)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核心事实

  •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江山某”小区配套工程,先后签订五份书面合同及一份口头合同,总价款3136369元。
  • 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陆续签署多份《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结算总价。某乙公司仅支付2230497.7元,尚欠905806元。
  • 2024年1月29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及承诺》,确认欠款事实并约定分期还款,但某乙公司未按约履行。
  • 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律师代理费10000元。
  • 某乙公司抗辩称:部分合同未结算,欠款金额不明确;且某甲公司应开具发票。但未就质量缺陷提出反诉。

法院判决

  1. 支持某甲公司工程款905806元及按LPR计算的利息(自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
  2. 驳回律师代理费请求(因合同未约定)。
  3. 发票问题另行处理(因未反诉)。

关键词:代建项目、质量缺陷、工程款支付、付款协议、律师代理费、结算确认书、未反诉、LPR利息。


二、法律分析:代建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承担的四大核心问题

(一)代建项目质量缺陷责任主体是谁?——看“合同相对性”与“委托代理”的边界

代建项目中,通常存在“建设单位(委托人)—代建单位(受托人)—施工单位(承包人)”三层关系。质量缺陷责任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 责任主体 | 责任情形 | 法律依据 | |----------|----------|----------| | 施工单位 | 因施工不当导致质量缺陷,如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 | 《民法典》第801条 | | 代建单位 | 未尽到管理义务,如未审查图纸、未组织验收 | 《民法典》第929条(有偿委托) | | 建设单位 | 提供图纸错误、指定不合格材料 | 《民法典》第803条 |

本案启示:某乙公司作为代建方(或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提出质量异议,反而签署《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若后续发现质量缺陷,需另行主张,不能直接拒付工程款。

(二)质量缺陷与工程款支付:能否“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实务痛点:发包方常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拖延付款,甚至拒绝结算。但法律上,二者并非“以牙还牙”的关系。

核心规则

  1. 已验收交付的工程,视为质量合格:本案中,工程已验收并交付,某乙公司签署结算确认书,即认可工程质量。若再主张质量缺陷,需承担举证责任。
  2. 质量缺陷属于“反诉”或“另行起诉”事项:发包方若主张质量不合格,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赔偿修复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不能简单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3. 付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双方签署《付款协议及承诺》后,债务关系已明确,发包方不得再以质量缺陷为由推翻协议。

判决亮点:法院明确“某乙公司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正是对“工程款支付”与“质量缺陷”两个独立法律关系的准确区分。

(三)维修工程合同中的“质量缺陷”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中,有一份《融翔江山某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合同》,涉及第三方维修。这提示代建项目中常见问题:

  • 维修责任主体:若因原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缺陷导致需要维修,费用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因自然损耗或设计缺陷,则需另行约定。
  • 维修合同的性质:维修合同属于独立合同,应按约定结算。发包方不能以“维修效果不佳”为由拒付维修款,除非能证明维修方有过错。
  • 证据保全:维修前应进行现状公证、拍照记录,并保留维修方案、材料清单、验收记录,否则易陷入“维修范围争议”。

(四)律师代理费谁承担?——合同约定是关键

实务痛点:很多当事人以为“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法律上,除合同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如恶意诉讼、知识产权侵权)外,律师费一般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本案判决:法院驳回某甲公司律师代理费请求,理由是“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且该费用并非诉讼必然发生的费用”。这提醒当事人:

  •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 即使约定,也需注意“合理金额”限制,如超过行业标准可能不被支持。

三、实务建议:代建项目质量缺陷风险防控“三步走”

第一步:合同签订时——明确质量缺陷责任条款

  • 质量缺陷责任期: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年)和质量保证金(不超过3%),明确缺陷修复程序。
  • 责任划分:写明“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及赔偿损失;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当导致,由代建单位承担”。
  • 律师费条款:增加“若一方违约,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步:施工过程中——证据保全与质量控制

  • 验收记录:每道工序验收需签字确认,保留照片、视频、录音。
  • 变更签证:设计变更、材料替换需书面确认,避免口头约定。
  • 维修记录:若需第三方维修,应提前通知原施工单位,并保留维修原因、费用明细。

第三步:争议发生时——诉讼策略选择

  • 发包方:若认为质量缺陷严重,应提起反诉,要求赔偿修复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否则法院可能仅处理工程款支付。
  • 施工方:若发包方以质量缺陷为由拒付,可申请法院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或主张“已验收交付”的事实。
  • 代建方:注意区分“建设单位责任”与“施工单位责任”,避免被卷入双重索赔。

四、相关问答(一句话普法)

Q1:代建项目中,建设单位发现质量缺陷,可以直接拒付工程款吗?
A:不可以,质量缺陷与工程款支付是独立法律关系,建设单位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仅支持工程款支付。

Q2:施工方签署了《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还能再主张质量缺陷吗?
A:不能,签署确认书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后续若发现质量缺陷,需证明系隐蔽缺陷或发包方隐瞒。

Q3:代建项目中,第三方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A:若因原施工单位质量缺陷导致,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因自然损耗或设计缺陷,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承担(按合同约定)。

Q4:工程款欠付利息从何时起算?
A:已交付工程的,从交付之日起算;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无约定的,从起诉之日起算(本案即按此规则)。

Q5:合同未约定律师费,胜诉后能要求对方承担吗?
A:不能,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否则律师费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结语:专业律师,护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中,某甲公司虽最终胜诉,但若能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条款”及“律师费承担条款”,可避免后续争议。王峰律师提醒:代建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关键在于“事前预防”而非“事后补救”。从合同条款设计到证据保全,每一步都需专业律师介入。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若您正面临代建项目质量缺陷、工程款追偿等纠纷,欢迎咨询。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本文案例来源: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5)皖0603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已隐去当事人真实姓名,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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