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7-19

上海税务稽查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实操指南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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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税务稽查中,企业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重罚,但若属于“善意取得”,则可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本文聚焦这一法律争议点,提供从证据收集到申诉的完整实操路径,助你合法维护权益。

一、认清“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构成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

  • 购销真实:有实际货物或劳务交易
  • 发票来源不明:销售方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发票,但购买方不知情
  • 票证相符:发票内容与交易一致(品名、数量、金额等)
  • 无主观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核查对方资质、银行流水等)

二、稽查应对三步法

第一步: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固定证据

  • 合同与物流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入库单、验收单的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 资金流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对公账户付款凭证(避免现金交易)
  • 发票流证据:发票原件、抵扣联、认证记录
  • 对方资质证明:销售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地址照片等

第二步:撰写《税务稽查陈述申辩书》

  • 核心内容:按时间线陈述交易背景,重点说明如何核查对方身份(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为何无法发现发票异常
  • 附上证据清单:将上述材料编号、分类,形成索引目录
  • 法律依据:引用国税发〔2000〕18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第三步:配合稽查人员实地核查

  • 主动提供场所:引导稽查人员查看仓库、办公现场,证明经营真实性
  • 提供人员联系方式:让经办人、司机会、仓库管理员接受询问,形成闭环证据链
  • 避免争议:若稽查人员提出疑问,不要当场争执,可书面补充说明

三、关键风险提示

  • 时间窗口:陈述申辩期限通常为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
  • 补税不可避免: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虽免于罚款,但仍需补缴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的情况除外),建议同步申请留抵退税或调整账务
  • 刑事风险隔离:若被移送公安,需证明“无主观故意”,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四、延展建议

  • 建立供应商准入机制:事前核查对方纳税信用等级(A级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核验发票真伪
  • 关注地方差异:部分地区对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更严(如要求提供“运输轨迹GPS数据”),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 行动号召:如需定制化应对方案,可联系专业税务律师,根据企业情况设计全流程合规体系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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