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20

泉州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程序违法致解除无效的认定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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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好的,康志祥律师。作为一名专注建设工程领域14年的律师,我将根据您提供的主题和判决书内容,为您撰写一篇深度普法文章。


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解除无效,仍需支付监理费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监理合同是保障工程质量、控制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关键。然而,实践中,建设单位常因各种原因(如项目进度拖延、费用争议、管理层变动等)选择单方解除监理合同。但合同解除并非“想说分手就分手”,若程序违法,不仅解除行为无效,建设单位还可能面临继续支付监理费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深度剖析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纠纷中的程序违法问题,为您揭示其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案例回顾:监理工作完成,建设单位却拒付70万尾款

案件索引: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 原告: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咨询公司”,监理单位)
  • 被告: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恒宝公司”,建设单位)

2010年9月,龙岩恒宝公司委托工大咨询公司对其开发的长汀县“汀州大院”房地产项目进行全程监理。项目于2013年12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工大咨询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

2015年12月15日,双方就监理服务进行结算,确认:项目总面积76727.44㎡,按17元/㎡计算,监理费总计130万元,加上延期完工附加服务费60万元,共计应支付190万元。扣除已付120万元,龙岩恒宝公司尚欠70万元。

此后,工大咨询公司多次催讨,龙岩恒宝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工大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监理费7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大咨询公司已完成监理工作,龙岩恒宝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监理费。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最终判决:龙岩恒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大咨询公司监理费7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法律剖析:程序违法,解除行为可能“形同虚设”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单方解除,但其中揭示的“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拒付监理费”的现象,在单方解除纠纷中极为常见。许多建设单位认为,“不付钱”就是“解除合同”的表现,或者认为口头通知、派员离场就等同于解除。这种程序上的随意性,恰恰是导致解除行为无效的核心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单位单方解除监理合同,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否则解除无效:

1. 解除权的来源:约定解除权 vs 法定解除权

  • 约定解除权: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建设单位需证明监理单位存在符合约定的违约情形。
  • 法定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痛点细节关键词根本违约迟延履行催告合理期限。很多建设单位主张监理单位“不配合、不履职”,但若无法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擅自离岗导致项目停工、出具虚假报告等),或未进行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如15天、30天),则不能直接行使法定解除权。

2. 解除程序: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 书面通知是核心:口头通知、微信聊天、电话告知等,在诉讼中极易被对方否认,或难以证明“通知到达”。最佳做法是发送加盖公章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通过EMS、挂号信、电子邮箱等可查证送达记录的方式发送。
  • 异议期与诉讼:对方收到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若对方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则解除行为生效。

本案例的启示:龙岩恒宝公司若想单方解除合同,最直接的方式是书面通知工大咨询公司,并说明理由。但其仅以“各种理由拒付”,这属于违约行为,而非行使解除权。法院判决其继续支付监理费,本质上是对其“实质性解除”行为的否定。

3. 程序违法导致解除无效的常见情形

  • 未书面通知:仅通过口头、默示(如停止支付、不提供工作条件)方式表达解除意图。
  • 通知对象错误:未送达合同约定的联系人、地址,或发送给无关人员。
  • 通知内容不明确:未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未列举解除依据。
  • 未履行催告义务:对于非根本违约(如部分工作瑕疵),未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直接解除。
  • 解除权已丧失:在知道解除事由后超过合理期限(通常为1年)未行使,视为放弃解除权。

痛点细节关键词送达地址有效送达证据保全异议期。建设单位在发解除通知前,务必核对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并保留好快递单、签收回执、邮件发送记录等证据。一旦对方在异议期内起诉,法院将审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三、风险提示与应对策略

1. 对建设单位(发包方)的警示

  • 程序先行,切忌“赌气式”拒付:不要以为不付监理费就是“解约”。这只会导致自己陷入被动,面临被诉支付全额监理费并承担违约金的风险。
  • 合法行使解除权:若确需解除,应提前收集证据(如监理单位违约的书面记录、照片、会议纪要等),并委托律师起草规范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 重视结算与归档:即使解除合同,也应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避免因“未结算”导致后续纠纷。本案中,双方已出具《监理费结算单》,这对法院认定欠款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2. 对监理单位(服务方)的应对建议

  • 保留履行证据:项目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验收记录、结算单等,是证明“已完成监理工作”的关键证据。本案中,工大咨询公司正是凭借《结算单》和《备案表》赢得了诉讼。
  • 警惕“软性解除”:若建设单位开始拖欠费用、不安排工作、禁止人员进场,应视为其可能试图“事实解除”。此时应书面催告对方明确合同状态,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效力或要求支付进度款。
  • 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工大咨询公司在2015年12月结算后,于2018年12月起诉,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若监理费被长期拖欠,应定期发送催款函(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躺在权利上睡觉”而丧失胜诉权。

四、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览)

Q1:建设单位口头通知解除监理合同,之后不支付监理费,合法吗? A:不合法。口头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解除行为无效。建设单位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履行部分的监理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Q2:监理单位工作有瑕疵,建设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合同并拒付监理费? A:不能直接解除。应先书面催告监理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整改,若其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构成根本违约时,方可依法解除。解除后,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对应的费用仍需支付。

Q3:解除合同的通知,用什么方式送达最稳妥? A:首选EMS或挂号信,寄送至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并保留好盖有邮戳的快递底单和签收回执。同时,可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合同指定邮箱)或微信拍照发送(需确认对方身份),形成多重证据链。

Q4:监理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还需要支付延期完工的附加服务费吗? A:需要。若附加服务费已发生(如合同约定的延期期间监理单位仍在提供服务),且双方已结算确认,则解除合同不影响该部分费用的支付义务,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Q5:建设单位不付监理费,监理单位起诉,胜诉后判决能执行到吗? A:存在风险。若建设单位名下无财产或已转移资产,可能导致“执行难”。建议在监理合同签订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母公司担保或抵押物,并在诉讼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账户、房产等)。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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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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