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房屋分割:按份共有替代折价归并的司法逻辑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离婚纠纷中,房屋分割方案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本文从一起典型再婚离婚案出发,解析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为何选择按份共有而非折价归并,并提供实务操作指南。
一、争议焦点:房屋份额认定无争议,分割方式却成僵局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往往是矛盾最尖锐的环节。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因诉争房屋的权属及分割方式产生激烈冲突。原告丁某(丁某甲,1943年出生)与被告陈某(陈某,1943年出生)于1987年结婚,诉争房屋原为原告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后于1998年购买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法院通过生效判决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见(2013)秦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各占50%份额均无异议,但对分割方式存在根本分歧:被告要求折价归并(即由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折价款),原告却坚决不同意,理由是“没有经济能力付款,且儿子一家无其他地方居住”。
二、法院判决:按份共有,而非折价归并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
“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36号XXX室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各享有50%产权份额。”
判决依据: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阐述了理由:
“考虑到双方的生活及经济状况,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本案诉争房屋不宜采取折价归并方式处理。”
这一判决逻辑清晰:折价归并的前提是一方有能力支付折价款,且另一方愿意接受。但本案中,原告丁某已年过七旬,长期居住在养老院,无经济能力支付折价款;被告陈某虽同意各占50%,却要求折价归并,但法院认为这不符合实际情况。最终,法院选择按份共有这一平衡方案,允许双方继续共同持有房屋,避免因强行折价导致一方无家可归或陷入经济困境。
三、具体方法:离婚房屋分割的三种路径与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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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归并(最常见)
- 适用条件:一方有经济能力支付折价款,且另一方愿意接受。
- 步骤: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市场价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支付折价款→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 注意:若一方无力支付,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折价,以免损害另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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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如本案)
- 适用条件:双方均无力支付折价款,或房屋有特殊居住依赖(如子女同住、无其他住所)。
- 步骤:明确各自份额(通常各50%或按贡献比例)→登记为按份共有→后续可协商出售房屋分割价款,或通过居住权协议解决使用问题。
- 风险: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持续矛盾,例如一方擅自出租或出售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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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变卖房屋,分割价款
- 适用条件:双方均不愿持有房屋,或无法协商分割方式。
- 步骤:申请法院拍卖→扣除费用后分割剩余价款。
- 注意:拍卖可能造成房屋价值折损,且周期较长。
【实务建议】
- 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主张折价归并,应提前准备资金证明(如银行存款、融资能力),以向法院表明履行能力。
- 若无力支付,应主动提出按份共有方案,并说明居住依赖(如与子女同住、无其他房产),争取法院支持。
- 建议在判决后签订书面共有协议,明确房屋使用、维修、收益分配等规则,避免后续纠纷。
四、延展与行动指引
本案还揭示了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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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财产混同风险:诉争房屋原为原告单位公房,但法院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夫妻应特别注意婚前财产公证,或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婚后财产归属,避免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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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置:被告陈某曾将房屋过户至其子名下,后被法院判决恢复登记。离婚期间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另一方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您的离婚案件涉及房屋分割,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以下关键点:
- 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您是否有支付折价款的能力?
- 是否存在特殊居住需求(如老人、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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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秦民初字第4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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