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解析

姜清东律师
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导语: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与“转包”是常见的非法承包方式。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挂靠人)还能否就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结算时被发包人多扣的款项,又该如何追回?本文结合北海海事法院(2025)桂72民初402号判决,深度解析挂靠项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实践。
一、案情简介:合同无效,多扣的6847.57元能否要回?
2012年,自然人程某与北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程某实际施工防城港某码头后方陆域设施工程。2021年双方结算时,某公司以“暂扣法院判决执行款”名义,从程某应付工程款中扣减了205000元,用于代付某公司与案外人的砂石货款纠纷。但事后程某发现,某公司实际只支付了198152.43元和解款,多扣了6847.57元。
程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北海海事法院。某公司辩称:程某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且诉讼已超时效。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返还6847.57元及利息,并驳回了某公司的时效抗辩。
关键判决要点:
- 程某无施工资质,双方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 某公司多扣的6847.57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 诉讼时效从程某知道实际支付数额(即(2023)桂72民初285号案审理中)起算,未超三年。
二、深度法律分析:挂靠项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争议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但其中反映出的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正是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前提。以下结合司法实践,分点剖析:
1. 挂靠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无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即“挂靠”),合同无效。但《民法典》第793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实务痛点:很多挂靠人担心合同无效后“血本无归”,实际上,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法院仍会支持工程款请求。本案中程某虽被认定为“无资质自然人”,但法院明确支持其参照合同结算。
2. 挂靠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的分歧
这是当事人最关注的焦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是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担保物权,能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但挂靠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主张?
- 主流观点(支持派):挂靠人作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的“事实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挂靠人可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高法(2019)民申6085号等案例持此立场。
- 保守观点(限制派):优先受偿权专属于“与发包人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挂靠人属于“非法承包”,不享有此权利。
关键细节:挂靠人若想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
- 工程质量合格;
- 发包人(业主)欠付工程款;
- 被挂靠方(名义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
- 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列出发包人为被告,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3. 结算后“多扣款”的追索:诉讼时效从“知道”起算
本案中某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院认定:程某在(2023)桂72民初285号案中才知道实际支付金额,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实务提醒:结算后若发现多扣、少付,务必保留“何时知道”的证据(如法院文书、聊天记录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应知”而导致超期。
4. 挂靠人出具“结清证明”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程某曾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但法院认为该证明是在不知悉真实扣款数额的情况下出具的,且被告未主动告知,故不构成对多扣款的放弃。警示:挂靠人在结算时,切勿轻易签署“一次性结清”的承诺书,务必逐项核对扣款明细,并注明“保留追索权”。
三、律师提醒:挂靠模式下维权“三大法宝”
法宝一:固定“实际施工”证据
- 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施工日志、现场照片、聊天记录等。
- 重点证明:你才是“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承担风险”的人。
法宝二:打破“合同相对性”
- 如果发包人知道挂靠事实,可直接起诉发包人。
- 如果发包人不知道,可先起诉被挂靠方,并申请追加发包人。
法宝三: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新法已延长),务必在期限内起诉或发函主张。
四、一句话问答(常见痛点速查)
Q1:挂靠合同无效,我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A:能。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Q2:挂靠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吗? A:可以,但需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或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且被挂靠人怠于主张。
Q3:结算后才发现被多扣了钱,怎么办? A:立即固定“何时知道”的证据,三年内起诉,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Q4:优先受偿权最多能优先多少? A: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但装修费等可利得部分除外。具体比例由法院酌情。
Q5:被挂靠方跑路了,我还能优先受偿吗? A: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并主张优先受偿。
本文作者: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施工合同领域,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累计办理案件800+,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如有工程款纠纷、挂靠维权、优先受偿权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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