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7-22

南京合同相对人认定:从欠条持有看买卖关系成立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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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核心价值:破解合同纠纷中“谁与谁交易”的认定难题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裁判的基础。本案中,上诉人李XX、李学慧主张其与案外人王某某存在买卖关系,否认与康海洋的交易,但最终二审法院结合欠条、收条等证据,依法认定买卖合同相对人为康海洋。这一裁判规则对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相对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争议焦点分析:合同相对人如何认定?

(一)法律依据: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认定,关键在于双方是否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本案中,李XX、李学慧出具欠条,康海洋持有欠条这一事实,是认定买卖关系存在的核心证据。

(二)判决书原文引用:欠条持有是认定合同相对人的关键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李XX、李学慧出具的货款欠条及土方结算单为康海洋持有,且李XX、李学慧出具的2011年12月15日由魏某某出具的收条上也载明王某某为买卖合同的介绍人,其主张与其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其关于合同相对方为王某某的上诉主张。”(判决书第3页)

这一论述揭示了两个核心规则:

  1. 欠条持有人:康海洋持有李XX、李学慧出具的欠条,是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直接证据。
  2. 证据矛盾:李XX、李学慧主张王某某是合同相对方,但自己出具的收条中却写明王某某是“介绍人”,与其主张自相矛盾。

(三)具体方法:如何认定合同相对人?

根据本案裁判规则,认定合同相对人需遵循以下步骤:

步骤一:审查合同履行凭证

  • 检查欠条、收据、结算单等书面凭证,看其载明的收款人、欠款人是谁。
  • 本案中,2011年9月11日欠条由李XX、李学慧共同出具,载明欠款金额并签名;2011年10月6日欠条由李学慧出具,载明“欠冯某某运土费用”。这些凭证的持有人是康海洋。

步骤二:分析证据链的完整性

  • 李XX、李学慧主张向王某某购买土方,但未能提供王某某出具的欠条或结算单。
  • 相反,其提供的2011年12月15日收条中明确写有“经王某某介绍”,证明王某某的角色是介绍人而非合同相对方。

步骤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李XX、李学慧申请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但杨某某证言“只是证明王某某为其拖土方,并进行结算”,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

三、实践启示:如何防范合同相对人争议?

(一)对交易主体的建议

  1. 书面确认相对方:在交易前,要求对方出具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并在欠条、合同中明确写明双方名称。
  2. 保留交易凭证:持有欠条、结算单、转账记录等原始凭证,确保证据链完整。
  3. 避免中间人介入:如必须通过中介,应要求中介在凭证上注明“介绍人”身份,避免被认定为合同相对方。

(二)对诉讼中的举证策略

  • 如已持有欠条,可直接主张债权;如对方否认合同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欠条来源及交易背景。
  • 本案中,康海洋通过持有欠条、合伙人的债权转让声明等证据,成功证明合同关系存在。

四、结语:法律人的思考

合同相对人的认定,是买卖合同纠纷中最基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案裁判规则明确:欠条持有人是认定合同相对人的重要依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对于当事人而言,在交易中规范书写欠条、明确记载交易主体,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作者: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宿中民终字第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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