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3

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未通知视为同意的法律风险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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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商业交易中,买受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是否等同于默示同意?这一规则在《民法典》关于试用买卖的规定中最为典型: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但实务中,类似原理广泛存在于各类合同纠纷中。本文通过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书报亭经营权转让纠纷案,为您解析买受人“沉默”行为的法律风险。

一、案情回顾:沉默一年半,视为认可?

2012年2月,马某与李玲签订《协议书》,约定马某以33800元受让李玲位于宿城区黄河路老报社门前的售货亭、货架、冰箱及电话(包括经营权)。协议同时约定:李玲需为马某办理营业执照、烟草证等证件;若因设置权问题导致协议无效,李玲应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

签约后,马某支付了31700元,李玲陆续为其办理了相关证照续办手续。但**这些证照一直登记在李玲妻子“张丽”名下**,马某在长达一年多的经营过程中从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变更登记。2013年,因涉案书报亭设置权到期后未能续签,书报亭被城管部门拆除,马某起诉要求李*玲返还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认定: 马某在签订协议时对于证照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当知晓”,且其在经营一年多的时间里“未提出异议并已支付1700元”,故对其“证照应变更登记”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判决李*玲返还16650元,驳回马某违约金请求。

二、法律分析:沉默为何被视为同意?

(一)试用买卖中的“未通知视为同意”规则

《民法典》第638条明确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法律鼓励交易,也不允许买受人利用试用的模糊状态无限期拖延或反悔。例如,张三从李四处试用一台机器,试用期30天,期满后张三既不表示购买也不退还机器,则法律推定张三同意购买,必须支付价款。

(二)本案中的“沉默”适用类似法理

本案虽非典型试用买卖,但法院对马某“沉默”行为的认定,体现了相同的法律逻辑:

  1. 知情后的沉默构成默认:马某在签约时已知证照登记在“张丽”名下,且经营一年多从未提出异议,说明其以实际行为接受了该安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持续沉默等同放弃异议权。

  2. 部分履行行为强化默认推定:马某在经营期间支付了1700元余款,并缴纳了租金、电费,这些行为与其“不知情、不同意”的主张矛盾。法院据此认定其自认了交易现状

  3. “未通知”导致举证责任倒置:如果马某认为证照变更登记是合同重要义务,其应在合理期限内(如签约后30日内)明确通知李*玲要求办理。一旦超过合理期限未通知,法院会推定买受人认可了现状,出卖人无需再证明买受人是否“真正同意”。

(三)风险提示:哪些“沉默”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 场景 | 沉默的后果 | 法律依据 | |------|------------|----------| | 试用买卖期满未表态 | 视为购买 | 《民法典》第638条 | | 收到标的物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检验通知 | 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 《民法典》第623条 | | 对合同履行中的瑕疵长期不提出异议 | 可能丧失解除权、赔偿请求权 | 诚实信用原则 | | 对对方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未反对 | 可能视为同意变更 | 默示同意规则 |

三、当事人痛点:哪些细节决定了你是否“沉默”?

1. “合理期限”到底多长?

  • 试用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试用期(通常15-30天)。
  • 普通买卖:一般不超过2年(质量异议),但实务中法院会根据交易习惯、标的物性质、行业惯例综合判断。本案中,马某经营一年多才提出异议,显然已过合理期限。

2. “通知”需要什么形式?

  • 最佳方式:书面通知(微信、短信、邮件、函件),保留送达凭证。
  • 次优方式:有录音的当面沟通、有记录的协商。
  • 切忌口头表示后无证据:本案中马某若曾有口头要求变更证照,但无任何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3. “部分履行”是否会放大沉默风险?

  • 是的。买受人支付部分价款、继续使用标的物、接受租金分摊等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以实际行为认可了交易现状。本案中,马某支付1700元余款的行为,直接导致法院认定其“知晓并接受”。

4. “沉默”是否等于放弃全部权利?

  • 不一定。若沉默仅针对特定事项(如证照登记名),并不代表放弃其他权利(如设置权续签)。本案中,法院虽认定马某对证照登记的沉默,但仍支持其因设置权问题无法续签而要求返还部分款项,说明沉默的范围需具体分析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沉默”带来的法律风险?

  1. 合同签订时明确“通知”条款:约定各事项的异议期限,如“买受人应在收到证照后15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认可”。
  2.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涉及合同履行的重要事项(如要求变更登记、质量异议),务必使用书面方式并保留送达凭证。
  3. 及时行权,切勿拖延:一旦发现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应立即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超过合理期限可能丧失胜诉权。
  4. 区分“沉默”与“自愿接受”: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解决,可书面声明“保留追究权利”,避免被认定为默示同意。

五、一句话问答

问:试用买卖期满后,买受人没有表示拒绝也没有表示购买,法律上如何处理?
答: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必须支付价款。

问:买受人已经使用试用物但未通知,是否必然视为同意?
答:不一定,但使用行为与沉默结合,法院通常推定同意,除非有相反证据(如双方约定使用也算试用)。

问:本案中马某的沉默为何导致其丧失证照变更请求权?
答:因为他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余款,法院认定其默认了证照登记现状。

问:发现合同履行问题后,最迟多久必须提出异议?
答: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建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以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为准。

问:如果合同约定了“事后书面通知视为有效”,口头通知算不算?
答:需看合同是否排除口头方式。若合同明确要求书面,口头通知无法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对方事后认可。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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