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23

淮北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务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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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引言:一个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2025)皖06民终1403号),为我们揭示了实际施工人维权时面临的“合同相对性”壁垒。本文将通过该案,深入剖析优先受偿权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帮助读者厘清权利边界,规避法律风险。

一、案情回顾: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追索超付工程款,为何被驳回?

基本事实:

  • 安徽某某宿州公司将悦澜山小区瓦工劳务分包给安徽某某建筑劳务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 安徽某某建筑劳务公司将该劳务整体转包给郜某某,郜某某与纵某系合伙关系,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
  • 工程款支付方式:由郜某某、纵某制作工资表,经安徽某某建筑劳务公司盖章后,委托安徽某某宿州公司代发农民工工资。
  • 安徽某某宿州公司认为其超付工程款438万余元,遂起诉郜某某、纵某返还。

法院裁判:

  • 一审法院(烈山区法院):认定安徽某某宿州公司与郜某某、纵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 二审法院(淮北中院):维持原裁定,认为合同相对方为安徽某某建筑劳务公司,在未追加该公司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无法认定郜某某、纵某为合同相对方,驳回上诉。

核心争议: 发包人能否越过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反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与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逻辑

1. 实际施工人的定义与痛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人工并组织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其典型痛点包括:

  • 合同相对性壁垒:发包人常以“合同相对方是总包/分包人”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工程款;
  • 证据缺失:实际施工人往往缺乏书面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证明工程量、价款及发包人欠付事实;
  • 优先受偿权主张难: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
  • 发包人抗辩:发包人常以“已向合同相对方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存在过错”等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2. 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键问题: 该条款中的“承包人”是否包括实际施工人?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305号案中明确: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的合同相对方,其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但部分地方法院持不同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代位行使发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 本案的启示:合同相对性仍是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提

本案中,安徽某某宿州公司作为发包人,试图向实际施工人郜某某、纵某追索超付工程款,却因“与二人无直接合同关系”被驳回。这反向说明:实际施工人若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样面临合同相对性障碍。法院的逻辑是:工程款支付义务的主体是发包人,但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三、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路径与风险

路径一: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但该条款是否包括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
  • 风险点
    • 发包人可能以“已向合同相对方支付”为由抗辩,实际施工人需举证发包人欠付;
    • 法院可能要求实际施工人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索,只有在转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才可代位行使;
    •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应付款之日起算),实际施工人易错过时效。

路径二:通过代位权诉讼行使优先受偿权

  • 法律依据: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代位行使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 风险点
    • 需证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权利;
    • 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需举证发包人欠付具体金额;
    • 代位权诉讼中,法院需审查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程序复杂,耗时长。

路径三:以实际施工人名义直接起诉发包人,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 司法实践:部分地方法院(如江苏、浙江)支持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满足:
    •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如发包人直接指定施工);
    • 实际施工人已完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事实清楚。
  • 本案的教训:本案中,发包人试图证明“实际施工人系挂靠自己”,但法院认为在未追加被挂靠方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直接驳回了起诉。这意味着,实际施工人若想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将合同相对方(转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否则法院可能以“主体不适格”驳回。

四、律师建议:实际施工人维权要点

1. 证据收集:夯实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 合同文件:保留与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之间的所有合同、协议、补充条款,尤其是涉及工程款支付、结算的约定;
  • 施工痕迹:每日施工日志、材料进场记录、监理签单、会议纪要等,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
  • 付款凭证: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或发包人代付农民工工资的凭证;
  • 催款记录:向发包人、总包人发出的催款函、律师函,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

2. 诉讼策略:优先考虑“穿透式”维权

  • 列明所有当事人:将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全部列为被告,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 关注优先受偿权时效:自应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若发包人、总包人拖延结算,可先发函明确付款日期;
  • 申请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虽不依赖保全,但为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同步申请查封工程或账户。

3. 风险防范:避免“挂靠”陷阱

  • 实际施工人若以“挂靠”名义施工,应要求被挂靠单位出具书面授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 避免以个人名义与发包人私下结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借款”而非工程款,丧失优先受偿权。

五、结语:专业律师是维权关键

本案中,发包人安徽某某宿州公司因忽视合同相对性,起诉实际施工人反被驳回,浪费了司法资源。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工程款回收的“杀手锏”,但必须通过合法路径行使。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诉讼策略失误导致权利落空。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如您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困扰,欢迎联系王峰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一句话问答(Q&A)

Q1: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A1: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非合同相对方,不能直接主张,需通过代位权诉讼或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Q2: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A2:自应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若发包人拖延结算,应主动发函明确付款日期,避免超过时效。

Q3:发包人(如本案中的安徽某某宿州公司)能否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追索超付工程款?
A3:不能,除非发包人能证明实际施工人系直接挂靠且被挂靠方未参与,否则法院将以“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驳回起诉。

Q4: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身份?
A4:需提供施工合同、现场管理记录、材料采购单、付款凭证、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其实际投入资金、人工、材料并组织施工。

Q5:优先受偿权是否覆盖实际施工人的人工费、材料费?
A5:仅覆盖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但停工损失、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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