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2026-07-23

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沉默是否构成所有权转移意思表示争议1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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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允许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试用产品,再决定是否购买。然而,当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未作任何表示,合同是否自动成立?所有权是否转移?这类问题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饲料试用合同纠纷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深入剖析“沉默”在试用买卖中的法律效力,帮助当事人厘清风险,避免“被动买单”。


一、案例回顾:饲料试用未达标,索赔却遇管辖权之争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养殖户田某与某饲料公司(下称“内某组织”)签订《饲料试用实验合同》,约定田某使用该公司的饲料进行肉羊育肥,公司承诺肉羊日增重不低于7两。若未达到承诺增重量,公司将对田某进行赔偿。2023年12月,田某肉羊出栏,经称重发现总增重差6940.35斤,按市价12.5元/斤计算,损失高达86754元。田某要求公司赔偿,但公司拒绝支付,田某遂诉至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被告内某组织便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且合同“未实际执行”,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怀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肉羊养殖地、出栏称重地、损失发生地均在怀仁市,合同履行地明确,故依法驳回管辖权异议。

从案例看核心问题
本案虽以管辖权争议告一段落,但背后隐藏着一个关键实体问题: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田某在试用期结束后未立即表态,其沉默是否意味着同意购买?如果田某未曾明确拒绝,是否自动构成所有权转移? 这正是许多试用买卖纠纷中当事人最易疏忽的痛点——沉默的代价


二、法律分析:沉默在试用买卖中的法律效力

1. 《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限届满,沉默视为购买?

《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解读

  • 该条款设立了一个“默示同意”规则,即试用期满,买受人若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法律将推定其同意购买
  • 但这一推定的适用有严格前提:必须存在明确的试用期限约定,且买受人负有主动作出意思表示的义务。若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后未通知即为同意”,那么沉默当然构成购买。若合同未约定,则仍需结合交易习惯、标的物性质等综合判断。

2. 沉默不等于无条件同意:关键看“约定”与“行为”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不表态,就自动视为购买”,但法律并非一刀切。以下情形中,沉默不构成购买:

  • 合同未约定沉默后果:双方仅约定“试用期30天”,但未写明“期满未退则视为购买”。此时,买受人沉默,出卖人不能直接主张所有权转移,而需另行催告。
  • 买受人以行为表示拒绝:如本案中田某,试用期结束后立即称重并主张赔偿,其行为已明确表明“不满意试用结果”,实质上属于拒绝购买。此时,即便其未书面通知,但通过行为已作出意思表示,沉默不成立。
  • 标的物存在瑕疵:若试用期间发现产品不符合约定(如本案饲料未达增重承诺),买受人有权拒绝,沉默不构成同意。

3. 举证责任:谁主张沉默有效,谁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沉默构成购买,需提供证据证明:

  • 双方已约定试用期及沉默后果;
  • 买受人知悉该约定;
  • 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无任何拒绝行为。

若买受人主张自己未同意购买,则需证明其已通过行为(如退回货物、主张赔偿等)或书面通知表达了拒绝意图。


三、本案焦点:田某的沉默是否构成所有权转移?

1. 本案合同性质
《饲料试用实验合同》明确约定“未达到承诺增重量则赔偿”,说明双方真实意图是:试用成果合格则购买,不合格则赔偿。这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试用买卖,试用结果本身即为购买与否的评判标准。

2. 田某的行为分析

  • 田某在肉羊出栏后立即称重,并出具核实确认单,要求公司赔偿。
  • 这一行为直接表明:田某认为试用未达标,拒绝接受试用成果,即拒绝购买。
  • 即便田某未在试用期内书面通知“不购买”,但其后续索赔行为已构成“以行动拒绝”,不构成沉默。

3. 结论
本案中,田某的沉默(试用期内未通知)不构成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因为合同本身已预设了“不达标则赔偿”的解决方案,且田某通过索赔行为明确表达了拒绝购买的态度。反之,若公司主张田某试用期满未通知即视为购买,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公司恰恰回避了实体问题,仅纠缠管辖权,说明其自知理亏。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试用买卖中的“沉默风险”?

1. 合同条款要“明明白白”

  • 明确约定试用期起止时间、试用方式、验收标准。
  • 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未书面通知拒绝的,视为同意购买”。注意:若未约定,则沉默不自动产生法律效力
  • 明确约定“试用不合格”的认定标准及赔偿方案,避免事后扯皮。

2. 买受人:试用期满前务必主动表态

  • 无论是否满意,都应在试用期届满前向出卖人发送书面通知(如微信、邮件、函件),明确表示“接受”或“拒绝”。
  • 若试用不合格,立即固定证据:拍照、录像、第三方检测报告、业务员签字确认的核实单等。
  • 切勿以为“不表态就等于不买”,法律上可能恰恰相反。

3. 出卖人:及时催告,避免“无限期沉默”

  • 若买受人试用期满后未表态,出卖人应主动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在特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 若买受人仍不回复,出卖人可依据催告函主张“视为购买”,但需注意保留催告证据。

4. 关键细节:保留“意思表示”的证据

  • 合同中的勾选、签字、日期、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均可能成为判断“沉默是否构成同意”的关键证据。
  • 对于大额交易,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确认单)固定双方意思表示,避免口头约定。

五、与该案相关的一句话问答

Q1: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试用期满后未作任何表示,是否自动视为购买?
A:不一定。只有合同明确约定“期满未通知视为购买”或符合《民法典》第638条规定的“试用期限届满未作表示”,且买受人无其他拒绝行为时,才可能视为购买。

Q2:买受人试用期内发现产品不合格,但未及时通知出卖人,是否丧失拒绝权?
A:不丧失。但需在试用期满后提供证据证明不合格事实,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善意沉默。

Q3:出卖人能否仅凭买受人未退货就主张其已同意购买?
A:不能。必须结合合同约定、买受人行为、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出卖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Q4:本案中,田某的索赔行为能否证明其已拒绝购买?
A:能。其索赔行为已明确表示“试用结果不合格”,属于以行为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沉默。

Q5:试用买卖合同中,如何避免“沉默风险”?
A: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沉默后果、验收标准,并在试用期满前主动书面表态,同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


本文作者:汤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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