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2026-07-24

淮北EPC合同中业主付款指令效力认定纠纷实务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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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引言:一个工程款支付引发的“连环案”

在建设工程领域,EPC合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因其“交钥匙”特性,业主往往通过发出各类指令来管理项目进度、质量和付款。然而,当业主指令与合同约定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如何认定?付款指令是否必须严格遵循合同指定账户?本文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6民终963号案为例,深度剖析EPC合同(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涉及指令效力问题具有类案参考价值)中付款指令的效力边界,为合同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指南。

一、案情回顾:一份承诺书引发的“三角债”

1. 基本事实

2018年5月,安徽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郑某某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将某产业园室外工程分包给郑某某施工。同日,郑某某出具承诺书,明确指定收款账户为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濉溪县支行账户。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向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共计281万余元,但建设公司未按承诺书约定将款项打入郑某某指定账户,而是将扣除管理费后的50余万元支付给了合伙人李某某。郑某某遂起诉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1万余元及利息。

2. 争议焦点

  • 建设公司向合伙人李某某付款是否构成对郑某某的有效履行?
  • 郑某某出具的承诺书(指定账户)是否具有强制约束力?
  • 建设公司未按指令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3.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与李某某系合伙关系,建设公司向合伙人之一李某某付款,可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但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将款项打入郑某某账户,构成违约,应承担诉讼费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郑某某上诉。

二、法律分析:业主指令效力认定的三个维度

1. 指令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本案中,郑某某出具的承诺书本质上是一种“付款指令”,要求建设公司将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从形式要件看,该指令明确、具体,且建设公司未提出异议,构成合同附随义务。但从实质要件看,法院认为:当指令的对象(合伙人之一)与合同目的(合伙组织获得工程款)不冲突时,指令的效力可能被“实质履行”所吸收。这一裁判逻辑提示我们:指令的效力并非绝对,需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2.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适用

传统观点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建设公司只能向签约方郑某某付款。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973条关于合伙事务的规定,认定“向任一合伙人付款即视为向全体合伙人履行”。这一裁判体现了**“穿透式审判”思维**:当合同背后存在隐名合伙关系,且债权人(合伙人)明知并接受时,第三人(建设公司)的付款行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这对EPC合同中的“指令效力”提出警示:若业主指令的接收方是实际施工人而非签约方,需审查是否存在合伙/代理关系,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履行

3. 违约责任的“比例原则”

法院虽认定建设公司未按指令付款构成违约,但仅判令其承担诉讼费用,未支持郑某某关于“赔偿60万元损失”的请求。这体现了违约责任的**“比例原则”**:建设公司的违约行为(未按指定账户付款)与郑某某的损失(李某某未分配款项)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郑某某的损失源于合伙内部纠纷,而非建设公司的违约行为。这一细节警示当事人:指令的违反可能导致程序性责任(如诉讼费),但实体赔偿责任需证明因果链条的完整性

三、当事人痛点与细节关键词:这些“雷区”必须避开

1. 痛点一:收款账户变更的“暗坑”

  • 关键词:指定账户、账户变更确认函、书面确认
  • 风险提示:EPC合同中,业主指令要求变更收款账户时,必须由合同签约方出具书面确认函,并保留变更的合法依据(如合伙人决议、授权委托书)。本案中,建设公司未要求李某某提供郑某某的授权,直接向合伙人付款,最终承担了诉讼费损失。

2. 痛点二:合伙关系披露的“双刃剑”

  • 关键词:合伙事实、知情同意、默示同意
  • 风险提示:郑某某在庭审中自认与李某某系合伙关系,这一自认成为法院认定“有效履行”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谨慎承认合伙事实,否则可能使对方“合理相信”付款给合伙人即为有效履行。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对象仅为签约方,任何第三方收款无效”。

3. 痛点三:证据链断裂的“致命伤”

  • 关键词:转账记录、附言备注、合同相对性
  • 风险提示:郑某某主张建设公司与李某某的转账记录“附言为保证金返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与案涉工程无关。法院未采纳其主张,直接导致败诉。建议当事人保留完整的付款指令、银行流水、对账记录,并确保附言内容与工程款性质一致

4. 痛点四:连带责任主张的“法律盲区”

  • 关键词:连带责任、法定情形、约定情形
  • 风险提示:郑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驳回。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不能随意扩大。若合伙人在内部协议中约定“对外连带”,则需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否则只能通过合伙纠纷另行主张。

四、律师建议:如何防范EPC合同中的指令效力风险?

1. 对业主方(发包人)的建议

  • 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付款指令必须指向合同签约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如合伙人、分包人)付款,除非有签约方出具的书面授权。
  • 保留指令变更证据:若需变更收款账户,要求签约方出具《账户变更确认函》,并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 对承包方(实际施工人)的建议

  • 明确合同主体:避免以自然人名义签约,尽量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减少“合伙关系”带来的举证困难。
  • 强化指令执行监督: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指令必须书面确认,且付款至指定账户方为有效履行”,并设置违约条款(如“每逾期一日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

3. 对合伙人(内部关系)的建议

  • 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工程款分配方式、收款账户、对外责任承担等,避免内部纠纷外溢导致外部合同履行受阻。
  • 保留内部结算凭证:如本案中,郑某某可依据合伙协议向李某某追偿,但需提供李某某收款后未分配的证据。

五、一句话问答(EPC合同指令效力核心问题)

Q1:业主指令要求变更收款账户,但未书面确认,是否有效? A: 无效。变更收款账户属于合同重大变更,必须由签约方出具书面确认函,否则付款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Q2:向合伙人之一付款,能否视为对全体合伙人的履行? A: 可以,但需满足两个条件:①付款方明知合伙关系存在;②合伙人之间对收款事宜无明确禁止性约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履行。

Q3:未按指令付款,是否必须赔偿全部损失? A: 不一定。需证明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损失源于第三方原因(如合伙内部纠纷),则违约方仅承担程序性责任(如诉讼费)。

Q4:如何主张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A: 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对外连带责任”,或依据《民法典》第973条主张。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优先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分别起诉。

结语:指令效力是“双刃剑”,合规履行是王道

本案中,建设公司看似“省事”地向合伙人付款,却因未严格遵循指令而承担了诉讼费损失,并引发长达数年的诉讼。EPC合同中的业主指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它赋予业主调整项目的灵活性,也要求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于施工方面言,唯有将指令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统一,才能避免“赢了道理、输了钱”的困境。

王峰律师提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取决于细节。从“指定账户”到“指令效力”,每一个漏洞都可能让当事人付出惨痛代价。建议在合同签订、履行、结算全流程中寻求专业律师把关,将风险化解于未然。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借贷合同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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