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7-25

泉州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质量缺陷责任主体的界定规则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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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律师,14年专注合同纠纷,只办合同案件,专解企业/个人合同争议与风险防控,精于建设工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缺陷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是当事人最常遇到的痛点之一。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等各方主体往往相互推诿,导致责任划分不清、诉讼周期漫长。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例,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深度解析“共同债务”与“按份债务”的认定规则,以及如何通过合同约定防范质量缺陷责任风险。

一、案例引入:共同签约却未约定份额,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2012年,福建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雄公司”)与福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下称“邦公司”)分别取得相邻地块A区、B区,用于开发“翔升豪庭”项目。2013年,两公司作为共同发包人,与福建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建*公司承担整个项目(含A、B区)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单价16元/㎡,总设计费估算310.96万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节点。

合同签订后,雄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设计费31万元,建公司依约完成设计方案,并于2013年7月通过规划部门技术审查。但第二期设计费533,716元(按实际总建筑面积222,381.91㎡×16元/㎡×15%计算)到期后,两发包人均未支付。建公司遂起诉要求雄公司与邦*公司共同支付设计费及利息。

争议焦点

公司上诉称:A、B地块权属明确,设计成果分别由两公司享有,设计费应按地块面积比例分摊,邦公司仅应承担B区对应的费用,而非与雄公司共同承担全部债务。建公司则主张:合同明确约定两公司为共同发包人,未约定份额,应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雄公司与邦公司共同签订设计合同,属于共同民事行为,对外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未约定份额的,应共同承担。二审泉州中院维持原判,驳回邦*公司上诉,判决两公司共同支付设计费533,716元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共同债务与按份债务的界定规则

1. 共同债务 vs 按份债务:核心区别在于“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77条、第178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方式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引用的《民法通则》第86条(现对应《民法典》第177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但前提是“有约定”。本案合同并未约定雄公司与邦公司的付款比例,因此不构成按份债务,而应推定为共同债务(连带责任)。

关键点

  •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份额(如“A公司承担60%,B公司承担40%”),则按约定承担按份债务。
  • 若合同未约定份额,或约定不明,则共同签订合同的各方视为共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注意: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额赔偿,债务人内部再按过错或约定追偿。

2. 质量缺陷责任中的“共同债务”情形

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常见的责任主体包括:

  • 发包人:未提供合格图纸、违法发包、指定不合格材料等。
  • 设计人:设计错误、未按规范设计等。
  • 施工人:偷工减料、施工工艺不当等。
  • 监理人:未尽监理职责。

当多个主体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如发包人提供劣质材料,施工人明知仍使用),导致质量缺陷,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若各方仅存在合同关系,但未约定责任份额,则参照本案规则,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 痛点关键词:合同约定、责任比例、免责条款、证据固定

  • 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各方的责任比例(如按地块面积、投资额、工作量等),避免事后扯皮。
  • 责任比例:即使未约定,法院也可能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收益比例等酌定内部份额,但对外仍为连带。
  • 免责条款:合同中可约定“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缺陷,由该方独立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 证据固定:质量缺陷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检测报告、现场照片、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明确缺陷与各方的因果关系。

三、风险防范建议:如何避免“责任主体不清”的困境?

1. 签约阶段:明确约定责任份额

  • 联合发包的,应在合同中写明“按地块面积比例支付设计费”“按投资比例分配施工任务”等条款。
  • 质量缺陷责任条款:可约定“因设计人原因导致的缺陷,由设计人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因施工人原因导致的缺陷,由施工人承担”。
  • 注意:此类约定仅约束合同各方,不能对抗第三方(如购房者、质监部门)。

2. 履约阶段:保留履约证据

  •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验收等关键节点,要求各方签字确认。
  • 发现质量隐患时,立即书面通知相关方,并保留送达记录。
  • 对争议事项,及时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避免事后“口头承诺”无法举证。

3. 诉讼阶段: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 起诉时,可将所有可能的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在审理中界定责任。
  • 若主张按份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各方有明确约定;若主张连带责任,需证明各方存在共同过错或共同行为。

四、结语

本案中,邦*公司试图以“地块分开”为由主张按份责任,但因合同未约定份额,最终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质量缺陷责任:当多个主体共同实施行为导致工程缺陷时,除非有明确的责任划分约定,否则各方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企业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关注“责任主体界定”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而陷入“代他人受过”的困境。若已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证据固化、诉讼策略设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多个发包人共同签订设计合同,但未约定付款比例,一方能只付自己对应的份额吗?
A1:不能,合同未约定份额的,视为共同债务,任一发包人需对全部设计费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后可向其他方追偿。

Q2:质量缺陷责任中,设计人、施工人、发包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A2:若合同约定份额,按约定承担;若无约定,则根据各方过错、原因力大小确定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但对外通常先由所有责任方共同承担。

Q3:如何避免因“责任主体不清”导致被要求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质量缺陷责任?
A3:签约时明确各方的责任比例和免责条款;履约中保留所有沟通记录、签字文件;对争议事项及时书面确认。

Q4:本案判决对类似质量缺陷纠纷有何参考意义?
A4:说明了“共同行为”导致债务时,未约定份额即推定为连带责任,提醒各方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划分,避免事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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