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7-25

南京试用买卖中沉默视为同意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争议1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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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引言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作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既能让买方“先试后买”,又能降低卖方推广新产品的风险。然而,当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既不表示购买,也不主动返还货物,而是“沉默”以对,这种沉默究竟能否视为同意购买?由此引发的纠纷,往往涉及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损失认定等复杂问题。今天,我们结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案号:(2024)豫0305民初126号),深度剖析“沉默视为同意”的效力争议,帮助您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痛点关键词

以案说法: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2日,洛阳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河南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东方红锂电叉车试用协议书》,约定X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价值11万元的东方红CPD型3.0t锂电叉车一台,用于XX公司在经销区域内试车,试用期限为7天,超期后按500元/天标准收取租金,试用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归还。2022年8月13日,XX公司提走叉车并签收。试用期满后,XX公司既未购买叉车,也未归还,而是继续使用,且拒绝支付价款。XXX公司遂起诉要求返还叉车(或支付价款11万元)并支付租金187500元。XX公司辩称,车辆被案外人扣押暂时无法返还,且租金标准过高。

争议焦点

  1. 试用期满后,买受人沉默不还车,是否可以视为同意购买?
  2. 卖方主张“支付价款”与“按日支付租金”能否同时获得支持?
  3. 违约金或租金约定过高时,法院如何调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试用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试用的叉车,构成违约。因叉车被案外人扣押无法返还,XX公司应向XXX公司支付设备价款11万元,并自设备交付之日起(2022年8月13日)按年利率3.7%支付利息。对于XXX公司主张的租金187500元,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XX公司支付设备价款11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沉默为何被“视为同意”?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638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了“沉默视为同意”的规则,旨在平衡双方权利义务,防止买受人无限期占用试用物而不作决定,损害出卖人利益。

关键点一:试用期届满的“沉默”即法律上的“同意”
XX公司在试用期(7天)届满后,未向XXX公司表示拒绝购买,也未返还叉车,而是继续实际使用,其行为符合“未作表示”的构成要件。因此,法律直接将其评价为“同意购买”,买卖合同自动成立。此时,XX公司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而XXX公司则享有要求支付价款的权利。

关键点二:租金与价款能否并存?——法院为何不支持租金?
协议约定“超期后按500元/天标准收取租金”,但法院认为租金主张“依据不足”。原因在于:一旦沉默视为同意购买,双方的法律关系即从“试用关系”转变为“买卖关系”。在买卖关系下,出卖人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但无权再按日收取租金,否则会形成双重赔偿惩罚性赔偿,与民法典的损失填补原则相悖。此外,500元/天的租金标准(年化利率约166%)明显过高,法院即便认可租金,也可能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调低至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法院直接以支付价款加利息的方式,更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点三:试用人“无法返还”怎么办?
XX公司辩称“车辆被案外人扣押”,但法院认为该理由不能免除其付款义务。因为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后,负有妥善保管和返还的义务。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灭失或无法返还,买受人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支付价款。这体现了风险负担规则:在试用期间,风险一般由出卖人承担(《民法典》第640条),但试用期满后,若买受人沉默视为同意,则风险转移给买受人;若买受人明确拒绝购买,则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XX公司既未拒绝,也未返还,视为同意购买,风险自试用期满起转移,故无法返还时需赔偿。

实务建议:如何避免和应对“沉默视为同意”争议?

对出卖人(如XXX公司)的警示

  1. 试用协议条款必须明确且合法:明确约定试用期限、起算时间、届满后的处理方式(如“超期未还视为购买”),并约定合理的违约金或租金标准。建议将租金标准控制在年化24%以内,避免被法院调低。
  2. 保留证据:保留发车验收单、试用协议、催收沟通记录等,证明试用期届满及买受人未作表示。
  3. 及时主张权利:试用期满后,若买受人沉默,应尽快书面催告,明确要求其作出购买或返还的意思表示,避免因“默示同意”的起算点争议。
  4. 注意“租金”与“价款”的竞合:若已起诉主张价款,法院通常不支持同时主张租金,可考虑二选一,或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算)。

对买受人(如XX公司)的警示

  1. 试用期届满前必须明确表态:无论是否购买,均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如邮件、微信、函件),避免因“沉默”被推定同意。
  2. 妥善保管试用物:试用期间,若因自身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被扣押,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警惕“天价租金”条款:若协议中租金标准过高,可主张属于格式条款或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调低。
  4. 及时协商或止损:若无法返还,应主动与出卖人协商购买或赔偿,避免诉讼导致的利息、诉讼费等额外成本。

结语:沉默并非金,法律有明文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沉默即视为同意购买,这一规则有效维护了交易安全和效率。但实践中,双方往往因“沉默”的性质、租金标准、损失认定等问题产生激烈争议。本案的判决清晰表明:法院会严格适用《民法典》第638条,同时合理调整过高违约金,实现公平。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试用买卖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精准把握“沉默视为同意”的效力边界,以及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避免在诉讼中因主张不当而败诉。


一句话问答(聚焦实务痛点)

Q1: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没说不买,也没还货,是不是就自动视为购买了?
A:是的,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卖合同自动成立。

Q2:试用期届满后,卖方还能同时主张“支付价款”和“按日租金”吗?
A:一般不能。一旦视为购买,法律关系转为买卖,卖方只能主张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日租金属于重复主张,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Q3:试用协议中约定的“超期租金500元/天”过高,该怎么办?
A:可以申请法院调低,法院会参照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并结合公平原则,一般调整为同期LPR的1-4倍,或直接以利息替代。

Q4:试用物被第三方扣押,买受人还能免责吗?
A:不能。买受人负有返还义务,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无法返还,仍应赔偿出卖人损失,通常按设备价值支付价款。

Q5:买受人想避免“沉默视为同意”,该怎么做?
A:在试用期届满前,务必以书面形式(邮件、微信、函件等)明确表示“拒绝购买”或“要求延长试用”,并保留送达证据。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汤井保律师团队结合案例创作,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个案咨询,请详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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