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迟延通知的责任认定实务要点

汤井保律师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引言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作为一种常见的促销手段,常被用于设备、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推广。然而,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及时返还设备,也未明确表示购买,由此引发的责任认定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迟延通知的法律后果,帮助当事人厘清风险点,避免陷入“视为购买”与“违约赔偿”的泥潭。
案例回顾
2021年12月,原告力迈医疗(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迈公司”)与被告贵阳鼎泰益达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益达公司”)签订《试用协议书》,约定将三台康复医疗设备交被告试用,试用期至2022年2月28日。协议明确:试用期结束后,若被告未与医院达成交易,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返还设备,否则视为全款购买。试用期届满后,被告仅于2022年3月返还一台设备,剩余两台直至2023年9月才寄回,且原告拒收。原告主张被告已构成“视为购买”,要求支付设备款29万元及利息、违约金3.6万元;被告则辩称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同意被告自行寄回。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已于2023年协商解除试用合同,被告逾期返还设备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2.9万元,但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设备款的诉请。
案件焦点深度解析
一、试用期届满后“视为购买”条款的适用条件
痛点关键词:试用期届满、未返还、视为购买、购买意思表示、举证责任
本案中,协议约定“试用期结束乙方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返还设备,视为全款购买”。此类条款属于典型的“拟制购买”条款,其效力取决于买受人是否具有真实购买意愿。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视为购买”主张,关键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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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后续行为改变了合同状态:试用期届满后,原告并未立即主张“视为购买”,而是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事宜,甚至同意被告寄回设备。这种“协商返还”的行为,实质上推翻了“视为购买”的自动适用,法院认定双方已通过实际行动解除了原试用合同,转而形成新的“返还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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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未及时返还,但出卖人未及时主张权利:原告在2022年3月后仅要求返还设备,未明确要求被告按“视为购买”支付价款,直到2023年才起诉。这种“沉默”削弱了“视为购买”条款的约束力。
实务启示:出卖人若想主张“视为购买”,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后及时、明确地向买受人发出“购买通知”或“支付价款通知”,并保留证据。若仅要求返还设备,则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视为购买”权利。
二、协商解除的认定:单方行为还是双方合意?
痛点关键词:协商解除、合意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员工权限、代理权
法院认定双方于2023年协商解除试用合同,依据是原告员工刘中与被告代表李金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刘中明确表示“同意退回设备”,并提供了收货地址。原告事后辩称刘中无权处理此事,但法院未予采信。
关键细节:
- 原告方员工刘*中在聊天中主动发送地址,并提示“一定让物流打包好”。
- 原告未举证证明刘*中无权代理,也未证明退回设备附有条件(如抵扣代理费)。
- 被告在2023年5月、9月多次沟通,原告均未提出异议。
实务启示:
- 企业应明确员工对外沟通的权限,尤其涉及合同解除、变更、退货等重大事项,需书面授权或由法定代表人/高管确认。
-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具有较强证明力,当事人应谨慎发言,避免被认定为“默认同意”。
三、逾期返还设备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如何计算?
痛点关键词:迟延返还、违约金、合同约定、滞纳金、折旧费、损失举证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违约金诉请,但未按合同约定的“设备总价款10%”即3.6万元全额支持,而是仅按剩余两台设备总价(29万元)的10%计算,即2.9万元。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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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须支付设备总价款10%的违约金”。但“设备总价款”是否包含已返还的7万元设备?法院认为,已返还的设备不再构成违约,故违约金基数应为剩余两台设备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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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期间长达一年半:被告从2022年3月(试用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至2023年9月才返还设备,明显违约。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如设备折旧、商机损失等),法院无法支持过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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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3%日滞纳金未获支持:原告主张每天3%的滞纳金,但法院认为该标准过高,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故仅按10%违约金支持。
实务启示:
- 违约金条款不能过高,否则可能被法院调减。建议约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或“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 出卖人应保留设备折旧、保管费用、商机损失等证据,以支撑违约金数额。
四、设备质量问题的抗辩:如何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痛点关键词:质量问题、验收标准、举证责任、维修记录、试用期中断
被告辩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试用,因此不应视为购买。但法院未采纳该抗辩,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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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在试用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22年2月28日,被告在试用期内未向原告提交书面质量检验报告,也未要求退货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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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能证明设备故障与试用期无关:被告称设备在2022年6月才拉到医院试用,但此时已超出试用期,且被告无法证明设备在试用期内即存在无法修复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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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提供维修记录或第三方检测报告: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员工情况说明”属于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缺乏证明力。
实务启示:
- 买受人如发现设备质量问题,应在试用期内以书面形式(如邮件、微信、函件)通知出卖人,并保留维修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
- 若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可要求延长试用期或终止试用,但不得擅自扣留设备。
案件总结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对出卖人的核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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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主张权利:试用期届满后,若买受人未返还设备,应第一时间发送《催告函》或《购买通知》,明确要求对方按“视为购买”履行付款义务,并保留送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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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员工权限:对外沟通员工应获得书面授权,避免出现“员工擅自同意退货”导致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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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证据链条:保留试用协议、快递单、签收记录、沟通记录、催款函等,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需完整截图并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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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匹配,避免约定过高被调减。
二、对买受人的核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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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试用义务:试用期内应积极测试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反馈,并保留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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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返还或购买:试用期届满后,若无意购买,务必在三个工作日内返还设备,并取得出卖人签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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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默认同意”:若与出卖人协商延长试用期或变更合同,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防止被认定为“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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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员工行为:企业员工对外沟通内容可能被认定为公司意思表示,需加强内部培训。
一句话题问答
Q1: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及时返还设备,出卖人能否直接主张“视为购买”?
A:不能自动适用。出卖人需在试用期届满后及时、明确要求买受人付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
Q2:买受人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法院会支持吗?
A:需在试用期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并保留证据。若未及时提出,法院一般不采信。
Q3: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会如何调整?
A: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参照LPR的4倍或合同约定上限(如30%),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Q4:企业员工在微信中同意退货,能否视为公司意思表示?
A:若员工具有相应权限或公司事后未否认,微信聊天记录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协商,构成合同变更。
Q5:试用期设备被第三方(如医院)占用,买受人是否构成违约?
A:买受人作为合同相对方,需对设备保管负责。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返还,买受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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