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7-27

济南康复治疗费用支付争议中的必要性认定要点解析

展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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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康复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常常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焦点。尤其是当劳动者因伤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康复治疗时,用人单位往往以“费用过高”“缺乏必要性”为由拒绝支付。本文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5150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深入剖析“康复治疗费用支付争议中的必要性认定”问题,为受伤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实用维权指引。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6日,方某某(化名,下文称“方某”)在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抹灰工工作时,因脚手架倒塌摔落受伤,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干出血、肋骨骨折等严重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一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同时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停工留薪期经鉴定延长至24个月(2022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

方某住院期间,公司未安排人员护理,由其家属自行照料。方某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期间护理费。仲裁支持了方某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公司诉求,维持仲裁裁决。

二、争议焦点:康复治疗中护理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必要性”认定

(一)用人单位的核心抗辩理由

  1. 工资标准争议:公司主张应以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月)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而非参照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7838.58元/月、8023元/月)。
  2. 护理费争议:公司认为方某系家属护理,未产生市场化护理支出,且无护理费发票、协议等凭证,不应支付或应大幅降低金额。

(二)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两项核心原则:

  1. 停工留薪期工资参照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方某入职仅数日,未实际发放工资,且合同仅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法院直接参照云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布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即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计算,而非最低工资标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公司要求按最低工资计算于法无据。”

  2. 护理费无需凭证:方某经鉴定为“完全生活自理障碍”,且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康复治疗期间的生活护理需求具有客观必要性。法院认定:“公司未安排人员负责方某停工留薪期的护理工作,应当支付护理费。”即使由家属护理,也应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而非实际支出凭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予调整。

三、关键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

(一)康复治疗费用的“必要性”认定标准

  1. 客观伤情决定:法院将“完全生活自理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官方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护理必要性的刚性依据,无需家属另行举证护理行为本身。
  2. 推定原则: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只要处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状态,其工资待遇即应维持原状。用人单位若主张降低标准,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如实际工资记录、同岗位工资标准等),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 参照标准法定化:护理费计算不依赖于实际支出,而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这避免了因家属护理而无票据导致劳动者权益落空。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陷阱

一审法院指出:“公司主张其以项目参保,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提交参加社保及医疗费相关票据等相关资料,直至作出判决前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在工伤待遇争议中,考勤记录、工资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若其拒不提供,法院可直接采纳劳动者主张或参照官方标准。

四、本案对劳动者的启示:如何有效主张康复治疗费用

(一)及时固定关键证据

  1. 伤情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等,是证明康复治疗必要性的核心文件。
  2. 医疗记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康复治疗医嘱等,证明治疗延续性。
  3. 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若伤情严重导致无法自理,应申请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便于后续维权。

(二)警惕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陷阱

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模糊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试图在工伤发生后降低赔偿。但法院在方某案中明确:对于未满一个月、无实际工资发放记录的劳动者,应参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应主张按照“实际工资水平”或“同岗位行业工资”计算,而非最低工资。

(三)护理费不因家属护理而减少

即使由配偶、子女等亲属护理,法院仍按市场化标准(如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劳动者无需提供护理费发票,但需证明:

  • 存在需要护理的客观事实(如鉴定结论);
  • 停工留薪期内持续需要护理(如住院记录、医生建议)。

(四)关注“康复治疗”与“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衔接

本案中,停工留薪期被鉴定延长至24个月,而护理费计算期间与之重合。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由单位承担,期满后若仍需护理,则转入伤残待遇(如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应确保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完成劳动能力鉴定,避免待遇中断。

五、一句话问答

Q1:康复治疗中,由家属护理没有护理费发票,还能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吗?
A:可以。法院会参照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无需发票,但需提供鉴定结论证明需要护理。

Q2:公司只签了“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合同,停工留薪期工资只能按最低工资算吗?
A:不是。对于未满一个月、无实际工资记录的劳动者,法院会参照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计算,而非最低工资。

Q3:单位说康复治疗费用过高,没有“必要性”,怎么办?
A: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结论为准,单位需提供相反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Q4:康复治疗期间,单位不安排护理也不支付护理费,家属可以自己先垫付吗?
A:可以,但务必保留所有医疗记录、鉴定结论,并尽快申请仲裁,单位需承担相应费用。

Q5: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康复治疗费用还能要求单位支付吗?
A:不能。停工留薪期满后,应转入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等,医疗费则按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处理。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精准把握济南市人社部门认定标准及仲裁裁判尺度,为受伤劳动者提供从证据到赔偿的全链条务实高效维权方案。

如果您或亲友正面临工伤康复费用争议,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锁定关键证据,避免因程序延误或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展志新,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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