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2026-07-27

襄阳强制执行中追加未出资股东的操作指南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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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强制执行领域,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赢了官司,却因被执行人公司账上没钱、人去楼空而陷入执行僵局?别急,强制执行中有一把“破局利剑”——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文教你具体操作步骤,让“空壳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承担责任,帮你真正拿回欠款。

一、法律依据:让股东“兜底”的底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9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二、适用情形:哪些情况可以“追加”?

实践中,最常见的三种情形:

  • 认缴出资未到期,但公司已资不抵债: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加速股东出资期限到期,追加未实缴股东。
  • 股东实缴后抽逃出资:如股东将注册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且无正当理由,可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
  • 原股东未出资即转让股权:若公司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前,且原股东转让时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却未实缴,可追加原股东。

三、所需材料:提前准备,一次过审

申请追加时,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追加申请书:写明申请追加的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追加的事实与理由(重点说明公司财产不足、股东未出资情况)。
  2. 被执行人公司资不抵债的证据: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 股东未出资的证据:工商档案中的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记录、验资报告(如无实缴记录,则直接证明未出资);若主张抽逃出资,需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资金异常转出。
  4.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律师,需提供律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四、申请步骤:四步走,从申请到执行

第一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将上述材料整理成册,向原执行法院(即作出案件执行依据的法院)的执行局提交。注意:必须是执行案件尚未终结或已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方可申请追加。

第二步:法院审查并组织听证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听证程序是核心环节——法院会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申请追加的股东到场,各方可以举证、质证、辩论。建议聘请律师代理,确保听证时陈述有力。

第三步:法院作出裁定

法院在听证结束后15日内作出裁定。若支持追加,裁定书会明确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直接将其列为被执行人;若驳回,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异议,或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步:申请执行股东财产

裁定生效后,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对追加股东的财产采取查控、冻结、划扣等强制措施。此时,该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均可被查封拍卖。

五、注意事项:避开这些“坑”

  • 认缴期限未满,并非绝对不可追加:只要公司已无财产、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可加速到期。但需注意,部分法院对此持保守态度,建议结合当地司法实践。
  • 追加范围限于未出资部分:股东只在其未实缴的金额内承担责任,而非公司全部债务。
  • 股东身份已变更,仍可追加原股东:若原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实缴,且债务发生在转让前,可追加原股东;新股东若明知未出资仍受让,也可追加。
  • 时间成本:听证程序通常需要1-2个月,若股东提出异议、复议,可能延长至6个月以上。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东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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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追加股东,还可考虑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查询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证据(如关联公司账户),或申请宣告公司破产,由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若案情复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提高成功率。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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