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迟延通知的责任认定与风险防范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商业实践中,试用买卖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常被用于农机、设备等大宗商品交易。买受人先行试用,满意后再决定购买,本应是双赢的安排。然而,一旦买受人迟延通知(未在试用期内明确是否购买,或未及时返还标的物),极易引发责任认定争议——是“视为购买”还是“协商延期”?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律师费、保全费谁承担?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为你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与风险防范策略。
一、案情回顾:试用5天变“扣押”8个月,买受人被诉付全款
2022年10月,原告中科*森(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森,出卖人)与被告**孔旺**(买受人)签订《协议》,约定:中科森提供一台“复式精量条播机”给孔旺免费试用5日;试用期满后若不购买,孔*旺须无条件配合调走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否则视为同意以106000元价格购买,且应在试用期满次日付清货款,逾期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
协议签订后,中科森于2022年10月12日交付设备。试用期满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孔旺继续占有使用设备。中科*森遂起诉,要求支付货款106000元、违约金、律师费11000元及保全保险费300元。
法院判决要点:
- 合同有效,买受人未按约返还设备或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 应当支付货款106000元;
- 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原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过高,法院予以调减);
- 律师费11000元由买受人承担;
- 保全保险费300元不予支持(非必要支出)。
二、法律焦点解析:试用人“迟延通知”的法律后果
1. 试用期满后“沉默”或“继续占有”是否等于“同意购买”?
- 合同约定优先:本案中,协议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不购买则配合调走,否则视为同意购买”。法院认定该条款有效,买受人未在试用期内作出通知(拒绝购买或返还设备),且继续占有使用,即触发“视为购买”的推定。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同时,买受人已支付部分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处分行为(如使用、转卖等),也视为同意购买。
- 痛点提示:很多买受人误以为“试用期未满没人催,就是默认延期”,实则不然。试用期届满后的沉默或继续使用,极可能被认定为同意购买,并承担付款义务。
2. 违约金过高怎么办?法院如何调整?
- 合同约定“每日按欠款数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折合年利率36.5%,远超法律保护上限。
- 法院支持买受人的调减申请,参照LPR的1.5倍(约年利率5.5%左右)计算,因出卖人未能证明实际损失高于此标准。
-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适当减少。
- 实务建议:对于出卖人,约定违约金时应合理(如LPR的2倍-4倍),避免过高导致被调减;对于买受人,若被诉高额违约金,务必申请调整,并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较低。
3. 律师费、保全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
- 律师费:合同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且金额不超出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 保全保险费:法院认为“并非必要支出”,故不予支持。实践中,诉讼保全担保费(如保险保函费用)通常不属于法定必要费用,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 痛点提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以最大限度减少维权成本。
三、买卖双方风险防范建议
对于出卖人(供货方):
- 书面合同要严谨:明确试用期限、自动续购条件、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律师费承担条款。
- 保留交付与催收证据:交付设备时请买受人签收,试用期满后通过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明确告知要求返还或付款,避免“默认延期”的争议。
- 合理设定违约金:建议约定为LPR的2-4倍,或按日万分之五左右,避免因过高被调减。
对于买受人(试用方):
- 试用期内务必明确表态:无论是否购买,都应在试用期满前书面通知出卖人,并保留送达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挂号信等)。
- 切勿“沉默+继续使用”:即使与出卖人协商延期,也需取得书面确认,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视为购买”。
- 若被诉,积极抗辩:如违约金过高,应申请调减;如合同未约定律师费,可主张不予承担;如保全保险费非必要,可提出异议。
四、一句话问答(常见争议速查)
问: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未在试用期内通知是否购买,继续使用设备,是否构成“视为购买”?
答:通常构成。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若合同另有约定(如“不配合调走则视为购买”),也按约定执行。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是否有效?法院一般如何调整?
答:有效,但若超过实际损失30%,法院可依申请调减。实务中常调整为LPR的1.5倍至4倍,具体视损失证据而定。
问: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在试用买卖纠纷中能否要求对方承担?
答:律师费若合同有明确约定且金额合理,法院支持;保全保险费通常不被支持,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问:试用期满后,买受人以“协商延期”为由继续占有设备,是否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答:若未取得出卖人书面同意,仍构成违约。出卖人可主张“视为购买”并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协商不构成免责事由。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本文案例来源: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4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作信息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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