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与工程款支付争议的举证责任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核心价值:从合同解除条件看举证责任分配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条件与工程款支付问题常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本文以(2020)粤15民终268号案件为蓝本,深入剖析法院对合同解除的认定标准,为实务中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7年6月,合泰公司与久力公司签订《废水处理工程合同书》,约定由久力公司负责废水改造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合同总价款300万元,合泰公司已支付220万元,剩余80万元未付。双方于2017年12月签订《工程安装完成确认书》,但久力公司未完成调试及竣工验收。合泰公司主张久力公司无法按时竣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久力公司则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查明: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安装完成”包含调试、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但未明确竣工交付时间;《工程安装完成确认书》备注“等合泰公司试产调试验收”,说明工程尚未交付。
二、法院对合同解除的认定
关于案涉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合泰公司与久力公司签订的《废水处理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案涉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且合泰公司签订的《工程安装完成确认书》对案涉工程安装完成进行确认。”
法院指出,合泰公司主张久力公司无法按时竣工交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合同继续履行有利于双方合法利益。一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并确认60日履行期限,二审予以维持。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作用
本案中,合泰公司主张久力公司诱导其签订《工程安装完成确认书》,且工程存在设计缺陷无法调试,但除单方陈述外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因此驳回其解除合同的主张。
实务启示:
- 发包方主张合同解除时,需举证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对方根本违约”,仅凭主观陈述难以获得支持。
- 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支付时,需证明“工程全部安装完成”或“竣工验收合格”。本案中,久力公司提交的《工程安装完成确认书》因备注“等试产调试验收”,法院认定其未完成全部安装,故驳回其支付剩余80万元工程款的反诉请求。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 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竣工交付时间、验收标准及付款条件,避免使用“工程全部安装完成”等模糊表述。
- 证据留存:施工过程中注意保留会议纪要、验收确认书、调试记录等书面文件,并对关键节点进行拍照或录像。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对方违约时,应收集证据后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举证困难。
如您正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诉讼策略。
作者: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粤15民终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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