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2026-07-30

南京劳动合同纠纷中附随义务与新劳动关系的认定指引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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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主张在原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提供劳动,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法院如何区分附随义务与新的劳动关系?本文以(2019)苏01民终3250号判决书为例,深入剖析举证责任分配与事实认定标准,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附随义务能否构成新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汪某主张其自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仍基于新的劳务关系为被上诉人金陵科技专修学院提供劳动,要求支付工资144000元。被上诉人抗辩称,学院已于2012年停止经营活动,新校区项目因资金不足终止,双方不存在新的劳务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汪某在学院停止经营后进行的资料清算、整理工作,属于事实劳务关系存在情况下对原劳务合同的“善后处理”,不能据此主张成立新的劳务关系。这一认定揭示了关键界限:附随义务(如善后清算)不能替代新的劳动关系

二、法院裁判逻辑:从举证责任到事实认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

法院明确指出:“在双方当事人就此前劳务纠纷在法院进行调解处理完毕后,上诉人主张双方在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形成新的劳务关系,对此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劳动者若主张存在新的劳动关系,需提供书面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指令、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而非仅凭单方陈述或自行制作的材料。

(二)证据审查标准

  1. 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汪某提交的2011年12月22日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为“建立新校区”,但学院已于2012年停止招生,新校区项目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法院认为“提供劳务的客观条件已不复存在”。

  2. 工作证明的证明力:汪某提交的加盖学院党委公章的工作证明,因公章由其本人掌握,且系自行制作,法院不予采信。判决书原文:“前者加盖的公章系由汪某掌握,后者的审核人即汪某,汪某自行制作的上述材料不能作为证明其自身实际工作情况的证据。”

  3. 考勤表的矛盾:考勤表显示汪某等七人自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除周六、周日外基本处于全勤状态”,但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其中一人孙某在2013年4月、9月在外地实施合同诈骗,另一人陈某在2012年8月自述“工作到2012年4月16日”。法院据此认定考勤表内容严重失实。

(三)附随义务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金陵科技专修学院的特殊情况,在该校停止经营活动后,相关人员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汪某等人对新校区资料的清算、整理,属于事实劳务关系存在情况下对原劳务合同的善后处理。” 这一论述明确了附随义务的边界:仅限于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善后工作,不能衍生出新的劳动报酬请求权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劳动者如何证明新的劳动关系

第一步:审查是否存在书面协议

劳动者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书、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文件,且内容应明确约定新的工作期限、工作内容、报酬标准。若仅有口头约定或模糊授权,难以证明存在新的合意。

第二步:收集客观工作证据

  • 工作指令:上级下发的书面工作任务单、邮件、微信记录等,证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
  • 考勤记录:需经用人单位确认或与工资发放记录、差旅报销等相互印证,单方制作的考勤表效力极低。
  • 工资支付:银行流水、工资条等,证明用人单位持续支付报酬。

第三步:证明工作内容的独立性

劳动者需证明其从事的工作不属于原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是新的、独立的业务活动。例如,原合同约定项目筹建,项目终止后若继续从事清算工作,应举证证明该工作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善后范围。

第四步:注意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汪某主张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的工资,但未举证证明在2016年4月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法院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给劳动者敲响警钟:劳动关系终止后,若继续提供劳动,务必签订新合同或取得明确报酬承诺。附随义务(如交接、清算)不能替代新的劳动关系,单方制作的考勤表、工作证明难以获法院采信。

对于用人单位,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合同终止后及时出具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因附随义务引发争议。若劳动者确需继续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并保留支付凭证。

若您正面临类似劳动争议,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关键证据,避免因诉讼时效或举证不足而败诉。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苏01民终3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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