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8-01

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履行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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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2日,陈某在某公司购买小天鹅洗衣机、烘干机套装,通过店员操作在APP上下单成功,并通过银行储蓄卡支付了10799元。次日,某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某公司迟迟未发货。陈某在咨询该公司员工董某后,被告知可以线上申请退款,退款会原路返回。2022年12月2日,陈某申请退款,系统显示“财务已操作退款”“退款完成”,但陈某始终未收到退款。无奈之下,陈某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107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未能按约提供货物,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有权要求退款。最终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陈某10799元。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启示:通知义务的举证责任

虽然本案并非典型的试用买卖,但其中涉及的买受人通知义务履行争议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与试用买卖纠纷中的关键问题高度相似,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常享有试用期,并有权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如果买受人未在试用期内作出通知(如“同意购买”或“拒绝购买”),则可能被视为默认购买(《民法典》第638条)。实践中,大量争议聚焦于:买受人是否已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作出?通知内容是否明确? 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深度解析

1. 核心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 买受人主张已履行通知义务(如已告知出卖人“拒绝购买”或“同意购买”),则买受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发出通知。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邮件、快递凭证等。
  • 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如买受人未在试用期内通知,导致默认购买),则出卖人需证明试用期已届满、买受人未作出任何通知。例如:试用期合同条款、双方沟通记录、系统日志等。

2. 特殊情形:举证责任倒置与推定

  • 通知是否到达的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37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通知是否“到达” 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已通知的一方承担。若买受人仅能证明自己发出通知,但无法证明出卖人已收到,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 试用期起算的举证责任:试用期起算点(如货物交付日、系统确认日)的举证责任通常由出卖人承担,因为试用期条款多由出卖人提供或控制。
  • 默认购买的推定:若买受人无法证明已发送拒绝通知,且出卖人能够证明试用期届满,法院将推定买受人同意购买。此时,买受人需承担未通知的风险。

3. 本案类比:陈某的“通知”困境

本案中,陈某在系统上申请退款,系统显示“退款完成”,但实际未收到款项。这类似于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发出“拒绝购买”通知,但出卖人声称未收到。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未退款,支持了陈某的诉求。其关键点在于:陈某提供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系统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已履行了“申请退款”的通知义务,且某公司系统已确认操作。 而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法院采信了陈某的主张。

四、当事人痛点与风险防范关键词

  • “通知形式”:口头通知风险极高,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微信、短信、邮件、APP内留言等),并保留截图或录音。
  • “通知时间”:试用期内必须发出通知,逾期可能被认定为默认购买。建议设置日历提醒,并在试用期届满前至少24小时发出。
  • “通知内容”:明确表达“拒绝购买”或“同意购买”,避免模糊表述(如“我再考虑考虑”“可能不要了”)。
  • “送达证明”:不仅要有发出记录,还要有对方收到或系统确认的记录。建议使用APP内“客服回复”功能,或要求对方签收。
  • “证据链闭环”:如本案陈某,提供了支付凭证、发票、订单截图、退款操作记录、系统状态、客服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单一证据被质疑。
  • “沉默的法律后果”:试用期内未作任何通知,法律推定同意购买,必须支付价款。切勿拖延。
  • “对方不配合”:若出卖人失联、系统故障等,买受人需及时公证证据或向平台投诉,保留维权途径。

五、律师建议:如何降低通知义务争议风险

  1. 明确约定试用期:在合同中书面载明试用期起止时间、通知方式、通知对象(如指定客服邮箱或微信号)。
  2. 使用可追溯的通知方式:优先使用APP内留言、企业微信、带签收功能的邮件,避免使用普通电话。
  3. 保留每一步操作记录:从下单、支付、收货、试用、通知到退款,全程截图或录屏,并备份至云端。
  4. 及时固定证据:一旦发现对方可能否认收到通知,立即申请公证或存证(如“可信时间戳”),防止证据灭失。
  5. 主动催告:试用期届满前,如对方未回复,可再次发送催告通知,并要求对方确认。这既是履行通知义务,也是固定证据。

六、一句话问答(Q&A)

Q1: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过微信发送“拒绝购买”消息,但出卖人未回复,是否算履行了通知义务?
A:若买受人能证明消息已发送并显示“已读”,或出卖人曾回复过其他内容,通常可认定为已履行通知义务;若仅显示“发送成功”,出卖人主张未收到,则买受人需进一步举证(如通话录音、系统日志)。

Q2:试用期最后一天买受人决定不买,但未通知出卖人,第二天出卖人要求付款,买受人怎么办?
A: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需承担付款义务,除非能证明试用期有特殊约定或出卖人同意延期。

Q3:买受人通过APP系统申请退款,系统显示“退款完成”,但实际未收到钱,谁来举证?
A:买受人需提供系统截图、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退款完成”状态,出卖人若主张未收到系统通知,需提供反证(如系统故障记录)。本案中,法院支持了买受人,关键是其证据链完整。

Q4: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未在试用期内通知,买受人主张已电话通知,但无录音,法院会怎么判?
A:无录音等客观证据,法院难以采信买受人主张,大概率推定买受人默认购买。建议买受人务必使用书面或可追溯方式通知。

Q5:试用期约定不明确,如“试用一段时间”,买受人通知退款后,出卖人拖延确认,风险如何?
A:试用期约定不明,法院可能认定试用期为合理期限(如7-15天)。买受人通知后,应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并保留催告记录。若对方拖延,买受人可主张合同未成立,要求退款。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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