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8-02

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形式要件认定的实务要点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61422412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引言:一个看似简单的“通知”,为何引发争议?

在合同纠纷实务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但围绕“买受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的争议,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京0113民初4330号案件为例,旺达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纪)与林某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虽非典型的试用买卖,但其中反映的“通知形式”问题,对试用买卖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案中,林某侠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承认欠款,法院据此认定买卖关系成立。但若涉及试用买卖,买受人是否在试用期内通知出卖人购买或拒绝购买,以及通知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则直接决定合同是否成立。

二、试用买卖中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与痛点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38条

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但法律并未明确“通知”的具体形式要件,这导致实务中大量争议集中在“买受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以及“通知形式是否有效”上。

2.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

  • “通知形式”:口头、书面、行为默示、电子数据(微信、短信、邮件)等,哪种形式被法院认可?
  • “试用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如何认定?试用期届满后沉默是否等于购买?
  • “证据留存”:买受人声称已口头通知拒绝,但无证据;出卖人主张未收到通知,谁举证?
  • “购买意愿”:买受人试用期间使用标的物(如开封、使用、出租),是否构成“视为购买”?
  • “沉默风险”: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任何表示,法律推定购买,但出卖人需证明“试用期已届满”且“买受人未通知”。
  • “通知对象”:通知是否必须送达出卖人本人?发给业务员、客服是否有效?
  • “通知内容”:仅表示“不需要”但未明确拒绝购买,是否构成有效通知?

三、通知形式要件的司法认定标准

1. 书面形式(最稳妥)

  • 优点:证据清晰,不易争议。常见的书面形式包括:签订退货单、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等。
  • 案例参考:若本案中林某侠在试用期内书面拒绝购买,旺达*纪则无法主张货款。

2. 口头形式(风险高,需辅证)

  • 司法态度:法院倾向于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 痛点:口头通知后,若出卖人否认,买受人举证困难。例如,买受人声称“电话里说了不要”,但无通话录音,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3. 行为默示(视为通知)

  • “使用行为”: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进行超出正常试用范围的处置(如转售、出租、改造),视为购买,无需另行通知。
  • “沉默”: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任何表示,依法视为购买,即“沉默=购买”。但出卖人需证明试用期已届满且买受人未通知。

4. 电子数据形式(微信、短信、邮件)

  • 有效性: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电子数据,只要能够证明发送人和接收人身份、内容清晰、时间明确,通常被法院采信。
  • 本案启示:旺达纪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涛与林某侠的对话“林总你好,你说月底前把款给我回完”等,法院据此认定欠款事实。类比试用买卖,若买受人通过微信明确告知“我不买了”,则构成有效通知。

5. 通知形式要件认定的核心标准

  • 意思表示明确:买受人必须明确表达“购买”或“拒绝购买”的意思,模糊不清的表述(如“我再考虑一下”)不构成有效通知。
  • 送达至出卖人:通知必须实际到达出卖人,尤其注意通知对象是否具有代表权。例如,通知给普通店员,但店员未转达,不视为送达。
  • 时间节点: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逾期则视为购买。

四、律师建议:如何避免“通知形式”争议?

1. 对于买受人

  • 书面优先:尽量采用书面形式(退货单、邮件、盖章文件)通知拒绝购买。
  • 保留证据:口头通知时,同步录音或通过微信文字确认(如“王总,我电话里说过了,这台设备我不买了,请确认”)。
  • 注意试用期:明确约定试用期,避免因期限不明导致“沉默”被认定为购买。若未约定,出卖人可指定合理期限,买受人应在此期限内通知。
  • 避免使用行为:试用期间不要将标的物转售、出租或实质性使用(如安装、运行生产过程),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购买。

2. 对于出卖人

  • 签收确认:要求买受人在销售单或送货单上注明“试用”字样,并约定试用期。
  • 主动催告:试用期届满前,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催告买受人作出决定,并保留催告记录。
  • 明确通知方式:在合同中约定“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址”,避免口头通知争议。

五、本案启示:从普通买卖合同看试用买卖通知义务

虽然本案(旺达纪诉林某侠)是普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但其中涉及的“销售单签字”“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式,对试用买卖案件具有直接借鉴意义。例如,若林某侠在试用期内通过微信回复“我决定不买了”,则旺达纪无法主张货款。但实践中,很多买受人仅口头告知,导致后期无法举证。

汤井保律师提示:试用买卖中的“通知”是买受人行使拒绝权、避免承担付款义务的关键。任何形式的通知,都必须具备“可证明、可追溯、可确认”的特点。建议当事人无论买卖金额大小,均采用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留存证据,切勿因“口头约定”或“信任”而埋下法律风险。

六、一句话问答(常见场景)

Q1:试用期内,我口头告诉卖家“我不要了”,但卖家不承认,法院会怎么判? A:口头通知需有其他证据佐证(如录音、证人),否则法院通常不认定有效,可能判决支付货款。

Q2:试用期届满后,我忘了回复,卖家说自动视为购买,合法吗? A:合法。《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建议尽快在试用期内明确回复。

Q3:试用期间,我拆开了包装使用,但后来决定不买,是否要支付? A:若使用行为超出正常试用范围(如实质使用、损坏),可能被认定为购买。建议试用前约定允许的试用方式。

Q4:我在微信上给卖家发消息说“不买了”,但卖家没回复,算不算通知? A:只要微信消息能证明已发送且送达,即构成有效通知,无需卖家回复。但需保留发送记录和聊天内容。

Q5:试用期内,我发邮件通知拒绝购买,但卖家说没收到,怎么办? A:建议使用有回执功能的邮件系统,或要求卖家确认收到。若无法证明送达,法院可能认定未通知。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