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范围认定的实务要点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人是否仅对特定期间内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是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以(2019)苏01民终70号案为例,深度剖析法院如何认定担保范围,并提炼出具体方法和步骤,帮助读者理解担保条款的解读规则。
一、争议焦点:担保范围是否限于特定期间内的借款?
本案中,担保人“常州金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公司”)主张,其仅对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发生的329.95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该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时间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而出借人“戴某”则主张,新桥公司应对全部1000万元借款(实际本金929.9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院认定:担保范围涵盖全部1000万元借款
1. 法院对担保范围的核心认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新桥公司对合同约定的解读存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 2017年9月29日新桥公司股东会决议、2017年9月29日借款协议、2017年12月13日备忘录均载明郭某向戴某的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新桥公司提供担保……该备忘录所载明的借款明细并不以发生于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1月31日之间的借款为限。2. 2017年9月29日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时间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对借款期限的文义解读应为使用借款的时间,新桥公司将之理解为其只对发生在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借款提供担保,明显系对借款合同的不当解读。”
2. 法院认定的依据及步骤
步骤一:审查担保人出具的书面文件
法院首先审查了2017年9月29日新桥公司出具的《声明》及借款协议,发现“声明及借款协议均载明借款金额1000万元”,因此认定新桥公司对案涉借款金额“明知”。
步骤二:分析合同条款的文义
法院对“借款期限”条款进行文义解释,认为其应当理解为“使用借款的期限”,而非“借款发生的期间”。并指出新桥公司将其解读为“只对发生在该期间的借款提供担保”属于“不当解读”。
步骤三:考察后续确认行为
法院还引用了2017年12月13日形成的《备忘录》,其中载明借款明细(包括2017年8月10日结转的300万元、2017年9月12日委托付款的300万元、2017年9月29日汇款的329.95万元及利息70.05万元),并认为新桥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备忘录上签字,进一步印证了担保范围涵盖全部借款。
三、方法启示:如何正确界定担保范围?
1. 明确借款期限与担保范围的区分
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应避免将“借款期限”与“担保范围”混为一谈。借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可以使用借款的时间段,而担保范围则需明确约定担保的债务种类、金额和期间。若担保人想限制担保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担保人仅对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等限制性条款。
2. 审查担保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法院在本案中通过审查新桥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借款协议及备忘录,综合判断其真实意思。因此,在实务中,建议将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尽可能由担保人本人签字盖章,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3. 注意后续确认行为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认可了《备忘录》对新桥公司的约束力,原因在于新桥公司工作人员已在借款协议上盖章,且该备忘录载明了借款明细。因此,担保人在借款发生后签署的任何确认文件,都可能被认定为对担保范围的进一步确认,需谨慎对待。
四、延展与建议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担保范围的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文义解释和事实审查。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担保人若想限制担保范围,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限制条件,并且避免在后续文件中作出与限制条件相矛盾的确认行为。同时,出借人应尽量收集担保人书面确认担保范围的证据,如股东会决议、声明、备忘录等,以防担保人事后反悔。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合同中担保条款的表述进行审查,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苏01民终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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