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认定要点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核心争议: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如何证明?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某主张其挂靠于金陵建筑公司,系诉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通过分析该判决,我们可以提炼出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核心规则:仅有参与施工管理或代付部分款项,不足以证明挂靠关系,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其对工程直接投入、风险承担及最终收益归属。
二、分层解析: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的三步检验法
1. 挂靠关系需有明确书面协议或直接证据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上诉人王某某认为其系挂靠金陵建筑公司施工涉案工程,对此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王某某未能提供其与金陵建筑公司间的挂靠协议。” 原文如下:
“上诉人王某某认为其系挂靠金陵建筑公司施工涉案工程,对此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王某某未能提供其与金陵建筑公司间的挂靠协议,涉案工程系金陵建筑公司自玄武国投公司处承接的工程,相关开工申请、图纸会审、付款申请、增加工作量确认表、决算审计核定表等相关资料除盖有金陵建筑公司公章外,均由金陵建筑公司人员程某签名确认。”
实务要点:实际施工人应保存与名义承包人签订的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合同或书面授权委托书。若无法提供,则需通过其他证据(如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挂靠合意。
2. 实际施工人应体现对工程主导控制与风险承担
法院进一步从工程管理过程判断:王某某虽以自己名义或金陵建筑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劳务施工,但“相关款项均由金陵建筑公司直接给付或金陵建筑公司通过王某某代为支付,王某某并未实际给付工程款项”。原文:
“虽然王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或以金陵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相关材料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组织了劳务人员进场施工,但相关款项均由金陵建筑公司直接给付或金陵建筑公司通过王某某代为支付,王某某并未实际给付工程款项,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与金陵建筑公司间系挂靠关系。”
关键步骤:
- 区分“经办人”与“实际施工人”:若仅作为公司内部人员组织施工,款项由公司直接支付,则属于职务行为,而非独立施工人。
- 证明资金投入:实际施工人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收据等,证明其自行垫付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而非仅经手代付。
- 证明利润归属:实际施工人通常依据工程结算获取利润,需提供结算单、利润分配协议等。
3. 垫资行为与工程款主张的匹配性
法院审查了王某某主张的垫资163265元,但认为:“即使上诉人王某某有垫资行为,但其自金陵建筑公司处已领取10万元现金,冲抵后的垫资款额相对于涉案工程审计造价5525521.03元相比,明显与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工程款不相符。” 原文:
“即使上诉人王某某有垫资行为,但其自金陵建筑公司处已领取10万元现金,冲抵后的垫资款额相对于涉案工程审计造价5525521.03元相比,明显与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工程款不相符。如其在施工中代垫了部分费用,原审法院已向其释明另行主张权利。”
实务步骤:
- 计算实际垫资比例:垫资额应占工程总价较大比例,否则难以证明其承担了全部施工风险。
- 区分“垫资”与“代付”:若款项来源于承包人,即使实际施工人经手支付,仍属于代付行为,而非垫资。
- 注意诉讼时效:工程于2008年12月竣工验收,王某某数年后才主张工程款,法院认为“明显与常理不符”。实际施工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或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3年内)及时主张权利。
三、延展建议:如何避免成为“实际施工人”认定失败的一方?
1. 签订书面挂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即使挂靠关系存在合规风险,仍建议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明确工程范围、管理费、利润分配、付款节点等,并保留原件。
2. 保留资金独立支付的证据
所有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应由实际施工人自有账户直接支付,并取得供应商、劳务方出具的收据或发票。避免通过承包人账户代付,避免将资金混同于公司现金。
3. 全程参与工程管理并留痕
在图纸会审、进度款申请、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关键文件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签字确认,并注明“实际施工人”字样,而非仅作为公司经办人签名。
4.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过期
工程竣工验收后,若承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应在诉讼时效内(一般为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催款函,中断时效。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宁民终字第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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