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方式合法性认定的实务分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引言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允许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商品,再决定是否购买。然而,当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明确表示拒绝购买,但通过发函等方式提出质量异议或要求退货时,该行为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拒绝购买意思表示?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深入剖析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及合法性认定,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创公司(卖方)与华公司(买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创公司提供一台试用机供华公司试用,试用期90天。合同约定:设备安装调试达到验收标准后,双方签署《交货验收证明》;试用期满,买方愿意购买的,则签署《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并支付货款。
2021年9月,设备运抵华公司,但双方对是否调试合格存在争议。创公司称调试完毕,华公司则称设备存在封口不严、抽真空不彻底等质量问题,无法正常生产。2021年12月7日,华公司向创公司发函,指出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要求解决问题。2022年8月24日,华公司再次发函,明确要求创*公司将设备拖走。
创公司起诉要求华公司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创*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双方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具体涉及以下问题:
- 买受人通过发函方式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退货,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拒绝购买意思表示?
- 买受人未签署《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但以书面函件明确拒绝购买,该通知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拒绝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该条款赋予买受人单方选择权,即买受人有权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届满前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
二、买受人通知方式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华公司通过发函(公函)方式向创公司明确提出设备质量问题,并最终要求对方拖走设备。该行为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拒绝购买意思表示?法院从以下角度予以认定:
1. 书面函件是有效的通知方式
《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函件具有可追溯、易保存的特点,能够清晰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华*公司两次发函,内容明确、具体,足以证明其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
2. 通知内容需明确表达拒绝购买意图
华*公司2021年12月7日函件指出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要求解决问题;2022年8月24日函件明确要求“将设备拖走”。该内容已超出单纯的质量异议,实质上是拒绝购买并要求退货,符合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
3. 通知时间应在试用期内或合理期间
本案中,设备于2021年9月交付,试用期90天。华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发函,此时试用期尚未届满(具体需结合设备调试完成时间计算)。即便试用期届满后,华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再次发函,其行为亦未超过合理期限,尤其是在设备持续调试未达标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随时拒绝购买。
4. 买受人未签署验收证书不影响通知效力
合同约定“试用期满,买方愿意购买则签署验收证书”,但该条款并非买受人拒绝购买的必经程序。买受人无需签署拒绝购买的文件,只需以明确方式表达拒绝意图即可。华*公司未签署《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结合其发函行为,足以认定其拒绝购买。
三、卖方关于“调试合格”主张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卖方主张设备已调试合格,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创公司未能提供《交货验收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且华公司提供了发函记录等反证,法院据此认定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符合证据规则。
四、买受人通知义务的履行细节
实践中,买受人应注意以下痛点:
- 通知方式的留存:口头通知难以举证,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函件、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并保留送达凭证(快递单、签收记录、电子邮件截图等)。
- 通知内容的明确性:需明确表达“拒绝购买”或“要求退货”的意愿,避免仅提出质量异议而被视为要求维修或降价。
- 通知时间的把握: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或合理期限内发出通知,避免因“未作表示”而被视为购买。
- 证据链的完整性:可结合设备调试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设备不符合约定标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签署《交货验收证明》及《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结合华公司发函行为,认定双方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驳回创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进一步确认:华*公司发函要求拖走设备,系明确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该通知方式合法有效。
律师建议
1. 对买受人的建议
-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试用期起算点、验收标准、拒绝购买的通知方式及期限。
- 试用期内及时测试设备,发现问题立即书面记录,并保留证据。
- 如决定拒绝购买,务必在试用期内或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要求其取回设备。建议使用挂号信、快递或电子邮件等可追踪方式,并保留送达凭证。
- 若卖方拒不取回设备,可向卖方发出保管通知,要求其承担保管费用,避免自身损失扩大。
2. 对卖方的建议
- 交付设备时,应主动要求与买方共同签署《交货验收证明》,明确设备状态。
- 试用期内主动跟进买方使用情况,及时解决技术问题,并记录双方沟通内容。
- 若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应通过书面方式催告其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避免因“未作表示”而引发争议。
- 切勿以“任何理由不得延迟付款”等条款强买强卖,此类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
3. 通知方式合法性认定的核心要点
- 书面优于口头:书面函件、邮件、微信文字记录等均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确保内容完整、可识别。
- 意思表示明确: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应当清晰、无歧义,避免使用“考虑”“再协商”等模糊词语。
- 送达是关键:通知需实际送达对方,建议采用快递、挂号信等可追踪方式,并保留物流记录。
- 时间节点:试用期内或合理期限内发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作表示”而视为购买。
结尾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细节至关重要。买受人通过书面函件明确拒绝购买,是合法有效的通知方式,无需依赖合同约定的“验收证书”等形式要件。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留存,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通知方式不当而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问答
问: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过发函拒绝购买,是否必须采用快递或挂号信方式?
答:不必须,但建议采用可追踪的书面方式,以便举证证明送达事实。
问:买受人仅口头提出质量异议,能否视为拒绝购买?
答:不能。口头异议难以举证,且可能被理解为要求维修或降价,而非拒绝购买。建议书面通知。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还能拒绝购买吗?
答:可以,但需在合理期限内发出通知,且需证明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卖方未履行调试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视为购买”。
问:买受人未签署《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但未发函拒绝购买,是否视为购买?
答: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未签署验收证书不等于未作表示,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
问:卖方能否以“任何理由不得延迟付款”条款要求买受人付款?
答:该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或格式条款规定被认定无效,尤其是在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或买受人已明确拒绝购买的情况下。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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