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04

日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发包人单方解除的合法性认定要点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263380036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引言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解除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最激烈的冲突之一。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承包人如何应对?本文通过一则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案号:(2024)鲁1102民初6171号),深度剖析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边界,以及承包人可主张的权益。本案中,某建筑央企与某教育科技公司之间因工程款支付、违法分包、施工许可证缺失等问题引发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让我们以案说法,厘清法律要点。

案件基本事实梳理

2020年,原告中建某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某”)与被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山东国医职业学院体育馆项目,暂定合同价95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中建某按约施工。然而,**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

  • 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截至2020年9月底,中建某已完成产值2720万余元,但**公司仅支付1350万元,拖欠进度款690万余元。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案涉工程长期处于“无证施工”状态,中建某多次催促,**公司迟迟未办,导致工程多次停工、窝工。
  • 违法分包核心工程:**公司未经中建某同意,将土方工程、混凝土供应、屋顶钢结构等本应由中建某承包的工程,直接分包给第三方,造成中建某可得利益损失。
  • 协商解除合同:2021年3月24日,双方通过会议纪要确认解除合同,中建某退场,但就工程款结算及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

中建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可得利益损失等。**公司则辩称工程款未最终审计,且合同系双方协商解除,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要点解读

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1. 工程款认定:采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4276万余元(含无争议部分3653万余元及合同外增加费用622万余元),扣除已付1350万余元,**公司需支付剩余工程款2925万余元。
  2. 可得利益损失:因**公司违约(未支付进度款、违法分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导致中建某中途退场,法院支持可得利益损失342万余元(含预期利润及合理费用)。
  3.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进度款690万余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以剩余工程款2925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4. 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依据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担。
  5.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因公司唯一股东山东*国际养生城有限公司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

普法分析: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合法性核心问题

一、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8条、第39条,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擅自停工、转包、违法分包等)。
  • 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
  •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
  • 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

本案关键点:本案中,合同解除并非发包人单方行使解除权,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021年3月24日会议纪要)。但法院认定,**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未按时付款、违法分包、未办施工许可证),实际上导致中建某被迫退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这说明,发包人即使单方解除合同,若其自身存在违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常见违法情形

  1. 以“无证施工”为由甩锅: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本身违法,却以此为由主张承包人停工违约。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公司未办证导致停工,过错在发包人。
  2. 拒不支付进度款后“倒打一耙”: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行使抗辩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却以“工期延误”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法院通常支持承包人,发包人构成违约。
  3. 违法分包后“甩开”总包:发包人将总包范围内的工程直接分包给第三方,导致总包合同利益受损。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总包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三、承包人如何应对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

  1. 固定证据,锁定违约事实

    • 催款函、律师函、会议纪要(如本案中的会议纪要)。
    • 发包人违法分包的合同、付款凭证、现场照片。
    • 施工许可证缺失的政府文件(如本案中的整改通知书)。
    • 停工、窝工记录及费用证明(如塔吊租赁费、人工工资等)。
  2. 及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法院参照利润率3.08%计算预期利润,支持了342万余元。注意:可得利益损失需有证据证明,如招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措施费投入等。

  3. 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有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本案中,因体育馆属于公益设施,法院未支持优先受偿权。提示:承包人在起诉时务必确认工程性质,若为商业项目,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工程款回收的“杀手锏”。

  4. 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若发包人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可要求股东证明财产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此项诉求,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

四、本案中的关键细节关键词

  • 施工许可证:长期未办理导致停工,法院认定发包人过错。
  • 违法分包:土方、混凝土、钢结构等核心工程被发包人“拆解”,损害总包利益。
  • 进度款拖欠:未按约定支付75%进度款,构成违约。
  • 措施费:临设、非实体投入等费用,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认定。
  • 人工费调差:疫情期间政策性调整,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支持。
  • 可得利益损失:参照利润率3.08%,支持342万余元。
  • 公益设施:体育馆属于公益项目,法院不支持优先受偿权。
  • 一人公司连带责任: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并非“想解就解”,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若发包人自身存在违约,则单方解除将面临高额赔偿。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警示发包人:合同诚信是基石,违法违约必担责

日照王名成律师,17年只办建筑工程纠纷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以闭环办案体系保障高胜诉率,服务企业及个人。如果您正面临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欢迎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答:能。若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预期利润损失,法院通常参照行业利润率(如3%-5%)计算。

问: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人能否拒绝施工?
答:可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主张发包人承担停工损失。

问:发包人将总包范围内的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承包人如何维权?
答:承包人可主张发包人违约,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并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支付管理费、配合费等。

问:工程款未经最终审计,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拒付?
答:不能。若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可能视为认可结算;即使有争议,法院可委托鉴定确定工程款。

问: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是的。若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根据《公司法》第23条,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