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EPC固定总价调整情形与司法实践解析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因其“包死价、包风险”的特点,常被发包方青睐,但合同履行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调整等情形,往往成为价款争议的导火索。本文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1288号判决书为例,深度剖析EPC合同固定总价调整的司法实践,揭示当事人痛点,助您把握风险控制的关键。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江苏扬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都二建,以下简称“扬州工”)与南京海中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签订《制剂车间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商务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款366.5万元,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调整范围限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其他费用”。工程竣工后,扬州工提交结算书,主张总价619.28万元(含变更签证220.12万元及投标工程量调整32.66万元)。海公司仅支付269.25万元,双方因审计停滞、付款条件成就与否爆发纠纷。
争议焦点
- 固定总价合同下,承包人单方提交的结算书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是否触发“按承包人决算付款”的附条件条款?
- 审计中施工方配合义务的边界如何界定?
二、固定总价调整的法定情形与合同约定
1. 固定总价并非“铁板一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固定总价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不予调整,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漏项、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形,可突破总价限制。本案合同明确约定调整范围,为后续争议埋下伏笔。
2. 痛点关键词:“设计变更签证”与“甩项工程”
- 设计变更:法院在二审中承认,扬州*工完成的“原投标工程量调整”及“变更签证”工程,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范围。实务中,发包方常以“未签章确认”拒绝调整,但若施工方有监理签认、工作联系单等证据,法院仍可能支持。
- 甩项工程:本案中,海公司主张“一楼厕所洁具安装、天棚粉刷”等由其他单位施工,扬州工同意扣减相应费用。未施工的甩项部分必须明确列明,否则易被认定为承包方违约。
三、还款承诺书的“附条件条款”效力认定
1. 附条件条款的触发规则
2011年1月28日,双方签订《还款承诺书》,约定:海公司须于2011年4月15日前完成审计并付款,否则“按扬州工提交的决算为准”,并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点五的利息及30万元损失。法院认定该承诺书合法有效,但核心争议在于:审计未完成是否因施工方不配合而造成?
2. 痛点关键词:“条件成就”与“不正当阻止”
- 海公司辩称:多次电话通知施工方配合审计,但施工方拒不参与。一审法院采纳了海公司提交的通话记录及天星审计公司的《情况说明》,认定施工方“不当促成条件成就”,故条件不成就,按审计结果(而非施工方决算)结算。
- 二审法院推翻一审认定:首先,通话记录来源不明,移动营业厅否认出具该清单;其次,天星公司明确表示“结算资料能满足审核要求,无需施工方对账”。法院纠正了“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审计”的行业惯例,强调若发包方单方委托审计,且资料足够,施工方不配合不能成为延期的理由。
3. 关键启示
- 发包方:若想避免“按施工方决算付款”,必须书面通知施工方对账,并保留送达证据(如EMS、公证送达)。仅凭电话记录,极易被认定举证不足。
- 施工方:主动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若发包方拖延审计,应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甚至可依据《民法典》第159条主张“条件已成就”(即对方不正当阻止)。
四、固定总价调整的举证责任与审计博弈
1. 举证责任分配
- 施工方主张调整价款的,应提供设计变更单、签证单、工程量确认记录等原始凭证。本案中,扬州*工提交了2本结算书及全部验收资料,法院认定其尽到初步举证责任。
- 发包方若否认调整,应申请司法鉴定。但海*公司委托的天星公司系单方委托,二审法院未采信其初审结论,理由是该审计系“应发包方要求提供,且未与施工方对账”。
2. 痛点关键词:“单方审计”与“司法鉴定”
- 实践中,发包方常以“内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未答复或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施工方结算。本案中,海*公司虽在约定时间内委托审计,但未出具正式报告,被二审法院认定未完成审计。
- 若施工方认为单方审计不公,可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需注意:鉴定过程中,双方均有配合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扬州工拒绝配合一审法院的鉴定要求,导致其“变更签证价款”部分主张被搁置,只能按海公司自认的175万元主张。
五、违约金调整与损失赔偿的实务要点
1. 违约金过高可申请调减
《还款承诺书》约定“日千分之一点五”的利息,年化利率达54.75%,远超法定利率上限。海*公司在一审中请求调减,法院最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即可调整。实务中,建议约定“月息1%-2%”较为稳妥。
2. 损失赔偿需举证
扬州*工主张30万元损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停工损失、资金占用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损失赔偿需有明确票据、合同或计算依据,否则法院可能驳回。
六、结语与建议
固定总价合同并非“一锤定音”,设计变更、签证、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审计拖延等,均构成价款调整的正当理由。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发包方未能证明施工方恶意阻挠审计,且审计资料已足够,故按施工方决算付款。这警示发包方:若想固定总价,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尤其要书面通知、保留证据;而施工方则需主动收集签证、保留催告记录,避免被认定为“不配合”。
一句话问答
- 问:固定总价合同下,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能否要求调整?
答:可以,但需提供设计变更单、签证单等原始凭证,且合同未明确排除调价范围。 - 问:发包方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法院是否必须采纳?
答:不必然。若审计系单方委托且未与施工方对账,法院可能仅作为参考,或启动司法鉴定。 - 问:还款承诺书约定“未按时审计按施工方决算付款”,施工方如何确保条件成就?
答:施工方应书面催告发包方审计,并保留送达证据;若发包方拖延,施工方可主张条件已成就,要求按决算付款。 - 问:合同约定“审计后付款”,但审计迟迟未完成,施工方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答:能。若审计拖延系发包方原因,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可主张自提交结算书之日起的利息。 - 问:固定总价合同中的“甩项工程”如何扣减?
答:需在结算书中明确列明未施工项目及金额,并经双方确认,否则发包方可能主张承包方违约。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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