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8-06

上海虚开发票牵连?三步自证善意保权益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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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收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能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但税法允许“善意取得”,关键在于证明自己不知情且尽到合理注意。掌握以下三步,能在风险爆发时保住主动权。

第一步:锁定虚开特征,切断风险链

场景:供应商突然失联、发票品名严重不符、资金流异常(如“三流不一”)。
行动

  1. 立即暂停抵扣:未认证的发票暂不认证,已认证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 固定基础证据:保存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入库单、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自查关联性:检查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对方是否具备生产能力或经营资质。

第二步:构建“善意”证据链,证明不知情

法律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明确,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

  • 购销合同真实;
  • 发票、付款、货物流向一致;
  • 无证据表明企业明知发票虚假。

实操方法

  1. 收集业务真实性证明
    • 交易前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记录(如工商查询截图、实地考察照片);
    • 持续交易记录(如历史发票、付款回单、对账单)。
  2. 证明无主观恶意
    • 取得发票时已按常规流程核对(如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真伪);
    • 发现异常后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留存书面说明和邮寄凭证)。
  3. 排除关联交易:若对方是关联方,需额外提供独立交易定价依据(如可比价格分析)。

第三步:主动沟通,争取“不予追征”或“允许抵扣”

沟通策略

  1. 提交正式《情况说明》:附上第2步证据,明确主张“善意取得”,请求税务机关认定不构成偷税。
  2. 申请补开或换票:若供应商已失联,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异常凭证处理”,尝试联系上游税务机关协查。
  3. 补税后复议或诉讼:若税务机关仍要求补税,可在补缴税款后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

延展提示

  • 防范前置: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定期核查其纳税信用等级,避免与“走逃户”交易。
  • 风险转移:签订合同时加入“发票真实性保证条款”,约定因对方虚开导致损失的赔偿机制。
  • 专业支持:若涉及金额较大或已进入稽查程序,建议委托税务律师介入,协助梳理证据链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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