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8-07

南京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履行的意思表示到达认定1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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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以案说法:从“声明”看意思表示到达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纠纷领域,试用买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其核心在于买受人享有“试用期”内的选择权。而买受人是否在试用期内作出购买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以及该意思表示是否“到达”出卖人,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到达的规定,深入剖析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履行争议的认定标准,并提供实务操作建议。

一、案情回顾:一张“声明”引发的欠款确认

(2022)京0113民初16241号案件中,原告北京旺达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茗惠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惠超市”)及其夏垫分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供货方式为“押合同保证金5000元,其它现结”。原告供货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2020年11月19日,被告夏垫分公司出具《声明》,明确载明:“本公司欠小零食供货商北京旺达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共计26092元”,并承诺分期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声明》系被告对欠款事实的承认,结合合同及收据等证据,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保证金合计36092元。

该案虽非典型试用买卖,但其中涉及的“意思表示到达”认定规则,对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的履行具有重要参照意义。被告出具的《声明》属于书面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主体适格,且已送达原告,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这恰恰说明:意思表示到达是权利主张成立的关键前提

二、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与争议焦点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若拒绝购买,必须将拒绝的意思表示通知出卖人。通知义务的履行,关键在于“意思表示是否到达”

实践中,以下争议场景高频出现:

  • 买受人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但出卖人主张未收到,如何认定到达?
  • 买受人将拒绝通知邮寄至出卖人原地址,但出卖人已搬迁,是否构成有效到达?
  • 试用期内买受人未作任何表示,但事后主张曾口头通知,无证据支撑,如何举证?
  • 出卖人提供的试用商品存在瑕疵,买受人拒绝购买是否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这些问题的核心,均指向意思表示到达的认定标准——即通知是否已进入出卖人控制范围,使其能够知悉。

三、意思表示到达的认定规则:从“声明”案例看实务要点

本案中,被告夏垫分公司出具的《声明》之所以被法院采信,关键在于其满足以下要素:

  1. 书面形式,内容明确:声明中详细列明欠款金额、店名、承诺付款时间,不存在模糊表述。
  2. 主体适格:出具方为分公司负责人艾*,且分公司属于被告主体,对总公司产生约束力。
  3. 送达事实:原告持有该声明原件,且被告未出庭抗辩,法院直接认定该意思表示已到达原告,并据此判决。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同样需要满足“到达”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到达”不要求相对人实际阅读,只需进入其支配范围。例如:

  • 邮件发送至出卖人指定邮箱,系统显示“已送达”即视为到达,即使出卖人未打开查看。
  • 书面通知邮寄至出卖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即便无人签收,退回件也构成“到达”(因出卖人未尽到合理收件义务)。
  • 微信聊天记录中,买受人发送拒绝购买信息,出卖人若未回复,但微信软件显示“已读”,则视为到达;若未显示“已读”,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实务痛点:买受人常因无法证明通知“到达”而败诉。例如,口头通知无录音、微信未保留原始记录、邮寄未留存底单或签收凭证。本案中,原告因持有被告出具的《声明》原件,举证责任轻松完成。这提示我们:书面、可追溯、能证明送达的方式是履行通知义务的最优选择

四、律师支招:如何有效履行试用买卖通知义务

结合汤井保律师多年处理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以下是针对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知义务的实操建议:

1. 优先采用书面形式,保留送达凭证

  • 使用快递邮寄(建议采用EMS或顺丰,保留底单和签收记录),邮寄地址以出卖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或合同约定地址为准。
  • 使用电子邮件,发送至出卖人官方邮箱或合同指定邮箱,发送后截图保存“已发送”状态,并设置“已读回执”。
  • 通过微信或企业微信,发送明确文字信息(如“我决定拒绝购买XX商品”),并截屏保存聊天记录,必要时导出原始文件。

2. 明确通知内容,避免模糊表述

  • 通知应包含:试用合同编号、商品名称、购买或拒绝的决定、拒绝理由(如有)、时间节点。
  • 拒绝通知务必在试用期内发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视为购买”。例如,试用期截至2025年3月1日,通知应于3月1日24时前到达出卖人。

3. 防范“视为购买”风险

  • 若试用期内未作任何表示,法律直接推定购买。因此,即使商品存在瑕疵,买受人也应主动发出拒绝通知,否则可能承担付款义务。
  • 若出卖人拒绝接收通知,买受人可采取公证送达等方式固定证据。

4. 注意举证责任分配

  • 买受人主张已履行通知义务,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送达证据,法院可能认定通知未到达,进而判决买受人支付货款。
  • 出卖人若主张未收到通知,需提供反证(如邮箱未收到邮件、快递未签收记录等)。但实践中,出卖人常以“未收到”为由抗辩,买受人需提前准备完整证据链。

五、南京地区合同纠纷常见咨询场景与问答(精选30组)

以下问答涵盖试用买卖、通知义务、意思表示到达等高频争议点,供读者参考:

  1.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通过微信发送拒绝购买通知,但出卖人未回复,算不算到达?
    :若微信软件显示“已送达”且出卖人已打开(如显示“已读”),则视为到达;若未显示“已读”,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历史聊天记录、出卖人回复习惯)综合认定,建议邮寄书面通知作为补充。

  2. :试用期最后一天,买受人将拒绝通知书邮寄到出卖人南京江宁区的注册地址,但出卖人已搬迁,快递被退回,是否有效?
    :若出卖人未及时通知地址变更,则邮寄至原注册地址仍视为到达;若出卖人已通知变更,则需邮寄至新地址,否则可能不构成有效到达。

  3. :买受人仅口头告诉出卖人“不要了”没有录音,对方事后否认,能否证明履行了通知义务?
    :口头通知举证困难,除非出卖人自认,否则法院通常不予采信。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保留快递底单或电子凭证。

  4. :试用期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拒绝购买,是否还需要通知?
    :需要。质量问题属于拒绝理由,但拒绝购买仍需通知出卖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视为购买”,届时需另行主张质量违约责任。

  5. :买受人将拒绝通知发送至出卖人公司邮箱,但出卖人称未收到,如何证明?
    :保留邮件发送成功的系统截图(含时间、收件人地址),并申请法院调取邮件服务器日志。若邮箱为出卖人官方邮箱,法院通常采信“已发送”即“已到达”。

  6. :试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通知方式,买受人如何通知才有效?
    :建议采用书面形式(邮寄或电子邮件),参照《民法典》意思表示到达规则,以能够证明“进入出卖人支配范围”的方式通知。

  7. :出卖人提供的试用商品有瑕疵,买受人试用期内未通知,试用期届满后能否以瑕疵为由拒绝付款?
    :不能。试用期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商品瑕疵问题需另行主张,不否定购买事实。

  8.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通过微信语音发送拒绝通知,但未保留原始记录,如何补救?
    :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并说明情况;同时尝试与出卖人沟通,获取对方承认收到语音的聊天记录或录音。

  9. :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发现自己未及时通知,怎么办?
    :法律上已视为购买,需支付货款;但若出卖人同意延长试用期或重新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10. :南京鼓楼区的买受人向南京栖霞区的出卖人邮寄拒绝通知,使用普通快递,签收人非出卖人本人,是否有效?
    :若快递单显示已签收(无论谁签收),且地址为出卖人办公地址,视为到达;若无人签收被退回,则需重新邮寄或采取其他方式。

  11. :试用买卖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必须在试用期内亲自到店办理退货,否则视为购买,该约定是否有效?
    :该约定加重了买受人义务,若不合理,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买受人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通知,无需亲自到店。

  12. :买受人通过微信通知拒绝,但微信账号非出卖人本人,而是其员工,是否构成到达?
    :若员工有权限代表出卖人接收通知,则视为到达;否则建议直接通知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在合同中载明的联系人。

  13. :试用期内,买受人将商品退回,但未明确表示拒绝购买,是否构成通知?
    :退货行为本身可能被解释为拒绝购买,但法律上仍需明确意思表示。建议同时发送书面通知,避免争议。

  14.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拒绝通知后,主张买受人超过试用期才通知,如何认定到达时间?
    :以通知进入出卖人控制范围的时间为准,而非买受人发出时间。例如,买受人3月1日邮寄,3月3日签收,试用期3月2日届满,则通知未在试用期内到达,视为购买。

  15. :试用买卖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0天,自商品交付之日起算”,但交货当天未签收,如何认定起算点?
    :以实际交付日为准,若有争议,需结合物流签收记录、送货单等证据。

  16. :买受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拒绝通知,但出卖人邮箱系统自动回复“收到”,是否算到达?
    :自动回复证明邮件已进入出卖人邮箱服务器,属于到达,即使出卖人未阅读。

  17. :南京建邺区的买受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拒绝通知,但出卖人拒收,快递退回,是否有效?
    :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视为通知已到达,买受人可保留快递单和拒收记录作为证据。

  18.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同时购买多件商品,可以只拒绝其中一部分吗?
    :可以,但必须明确通知拒绝哪些商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所有商品均购买。建议分项列明。

  19. :买受人试用期内将商品转卖,是否构成购买?
    :转卖行为属于对商品的事实处分,通常视为购买,无需额外通知。

  20. :出卖人提供试用商品时未约定试用期,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期由双方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出卖人确定;出卖人确定的期限不合理,买受人可请求法院调整。

  21. :买受人通过微信通知拒绝,但微信记录被删除,如何恢复?
    :可尝试通过微信备份功能恢复,或申请法院调取微信服务器数据,但难度较大。建议日常保留原始聊天记录。

  22. :南京玄武区的买受人向出卖人发送拒绝通知,快递单上收件人名称写错,但地址正确,是否有效?
    :若实际签收人系出卖人工作人员,则视为到达;若因名称错误导致无人签收,则可能无效。

  23. :试用买卖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支付“试用费”,否则视为购买,是否合法?
    :试用买卖通常免费试用,若约定“试用费”实际系变相强制购买,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24. :买受人通过短信通知拒绝,但短信发送后显示“发送成功”,出卖人能否以未收到抗辩?
    :若短信发送至出卖人手机,且无证据证明系统故障,法院通常推定到达。

  25. :试用期最后一天,买受人通过微信发送拒绝通知,但微信显示“发送失败”,怎么办?
    :立即更换其他方式(如电话录音、邮寄),并保留发送失败的截图作为证明已尽通知义务的证据。

  26. :南京秦淮区的买受人将拒绝通知邮寄至出卖人合同约定的地址,但该地址已废弃,出卖人未收到,是否有效?
    :若出卖人未及时通知地址变更,则邮寄至合同约定地址仍视为有效;若出卖人已通知,则需邮寄至新地址。

  27. :买受人试用期内未通知,但试用期届满后立即支付了部分货款,是否构成追认?
    :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可视为对购买事实的认可,法院可能认定买受人已默示同意购买。

  28. :出卖人将试用商品设置自动扣款,买受人试用期内未操作,扣款成功,是否视为购买?
    :自动扣款属于出卖人单方行为,不改变买受人意思表示。若买受人未通知,需结合合同约定认定;建议立即向出卖人主张退款。

  29.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将拒绝通知发送至出卖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微信,但法定代表人未回复,是否有效?
    :若法定代表人系出卖人代表,则通知到达其个人微信视为到达出卖人;但需确认该微信账号是否用于公务。

  30. :南京六合区的买受人通过美团跑腿送达拒绝通知,跑腿员将文件放在出卖人前台,但前台未转交,是否算到达?
    :若文件已进入出卖人经营场所,由工作人员代收,视为到达;出卖人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到达效力。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您遇到试用买卖、意思表示到达争议等合同纠纷,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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