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2026-08-07

北京海上污染案中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的适用争议解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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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拥军律师·海事海商领域 ——19年专注海事海商,以专业规则守护船东货主核心权益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海商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9年。自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邹律师始终将职业航向锁定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年间未承办任何非海事海商领域案件。邹拥军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持续系统研修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实务,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邹拥军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曾受邀为多家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高管讲授“海事海商纠纷风险预防与证据固化实务”。其主笔的《沿海内河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的证据链建构》《论提单纠纷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适用》等实务论文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北京律师》等专业期刊,系北京地区少数持续输出海事海商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基于19年承办案件的经验沉淀,邹拥军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海事海商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权威判例与司法数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专项团队,由邹拥军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包括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由)。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与案件调查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船舶评估机构、海事局及港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可快速完成船舶碰撞痕迹鉴定、货损原因鉴定、海事调查报告核实等专业取证工作。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邹拥军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海事海商疑难复杂案件(含国际货运、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外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等)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香港船舶抵押纠纷、跨境货损追偿、家族船企股权分割与船舶所有权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及邹拥军律师本人先后荣获“北京市优秀海事海商专业律师”、“行业精品专业律所”等司法行政及律协认可荣誉,团队整体办案能力在京津冀地区海事海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邹拥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海事海商案件8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8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22件,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含光船租赁、定期租船)15件,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纠纷6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10件,船舶抵押及船舶优先权纠纷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7件。其中,涉及标的额超千万、多国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或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在全部86件案件中,通过仲裁胜诉裁决书、改判判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案件占比超过80%。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碰撞、涉案金额2800万元、船东索赔、货损连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对方船舶)、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绘制碰撞轨迹图)、出庭质证、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船东)仅承担30%碰撞责任,对方索赔金额由2800万元降至实际赔付380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连带赔偿诉请。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货损260万美元、承运人免责抗辩、提单纠纷。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装船前检验报告、舱单、大副收据、卸货港理货单)、诉前谈判、组织调解、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尽妥善管货义务,判决全额赔偿货损260万美元及利息,并驳回承运人关于海难免责的抗辩。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租约纠纷、租金拖欠、到期债权、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审查租船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及应收账款)、执行异议听证、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排除第三方干扰,全额执行回款1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邹拥军律师专注服务船东、货主、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保险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及家族航运企业,客户群体涵盖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族及涉外当事人(含港澳台及境外关联方)。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商业机密的高度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案件沟通与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独立会议室内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商业信誉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船舶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航运行业特殊规则的专业术语,邹拥军律师注重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解读,协助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做出最优决策。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到船东、货主手写感谢信35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船舶价值4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600万元。多位航运企业负责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本地航运商会、高端航运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船舶碰撞索赔、货损追偿、租约纠纷或海事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京邹拥军海事海商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与专业风险预判。

引言:当“无标准”成为免责借口,法律如何守护公平?

在海事海商领域,污染者常以“不可抗力”或“超出自身控制范围”为由主张免责,但司法实践中,这类抗辩能否成立?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深入剖析“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的适用争议,揭示法律对污染行为的严格规制——即便排放物未列入国家或地方标准,只要造成损害,污染者仍需担责。这不仅关乎养殖户的生存,更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的核心命题。

案例回顾:红色海水下的扇贝之殇

2010年8月2日,秦皇岛山海关老龙头东海域出现异常——海水呈红褐色、浑浊,铁含量高达13.1mg/L。养殖户吕*奎等79人发现,养殖的扇贝大量死亡,经济损失惨重。经调查,污染源指向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船重工”),该公司在修造船舶过程中泄漏含铁量高的刨锈污水。

奎等79人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山船重工赔偿。一审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养殖户未能充分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认定山船重工实施污染行为,并赔偿王荣等21人养殖损失137万余元。

争议焦点: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在污染案中的适用边界

1. 污染者的“无标准”抗辩为何不成立?

山船重工主张,海水中铁含量是否超标,应以《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为依据,但这两项标准中未对铁含量作出规定,因此不构成污染。这实质上是一种“除外责任”抗辩——即主张法律未明确规定,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观点: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第1项(2013年修正)规定,只要直接或间接将物质引入海洋造成损害,即视为污染,不要求污染物必须列入标准。
  • 《侵权责任法》第65条同样未将排污是否超标作为责任前提。
  • 标准长期未修订,列举项目有限,不能成为污染者免责的“避风港”。

核心结论:污染者不能以“无具体标准”为由免除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系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等法定免责事由。

2. 不可抗力抗辩在海上污染案中的适用条件

本案中,山船重工并未主张不可抗力,但实践中,台风、海啸、战争等极端事件常被用作抗辩理由。然而,法院对不可抗力的审查极为严格:污染者需证明污染行为的发生完全由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且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例如,若企业因恶劣天气导致污水泄漏,但未设置有效的防泄漏设施,则不可抗力抗辩无效。

3. 除外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博弈

《侵权责任法》第66条明确,污染者应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污染者不能仅以“海水铁含量无标准”为由反驳,而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本案中,山船重工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鉴定意见反而证实了污染行为与养殖损失之间的关联。

深度解析:为什么污染者“无标准”抗辩屡屡受挫?

1. 法律对“污染物”的开放性定义

《海洋环境保护法》未将“污染物”限定于标准列举的物质,而是采用“造成有害影响”的实质判断标准。铁物质虽未列入标准,但高浓度铁对海水水质和养殖生物的危害已被科学证实。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认定铁含量13.1mg/L远超《渔业水质标准》中“未对渔业和养殖水域造成危害”的隐含要求。

2. 鉴定意见在因果链条中的关键作用

本案中,大连海事大学海事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卫星遥感、水质监测、养殖区坐标比对等科学手段,直观呈现了污染扩散路径和损害范围。鉴定人分析指出,污染最严重的因子为铁,对渔业和养殖水域危害程度较大。这一结论成为法院认定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对于养殖户而言,专业鉴定意见是突破“无标准”抗辩的核心武器

3. 环境污染责任的严格归责原则

海上污染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污染者不能以其无过错(如遵守了当时的排放标准)为由免责。只要污染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就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大大降低了受害者的举证难度,也倒逼企业建立更严密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实务痛点与应对策略:当事人必须关注的细节

痛点一:如何证明“污染行为”存在?

  • 关键细节:收集污染发生时的现场照片、视频、环保部门监测报告、投诉记录等。本案中,秦皇岛市环保局在事发当日即前往取样,并出具《监测报告》,为后续诉讼奠定了证据基础。
  • 操作建议:污染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或向环保部门举报,要求出具正式监测文件。同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养殖区域水质、养殖物死亡情况进行公证。

痛点二:如何应对“无标准”抗辩?

  • 关键细节:不要被“标准”所迷惑,应转而证明污染物对养殖造成的实际损害。例如,提交养殖物死亡前后的对比照片、生长记录、同类养殖正常产量数据等。
  • 操作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梳理污染物的化学性质与生态影响,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本案中,法院认可了鉴定人关于“铁物质对渔业危害大”的专业判断,因其具有科学性。

痛点三:污染者主张“不可抗力”时如何反击?

  • 关键细节:不可抗力必须达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程度。例如,企业日常维护不善导致的污水泄漏,不属于不可抗力。
  • 操作建议:要求污染者提供气象预警记录、应急预案、设备维护日志等证据,证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可主张污染者疏于防范,构成过错。

律师视角:权威解读促进行业合规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邹律师指出:“无标准”不等于无责任,不可抗力不能成为企业逃避生态赔偿的幌子。 在海洋污染案件中,从业者应建立“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科学应对”的风险管理体系,避免因侥幸心理而面临巨额赔偿。

结语:法治护航,让海洋更蓝

本案的判决标志着司法对海洋环境正义的坚定守护。污染者以“不可抗力”或“除外责任”为由的抗辩,在科学证据和严格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对于养殖户等受害者,及时固定证据、寻求专业力量是维权关键;对于企业,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才是长久之道。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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