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2026-08-07

北京船舶碰撞中合意约定与不可抗力除外责任的适用争议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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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拥军律师·海事海商领域 ——19年专注海事海商,以专业规则守护船东货主核心权益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事海商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9年。自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以来,邹律师始终将职业航向锁定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专项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完全同步,19年间未承办任何非海事海商领域案件。邹拥军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持续系统研修海商法、国际贸易法、海事诉讼与仲裁实务,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邹拥军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海商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特邀调解员,曾受邀为多家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高管讲授“海事海商纠纷风险预防与证据固化实务”。其主笔的《沿海内河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的证据链建构》《论提单纠纷中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适用》等实务论文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北京律师》等专业期刊,系北京地区少数持续输出海事海商领域实务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基于19年承办案件的经验沉淀,邹拥军律师提炼出独有的“海事海商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权威判例与司法数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专项团队,由邹拥军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海事海商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包括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由)。团队内部设有取证与案件调查专项组、庭审策略与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船舶评估机构、海事局及港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可快速完成船舶碰撞痕迹鉴定、货损原因鉴定、海事调查报告核实等专业取证工作。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邹拥军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保持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超千万的海事海商疑难复杂案件(含国际货运、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外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等)超过30件,曾成功处理涉香港船舶抵押纠纷、跨境货损追偿、家族船企股权分割与船舶所有权争议等极端复杂情形。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及邹拥军律师本人先后荣获“北京市优秀海事海商专业律师”、“行业精品专业律所”等司法行政及律协认可荣誉,团队整体办案能力在京津冀地区海事海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邹拥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海事海商案件86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18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22件,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含光船租赁、定期租船)15件,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纠纷6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10件,船舶抵押及船舶优先权纠纷8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7件。其中,涉及标的额超千万、多国法律适用、涉外仲裁或诉讼、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28件。在全部86件案件中,通过仲裁胜诉裁决书、改判判决书、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保全查封裁定等司法文书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案件占比超过80%。 典型案例一: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碰撞、涉案金额2800万元、船东索赔、货损连带。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调取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财产保全(申请扣押对方船舶)、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绘制碰撞轨迹图)、出庭质证、提交同类裁判规则研判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船东)仅承担30%碰撞责任,对方索赔金额由2800万元降至实际赔付380万元,同时驳回对方全部连带赔偿诉请。 典型案例二: 案件情节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货损260万美元、承运人免责抗辩、提单纠纷。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闭环搭建(收集装船前检验报告、舱单、大副收据、卸货港理货单)、诉前谈判、组织调解、出庭质证、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尽妥善管货义务,判决全额赔偿货损260万美元及利息,并驳回承运人关于海难免责的抗辩。 典型案例三: 案件情节关键词:船舶租约纠纷、租金拖欠、到期债权、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风险前置筛查(审查租船合同条款及履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及应收账款)、执行异议听证、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支持全额租金及违约金,并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成功排除第三方干扰,全额执行回款1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邹拥军律师专注服务船东、货主、航运企业、国际贸易公司、保险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及家族航运企业,客户群体涵盖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族及涉外当事人(含港澳台及境外关联方)。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商业机密的高度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案件沟通与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独立会议室内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商业信誉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船舶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航运行业特殊规则的专业术语,邹拥军律师注重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解读,协助客户在诉讼或仲裁中做出最优决策。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0%,累计收到船东、货主手写感谢信35封、定制锦旗16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船舶价值4800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2600万元。多位航运企业负责人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本地航运商会、高端航运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船舶碰撞索赔、货损追偿、租约纠纷或海事执行难题,欢迎预约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北京邹拥军海事海商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与专业风险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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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绿灯交会”案看船舶碰撞:合意约定能否对抗航行规则?

引言:当“约定”遇上“规则”

在海事海商领域,船舶碰撞事故是常见的纠纷类型。当事船东或货主往往试图通过合同约定或在事故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或“除外责任”来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然而,并非所有约定都能成为“免死金牌”。本文将通过一起真实的船舶碰撞案例,深入剖析“合意违反航行规则”与“不可抗力、除外责任”之间的微妙关系,为相关从业者揭示法律实践中的关键痛点和裁判规则。

案情回顾:一次危险的“绿灯交会”

2008年6月3日深夜,在上海港圆圆沙警戒区,一场因“绿灯交会”约定引发的碰撞事故悄然发生。

  • 事件起因: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炜伦06”轮与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所有的“玫瑰”轮相遇。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72避碰规则》),两船交叉相遇时,本应“红灯交会”,即一船让路、一船直航。
  • 协商过程:然而,“玫瑰”轮为方便进港,向“炜伦06”轮提议“绿灯交会”,即双方均向对方显示本船绿灯舷侧。这一提议明显违背了规则规定的让路义务。但“炜伦06”轮竟同意了该提议。
  • 碰撞发生:双方达成一致后,均未履行谨慎瞭望、安全航速等义务,最终在23时42分发生碰撞,造成“炜伦06”轮巨大损失。
  • 责任争议:原告主张“玫瑰”轮违反双方“绿灯交会”约定,应承担80%责任;被告则主张原告承担90%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双方责任相当,各承担50%。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的边界在哪里?

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合意约定”能否对抗法定航行规则。但我们可以借此案例,深入理解“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在海事海商案件中的适用规则。

1. 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船舶碰撞的过失责任原则,但未直接定义“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通常指台风、海啸、战争、政府行为等极端情况。本案中,双方协商“绿灯交会”完全是人为因素,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因此,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2. 除外责任:合同约定或法定免责条款

除外责任常见于保险合同或运输合同中,例如“船舶不适航除外”、“货物固有缺陷除外”等。本案中,双方“绿灯交会”的合意,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性质的约定。但关键问题在于:这种约定能否成为事故责任的“除外”依据?

法院的裁判观点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能作为判定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以《72避碰规则》为准。这是因为:

  • 法定规则优先性:航行规则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强制性规范,任何个人或组织的约定都不能违反其核心义务(如瞭望、安全航速、让路义务)。
  • 合意无效性:双方合意违反规则,尤其是“绿灯交会”这种模糊且危险的约定,实际上消除了“让路船”与“直航船”的法定角色,导致双方均陷入风险。法院认定,此时两船应具有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的过错。

3. 当事人痛点:为何“约定”不能成为免责盾牌?

对于船东和货主而言,最关心的往往是损失如何分摊以及能否通过合同条款降低成本。本案揭示了一个严酷的痛点:

  • 合同约定不是万能药:即便双方在航行中达成口头或书面约定,一旦违反法定规则,该约定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次要。
  • 举证责任极高:如果一方主张“不可抗力”或“除外责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完全由不可抗力导致,或损失完全属于除外条款范围。本案中,双方均无法证明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只能按过错比例分担。
  • 法律后果的不可预测性:当“约定”与“规则”冲突时,法院会首先审查规则是否被违反,而非约定是否被遵守。这使得当事人无法通过“合意”轻易规避法律风险。

实务启示:如何避免“合意违规”的坑?

  1. 严格遵守航行规则:无论船舶位置、航道条件如何,《72避碰规则》是海上避碰的“宪法”,任何协商都不能违背其基本原则。
  2. 谨慎对待“让路”与“直航”角色:当对方提出“绿灯交会”等异常要求时,应果断拒绝,并坚持按规则操作。如果坚持“合意”,则必须做好“没有让路船”的准备,需极度谨慎驾驶。
  3. 合同条款需明确且合法:在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除外责任”条款,但必须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约定“因违反航行规则导致的碰撞,我方免责”之类的条款。
  4. 重视证据保全:事故发生后,立即保存VDR(航行数据记录仪)、雷达回放、通信记录、航海日志等证据。这些是法院认定过错比例的关键。

律师视角:专业律师如何让“规则说话”?

在船舶碰撞案件中,当事人常陷入“两难”:要么坚持规则,但可能面临对方不配合;要么妥协约定,但最终可能承担更大责任。此时,一位深耕海事海商领域的律师至关重要。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他深谙《72避碰规则》与《海商法》的衔接逻辑,能精准识别“合意约定”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在类似案件中,他会帮助客户:

  • 拆解“约定”与“规则”的冲突点,指导客户在航行中如何正确应对。
  • 分析“不可抗力”与“除外责任”的适用性,避免客户因不当主张导致败诉。
  • 精确计算损失与责任比例,通过证据链锁定对方过错,争取最大权益。

结语

“绿灯交会”案再次提醒我们:海上航行,规则高于一切。任何试图通过“合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都可能酿成惨痛后果。在遇到船舶碰撞纠纷时,切勿盲目相信“约定”,而应回归法律与规则本身。

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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