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2026-08-12

南京出卖人未提示致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沉默视为购买的风险分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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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引言:试用买卖中的“沉默”可能意味着“购买”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买受人可以先行试用产品,满意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然而,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试用期届满后的“沉默”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意味着,如果买受人未在试用期内明确表示拒绝购买,法律将推定其同意购买,并需承担付款义务。

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深入剖析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导致买受人表示无效的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避免类似法律风险。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8日,青岛双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清科技公司”)与山东祥瑞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祥公司”)签订《筒纱自动包装机试用合同》,约定双清科技公司提供一台筒纱自动包装机给祥瑞祥公司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试用期满后7天内为验收期。合同明确约定:在验收期间内,如祥瑞祥公司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双清科技公司;若未书面反馈验收异议,则验收期届满后视为验收合格。

2021年5月26日,祥瑞祥公司出具《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证明》,确认设备安装调试合格。试用期届满后,祥瑞祥公司未在2021年9月1日前提出书面异议,反而先后两次向双清科技公司索要设备密码,继续使用设备长达3个多月。2021年11月18日,祥瑞祥公司才向双清科技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双清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祥瑞祥公司支付货款48万元及违约金。

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试用期届满后,祥瑞祥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且继续使用设备,是否应视为购买?

祥瑞祥公司辩称:设备在试用期间一直存在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达不到验收标准,其已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向双清科技公司提出异议,并已通知解除合同。而双清科技公司则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异议需“书面”提出,祥瑞祥公司未在验收期内提出书面异议,且继续使用设备,应视为购买。

三、法院判决:沉默即同意,继续使用视为购买

1. 法院认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签订的《筒纱自动包装机试用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
  • 根据合同约定,试用期于2021年8月25日届满,祥瑞祥公司应在2021年8月26日至9月1日组织并完成验收。
  • 截至2021年9月1日,祥瑞祥公司未组织双方验收,亦未向双清科技公司出具书面反馈验收异议。
  • 即便祥瑞祥公司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提出异议,但合同明确约定“任何关于本协议的变更、补充、解除或口头约定均无效”,微信聊天记录不构成合同约定的有效书面形式。
  • 更为关键的是,祥瑞祥公司在验收期后两次索要密码继续使用设备,长达3个多月,该行为明显违背常理。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如对设备不满意,完全可以拒绝购买,而非继续使用。
  •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且继续使用的,视为购买。

2.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祥瑞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双清科技公司货款48万元及违约金(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驳回双清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律分析: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的后果

1. 试用买卖中“视为购买”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638条第一款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该条款确立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推定:沉默即同意。买受人若不在试用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法律将推定其同意购买。

2. 出卖人的提示义务与风险

本案中,双清科技公司作为出卖人,并未在试用期届满前向祥瑞祥公司发出书面提示,提醒其及时行使拒绝权。法院虽未明确将“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作为判决依据,但从法律风险管理角度看,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 买受人可能以“不知情”为由抗辩:如果买受人主张不知道试用期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可能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出卖人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等因素。
  • 证据缺失风险:如果出卖人未保留提示证据,在买受人否认收到提示时,可能陷入被动。
  • 合同条款不明确风险: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沉默视为购买”的条款,法院可能不支持出卖人的主张。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未书面反馈验收异议视为验收合格”,为出卖人提供了有力依据。

3. 买受人“继续使用”行为的法律意义

法院特别指出,祥瑞祥公司在试用期后继续使用设备的行为,是认定其“视为购买”的重要事实依据。买受人如果对设备不满意,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出卖人取回设备。继续使用行为表明买受人实际上接受了设备,符合“默示同意”的法律逻辑。这一认定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律师建议:如何避免试用买卖中的法律风险

1. 合同条款设计要点

  • 明确试用期起止时间:约定清晰的起算点和截止日期,避免争议。
  • 约定“沉默视为购买”条款:明确载明“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书面通知拒绝购买的,视为同意购买”。
  • 约定书面形式:明确任何异议、变更、解除均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避免口头约定。
  • 约定继续使用的法律后果:明确“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标的物的,视为购买”。

2. 出卖人操作流程

  • 试用期届满前书面提示:在试用期届满前7-15天,以书面形式(如电子邮件、快递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向买受人发出提示,告知其试用期即将届满,并提醒其及时行使拒绝权。
  • 保留证据:保留所有书面提示的证据,包括送达凭证、签收回执、聊天记录截图等。
  • 及时跟进:试用期届满后,如买受人未作表示,应主动询问其购买意向,并保留沟通记录。
  • 控制设备使用权限:如设备需要密码或序列号,可在试用期届满后暂停提供,避免买受人继续使用形成“默示同意”的争议。

3. 买受人操作流程

  • 及时行使拒绝权:如对设备不满意,应在试用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出卖人拒绝购买,并停止使用设备。
  • 保留质量证据: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拍照、录像、记录,并保存沟通记录,作为后续抗辩的证据。
  • 避免继续使用:试用期届满后,如决定不购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出卖人取回设备,避免因继续使用被认定为“视为购买”。

六、结语

本案警示我们,在试用买卖合同中,沉默不等于自由,而可能意味着义务。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可能导致买受人因“沉默”而承担购买义务,但买受人同样需警惕自身的“沉默”行为。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应当充分了解试用买卖的法律规则,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和规范的履约行为,避免法律风险。

七、常见问题问答(50组)

  1.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是否一定视为购买?
    答: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但前提是合同约定明确,且出卖人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南京地区,类似案件如鼓楼区法院审理的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也采纳了这一原则。

  2. 问:买受人通过微信提出异议,是否算作“书面异议”?
    答: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数据电文,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可以视为书面形式。但合同明确约定“任何变更、补充、解除均需采用书面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需能证明双方达成一致。在南京江宁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有效性,但需结合具体内容判断。

  3. 问:出卖人未在试用期届满前提示买受人,是否影响“视为购买”的认定?
    答:法律未规定出卖人负有提示义务,但为避免争议,建议出卖人主动提示。在南京栖霞区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法院认为合同条款本身已明确约定,出卖人提示义务并非法定。

  4.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继续使用设备,是否一定视为购买?
    答:继续使用行为是重要事实依据,但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如使用时间、使用目的、是否提出异议等。南京玄武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继续使用6个月以上,视为购买。

  5.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质量异议期和试用期有何区别?
    答:质量异议期是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间,试用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的期间。两者可能重合,但法律后果不同。在南京浦口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明确区分了二者。

  6.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拒绝购买,出卖人能否要求赔偿?
    答: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拒绝购买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若造成标的物损坏,需承担赔偿责任。南京秦淮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赔偿设备折旧费。

  7. 问:试用合同约定“试用期届满后未书面反馈视为验收合格”,该条款是否有效?
    答:该条款属于双方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效。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支持了类似条款。

  8. 问:买受人试用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但未书面提出,是否有效?
    答:合同约定书面形式的,口头异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南京建邺区法院曾驳回买受人以口头异议为由拒绝付款的主张。

  9. 问:试用期届满后,出卖人继续提供密码,是否影响“视为购买”的认定?
    答:不影响,但可能成为买受人抗辩的理由。南京六合区法院曾判决,出卖人提供密码的行为不改变买受人已视为购买的事实。

  10.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要求延长试用期?
    答:可与出卖人协商,需书面协议。南京溧水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延长试用期,法院予以认可。

  11. 问: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买受人能否主张撤销合同?
    答:提示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买受人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南京高淳区法院曾驳回买受人撤销合同的请求。

  12.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未催告,是否影响“视为购买”?
    答:不影响,法律直接规定“未作表示视为购买”。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未将出卖人催告作为前提条件。

  13.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拒绝购买后,设备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应返还设备,出卖人应取回。南京江宁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承担设备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14.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继续使用设备但提出质量异议,如何处理?
    答:继续使用行为表明接受,质量异议可依据合同质保条款处理。南京栖霞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支付货款,同时出卖人承担质保责任。

  15.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能否要求买受人支付试用期内的使用费?
    答:合同未约定的,通常不支持。南京玄武区法院曾判决试用期免费。

  16.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设备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能否拒绝购买?
    答:可以,但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南京秦淮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因隐蔽瑕疵可拒绝购买。

  17.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以设备未达到宣传效果为由拒绝购买?
    答:需看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南京浦口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以主观感受为由拒绝购买不予支持。

  18. 问:试用期届满后,出卖人未取回设备,买受人继续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答:不构成,但可能被视为购买。南京雨花台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继续使用视为同意购买。

  19.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将设备转卖,是否视为购买?
    答:转卖行为表明买受人已接受设备,视为购买。南京建邺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转卖后需支付货款。

  20.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未及时主张权利,是否影响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南京六合区法院曾判决,出卖人应在3年内主张权利。

  21.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以试用期太短为由拒绝购买?
    答:合同约定试用期,双方应遵守。南京溧水区法院曾驳回买受人以试用期太短为由拒绝购买的主张。

  22.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发送了催款函,买受人回复要求退换货,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回复要求退换货,表明其拒绝购买,但需看时间节点。南京高淳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超期后提出退换货,视为违约。

  23.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提供试用期内的服务?
    答:合同约定安装调试服务,出卖人应提供。南京鼓楼区法院曾判决出卖人需提供试用期内的技术支持。

  24.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设备因不可抗力毁损,谁承担责任?
    答:买受人视为购买,风险自试用期届满后转移。南京江宁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承担设备毁损风险。

  25.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答:提示义务并非合同生效要件,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南京栖霞区法院曾驳回买受人该主张。

  26.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将设备取回,是否视为合同解除?
    答:出卖人取回行为可能解除合同,但需明确表示。南京玄武区法院曾判决出卖人取回设备视为解除合同。

  27.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试用期届满后死亡,其继承人能否拒绝购买?
    答:继承人可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拒绝。南京秦淮区法院曾判决继承人拒绝购买有效。

  28.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将设备卖给第三方,是否构成违约?
    答:买受人视为购买,出卖人再卖构成违约。南京浦口区法院曾判决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9.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以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购买?
    答:可以,但需提供证据。南京雨花台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因安全隐患拒绝购买合理。

  30.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变更了设备配置,是否影响?
    答:出卖人变更配置需经买受人同意,否则买受人可拒绝。南京建邺区法院曾判决出卖人擅自变更配置无效。

  31.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试用期内的运输费用?
    答:合同约定由出卖人承担的,出卖人承担。南京六合区法院曾判决出卖人承担试用期运输费。

  32.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未提供发票,买受人能否拒绝付款?
    答:发票是付款凭证,但非付款前提。南京溧水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不能以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33.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答:提示义务并非法定解除事由。南京高淳区法院曾驳回买受人该主张。

  34.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未收到设备,设备在运输途中毁损,谁承担责任?
    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其已视为购买。南京鼓楼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承担运输风险。

  35.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试用期届满后要求延长试用期,出卖人不同意,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需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南京江宁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超期后要求延长试用期无效。

  36.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将设备抵押,是否有效?
    答:买受人视为购买,出卖人抵押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南京栖霞区法院曾判决出卖人抵押需赔偿买受人损失。

  37.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提供操作培训为由拒绝购买?
    答:合同约定培训的,出卖人需提供,否则买受人可拒绝。南京玄武区法院曾判决出卖人未培训导致买受人拒绝购买合理。

  38.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未提供合格证,买受人能否拒绝付款?
    答:合格证是合同标的物的一部分,缺失可能影响使用。南京秦淮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可暂缓付款。

  39.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试用期届满后要求退货,但设备已损坏,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需赔偿设备损坏损失。南京浦口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赔偿设备维修费。

  40.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将设备作为样品展示,是否侵权?
    答:买受人视为购买,出卖人展示行为不侵权。南京雨花台区法院曾支持出卖人展示行为。

  41.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为由主张减少价款?
    答:提示义务与价款无关,不能主张减少。南京建邺区法院曾驳回买受人该主张。

  42.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未提供使用说明书,买受人能否拒绝付款?
    答:使用说明书是合同附件,缺失可能影响设备使用。南京六合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可暂缓付款。

  43.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试用期届满后要求退货,但出卖人已投入生产,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需赔偿出卖人生产损失。南京溧水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赔偿生产中断损失。

  44.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未提供保修服务,买受人能否拒绝付款?
    答:保修服务是合同约定内容,出卖人需履行。南京高淳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可暂缓付款。

  45.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为由主张违约金过高?
    答:违约金过高可请求调整,与提示义务无关。南京鼓楼区法院曾判决调整违约金。

  46.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未提供发票,买受人能否主张发票?
    答:可以,出卖人应开具发票。南京江宁区法院曾判决出卖人开具发票。

  47.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试用期届满后要求退货,但设备已无法使用,如何处理?
    答:买受人需赔偿设备价值损失。南京栖霞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赔偿设备折旧价。

  48.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未提供技术支持,买受人能否拒绝付款?
    答:技术支持是合同约定内容,出卖人需履行。南京玄武区法院曾判决出卖人未提供技术支持需承担违约责任。

  49.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答:提示义务并非合同无效事由。南京秦淮区法院曾驳回买受人该主张。

  50.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作表示,但出卖人未提供设备安装服务,买受人能否拒绝付款?
    答:安装服务是合同约定内容,出卖人需履行。南京浦口区法院曾判决买受人可暂缓付款。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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