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2026-08-12

南京出卖人未提示致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沉默无效的风险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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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引言:一纸律师函,为何未能让沉默买家“视为购买”?

在商业交易中,试用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卖家提供样品让买家试用,试用满意再购买。然而,法律对试用买卖的规则有严格限定,尤其是“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沉默”的法律后果,并非自动视为购买。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剖析出卖人未履行试用期提示义务(如未明确约定试用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导致“视为购买”主张无效的法律风险,并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操作建议。

案情简介:设备试用后,卖家要求付款遭拒,法院却判返还

2021年1月,连云港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公司”)与山东惠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公司”)签订《水栽培系统设备样机实验协议书》,约定连公司向惠公司免费提供两台水栽培系统设备(价值合计47万元)供试验用,试验结束后惠*公司应无条件退还设备。协议未明确试用期限,也未约定试验成功后如何购买。

2021年5月,连公司认为试用期已满,通过律师函通知惠公司:试用期于2021年5月14日到期,要求其在5日内确定是否购买,逾期不作表示视为购买。惠公司未作回复。随后,连公司起诉要求惠公司支付设备款47万元,法院以双方关系为“合作”为由驳回。连公司再次起诉,请求返还设备。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设备。

法律分析:为何“视为购买”的表示无效?

1. 试用期未约定,出卖人有权确定——但需明确告知

根据《民法典》第637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本案中,连*公司通过律师函单方确定试用期至2021年5月14日,法院予以认可。但问题在于:出卖人仅提示了试用期,却未向买受人明确告知“逾期不作表示视为购买”这一法律后果是否已事前约定或获得对方同意。

2. 试用期届满后沉默,不当然“视为购买”

《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已就试用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达成合意,或者出卖人已履行了充分的提示义务,且买受人明确知晓该后果。 本案中,连公司在律师函中单方声称“逾期视为购买”,但惠公司从未对此表示认可,协议中也未约定该条款。法院最终未支持“视为购买”,而是判决返还设备,正是基于提示义务未充分履行——连公司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届满后的默示规则,也未在试用期内通过书面方式让惠公司确认该后果。

3. 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的后果:表示无效

“表示无效”在试用买卖中通常指:买受人沉默不被认定为购买意思表示,出卖人无法依据“视为购买”主张付款,只能要求返还设备。本案中,连*公司付出了诉讼成本、时间成本,最终仅拿回设备,错失了销售机会,损失了运费、仓储费等实际支出。这正是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务必注意的三大痛点

痛点一:合同条款缺失,试用期届满后权利义务不清

很多企业签订的试用协议仅写明“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双方协商购买”等模糊表述,未明确约定“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视为购买”或“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拒绝购买的,应在X日内返还设备”。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往往以无约定为由不支持出卖人的“视为购买”主张。

痛点二:单方通知的效力有限

即使出卖人后期通过律师函、短信等方式提示买受人,若买受人未回复或仅口头拒绝,法院仍可能认为双方未就购买达成合意,出卖人无法强制要求付款。单方通知不能替代合同约定。

痛点三:举证困难,技术指导瑕疵可能被反诉

本案中,惠公司辩称连公司未提供技术指导、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虽未被法院采信,但暴露了出卖人可能面临的反诉风险。若试用过程中出现设备故障、试验失败,买受人可能以“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或“未提供技术指导”为由,拒绝购买或要求赔偿。

律师建议:如何避免“表示无效”的困境?

1. 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届满默示规则”

在试用买卖合同或样机实验协议中,必须清晰载明:“试用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试用期满,买受人如未书面通知出卖人拒绝购买,则视为同意购买,出卖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2. 试用期内主动履行提示义务

出卖人应在试用期届满前至少7日,通过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确认函、电子邮件等)再次提醒买受人试用期即将届满,并明确告知“逾期未作表示视为购买”。同时保留送达证据(如签收单、截图、公证送达)。

3. 留存沟通记录,防范反诉风险

对于技术服务、设备状态等,应做好书面记录,定期与买受人确认,避免买受人以“技术指导不到位”为由拒绝履行。

4. 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

试用买卖涉及《民法典》第637条至第641条,实务中细节繁多。聘请专注合同纠纷的律师参与合同起草、履行和争议解决,能有效降低风险。

结语:从“连*公司案”看法律风险防控

本案中,连*公司虽胜诉,但仅拿回设备,未能实现销售目的,教训深刻。出卖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届满后的法律后果,也未在试用期内履行充分的提示义务,导致“视为购买”的意思表示无效。 对于企业而言,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履行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是避免“赢了官司、输了生意”的关键。


问答环节(常见咨询场景,含南京地区关键词)

  1. 问:我在南京江宁区,和客户签了试用买卖合同,合同没写试用期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典》第637条,试用期未约定可由出卖人确定。建议您立即书面通知客户确定试用期,并保留送达证据。若客户不回复,可参考山东单县案例,但最好在合同中提前约定默示规则。

  2. 问:试用期结束,客户既不付款也不退货,我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全款?
    答:不一定。若合同中未约定“逾期视为购买”,法院可能不支持付款请求,只能判令返还设备。建议您先发律师函明确试用期届满日期和法律后果,再根据客户反应决定诉讼策略。

  3. 问:我在南京做设备销售,客户试用后说设备有问题拒绝购买,但我认为问题不大,怎么办?
    答:需要审查试用协议中是否约定了“技术标准”和“验收方式”。若未约定,您需举证设备符合约定用途。建议在试用前双方共同签收设备状态确认书,避免反诉。

  4.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试用期届满后沉默,法律上视为购买吗?
    答:原则上视为购买,但前提是试用期已明确约定或由出卖人确定,且出卖人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如明确告知逾期后果)。若未履行,法院可能认定不构成购买。

  5. 问:我在南京鼓楼区,公司给客户免费试用软件,试用期3个月,结束后客户不续费也不解约,我能要求继续收费吗?
    答:软件试用属于服务合同,与设备试用不同。建议在软件许可协议中明确“试用期届满后自动转为付费订阅”,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免费使用。可咨询律师设计条款。

  6. 问:试用期届满后,客户口头说“再考虑一下”,但一直不回复,我算不算履行了提示义务?
    答:口头提示难以举证。建议采用书面形式(邮件、微信文字、律师函等),并明确告知具体日期和法律后果。

  7. 问:南京秦淮区一家公司试用我的机器,合同写“试用期结束后双方协商购买”,现在对方不协商,我该怎么办?
    答:该条款约定不明,协商不成时,您可确定试用期并通知对方,通知后对方仍不回应,可起诉要求返还设备。但无法直接要求付款。

  8. 问: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试用期间损坏设备,我需要赔偿吗?
    答:可以要求赔偿,但需证明损坏非正常使用导致。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间设备毁损灭失由买受人承担”,并明确保管责任。

  9. 问:我在南京栖霞区,客户试用后说效果不好,但拒绝我派人取回设备,我能否报侵占?
    答: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可起诉要求返还设备,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议保留所有沟通记录,证明您已要求返还。

  10.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表示无效,律师费能让败诉方承担吗?
    答:若无合同约定,律师费一般由各自承担。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可提高胜诉后的获赔比例。

  11. 问:南京建邺区的企业试用我的设备,我发律师函确定了试用期,但对方不签收,怎么办?
    答:可采用公证送达、EMS邮寄(保留回执)或短信微信发送(保留截图)。法院通常认可能证明送达的电子证据。

  12.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声称“我忘了”,能否视为购买?
    答:不能。买受人“忘了”属于主观过失,但法律上“未作表示”即不产生购买效力。除非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13. 问:我在南京溧水区,设备试用期间客户擅自改造,导致无法退货,我能否要求赔偿?
    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需证明改造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禁止改造,违者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14.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否在试用期内随时要求退货?
    答:可以。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有权拒绝购买,无需理由。但需按约定方式返还设备。

  15. 问:南京玄武区一家公司试用我的设备后,将设备转卖给了第三方,我怎么办?
    答:可起诉要求买受人赔偿设备价值,或要求第三方返还设备(若第三方为善意取得,可能无法返还)。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卖”。

  16. 问:试用期未约定,出卖人确定后,买受人不同意该期限,怎么办?
    答:出卖人确定的期限应合理,若买受人不同意,可协商或诉请法院确定。法院会参考设备性质、行业惯例等。

  17. 问:我在南京浦口区,客户试用设备后说“不买”,但拒绝写书面说明,我能否据此起诉?
    答:口头拒绝难以证明,建议您发送书面函件要求其确认,若对方不回复,可视为沉默。但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拒绝购买需书面形式”。

  18.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但买受人主动使用了设备半年,能否视为购买?
    答:试用期届满后长期使用,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购买。但需综合判断,建议咨询律师。

  19. 问:南京六合区一家企业试用我的设备,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但一个月后对方说“再试用一周”,我该同意吗?
    答:同意则延长试用期,需书面确认。若不同意,试用期届满后对方未表示购买,可要求返还。

  20. 问: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主张设备有质量问题,但拒绝鉴定,我能否要求其返还?
    答:可以。质量问题属于抗辩事由,买受人需举证。若其拒绝鉴定,法院可能不予采信,支持返还。

  21. 问:我在南京高淳区,客户试用设备期间,设备被洪水损坏,责任谁承担?
    答:试用期间设备毁损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不可抗力除外。若合同未约定,法院可能按公平原则处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条款。

  22.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但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款项,是否构成购买?
    答:支付部分款项可能被认定为购买意愿的表示,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付款即视为购买”。

  23. 问:南京雨花台区的客户试用我的设备后,以“技术指导不到位”为由要求赔偿,我该如何应对?
    答:审查合同是否约定了技术指导义务。若未约定,您无此义务;若约定,需证明您已履行。建议保留指导记录(邮件、微信、现场照片)。

  24. 问: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拒绝返还设备,我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可以。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责令其返还或扣押。

  25. 问:我在南京江宁区,打算签订试用买卖合同,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条款?
    答:重点包括:试用期起止、试用期届满后的默示规则、设备保管责任、技术指导义务、禁止转卖、违约责任(含律师费承担)。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

  26.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买”,设备还能要求返还吗?
    答:可以。买受人拒绝购买时,出卖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设备,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7. 问:南京建邺区一家公司试用我的设备,合同约定“试验成功则购买”,但试验失败,我能否要求支付部分费用?
    答:不能。试验成功是购买条件,若失败,条件不成就,买受人无购买义务,设备应返还。

  28. 问: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购买,但设备已使用,我能否要求支付使用费?
    答:若无约定,一般不能要求使用费。但若设备因使用导致价值减损,可要求赔偿。

  29. 问:我在南京鼓楼区,客户试用设备后下落不明,我能否直接起诉?
    答:起诉需有明确被告(姓名、地址)。若无法送达,法院可公告送达,但周期长。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条款。

  30. 问: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未履行提示义务,但买受人将设备抵押给第三方,我该如何维权?
    答:抵押行为可能无效(无权处分),但需尽快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设备被处置。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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