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同未成立时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维权要点解析
董志远律师
天津董志远律师·合同纠纷 ——12年专注合同纠纷,专解企业大宗交易与个人重大合同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董志远律师,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总执业年限19年,其中单一垂直领域(合同纠纷)专项深耕年限12年。自2012年执业以来,董志远律师即锚定合同纠纷赛道,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合同纠纷以外案件,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该单一领域,实现高度垂直专注。 董志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系统研习合同法、民商法理论,为日后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学术根基。其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特邀商事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企业法务、商会、行业协会讲授“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固化实务”。董志远律师主笔的《买卖合同履行僵局中的证据链构建路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研判》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天津律师》等业内刊物,其独创的“合同纠纷闭环办案体系”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起案件均有坚实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董志远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团队内部设有财产调查与取证专项组、合规分析与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6名、调查专员3名、法务助理2名;另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及商事调解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形成与天津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董志远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90%以上,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50件,涵盖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三角债、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交叉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理论与实战储备,董志远律师荣膺“天津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荣获“天津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董志远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68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买卖合同纠纷215件,借款合同纠纷15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85件,租赁合同纠纷60件,服务合同纠纷50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42件,担保合同纠纷30件,其他合同纠纷50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128件。 典型案例一: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货款拖欠、涉案金额12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查封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及在建工程项目;同步开展调查取证,调取双方往来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通过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提交类案大数据检索报告,论证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及违约金,随后全额执行回款,当事人送来定制锦旗称赞“专业高效,捍卫权益”。 典型案例二: 某科技公司股东与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关键词:股权转让违约、涉案金额800万元、目标公司资产隐瞒。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组织调解,尝试促成和解未果;随后代理诉讼,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目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发现转让方隐瞒重大债务;庭审中运用证据链闭环搭建技巧,将转让协议、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典型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二审。案件关键词:货物质量争议、涉案金额3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律师办案动作:董志远律师审查一审卷宗后,发现对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新调取第三方质检报告,申请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一审法院对质量异议期限认定错误;二审庭审中通过庭审辩论与出庭质证,彻底推翻对方证据链。最终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事后书面感谢信评价“专业细致,扭转乾坤”。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董志远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家族企业、高净值个人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与时间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合同履行僵局的当事人,董志远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限度减少客户损失。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超过6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70余封、定制锦旗32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48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合同货款拖欠、股权转让纠纷或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欢迎预约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天津董志远合同纠纷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一、引言:合同未成立,损失谁来担?
在商业交易中,很多人认为“只有签了合同才能追究对方责任”。但现实中,大量纠纷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一方在谈判过程中不诚信,甚至恶意磋商,导致另一方白白投入人力、财力,最终合同却未能成立。这种“白忙一场”的损失,法律上称之为“信赖利益损失”,而保护这种损失的制度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将以真实案例(改编)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深度解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及维权要点,帮助您在合同未成立或无效时,依然能依法追索损失。
二、案例引入:从“诚意金”纠纷看缔约过失
案情简介:2021年,天津市河东区的王先生打算购买一套商铺,与卖方李女士进行多轮谈判。双方就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核心条款达成初步意向,李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10万元“诚意金”以示诚意,并承诺若最终合同未签,全额退还。王先生支付后,李女士却以“家人反对”为由拒绝签约,并拒绝退还诚意金。王先生无奈起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李女士在谈判过程中收取诚意金,且无正当理由中断谈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王先生对合同成立的合理信赖。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诚意金,并赔偿王先生因谈判产生的交通费、评估费等损失共计2.3万元。
法律启示:即使合同未成立,一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仍可能引发赔偿责任。这便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应用。
三、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定义与核心精神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核心精神: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合同从磋商到履行的全过程。即便合同尚未成立,双方也负有先合同义务,包括如实告知、保密、协助、保护等。违反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官如何认定?
1. 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责任主要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前。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则适用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2. 一方存在过错行为
典型过错包括:
- 恶意磋商:根本无意履约,仅为套取商业信息或拖延时间;
- 隐瞒重要事实:如房屋已被查封、车辆存在重大瑕疵等;
- 泄露商业秘密:在谈判中获知的技术秘密、客户名单等;
- 擅自变更条件:在对方已支付预付款或投入成本后,无理提高价格。
3. 对方产生合理信赖
信赖必须合理。例如,双方已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已开始履行部分义务(如支付定金、进行现场勘查),则信赖具有合理性。如果仅仅是初步接触,未形成任何共识,则难以认定。
4. 遭受实际损失
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即因相信合同会成立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合同未成立而错失的其他交易机会。注意:信赖利益不等于履行利益(即合同有效履行后预期的利润)。
5. 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失必须是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因为对方隐瞒房屋存在抵押,导致你支付了评估费、律师费,这些费用与隐瞒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能赔多少?
1. 直接损失
- 谈判费用: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
- 准备履约费用:制作标书、材料采购、人员工资;
- 尽职调查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鉴定费;
- 定金、诚意金、保证金: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
2. 间接损失(机会损失)
- 因信赖合同成立而放弃其他交易机会所导致的损失;
- 注意:机会损失举证难度大,法院支持率较低,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其他签约意向书、谈判记录、市场行情证明等)。
3. 精神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财产责任,一般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若涉及人身损害(如谈判中遭受人身伤害),可另案主张。
六、维权要点——如何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1. 证据为王:收集全流程证据
- 谈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录音录像(注意合法性);
- 费用凭证:发票、收据、转账记录、合同草案;
- 信赖证明:对方口头承诺、履约行为(如交付预付款、安排第三方检测);
- 损失证明:评估报告、律师费发票、放弃其他机会的证明。
2. 诉讼时效:3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注意:若合同未成立,从对方明确拒绝签约之日或应当知道无法签约时起算。
3.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一般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例如,天津的当事人可向天津市河东区、河西区、北辰区等基层法院起诉。
4. 策略选择:违约责任 vs 缔约过失责任
- 如果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应当主张违约责任(赔偿履行利益,即预期利润);
- 如果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则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
- 二者不可同时主张,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七、律师建议:如何防范缔约过失风险?
1. 签约前:做足功课
- 对对方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 重要条款(价格、付款、交付)尽量书面化,避免口头承诺;
- 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保证金,以锁定交易诚意。
2. 磋商中:保留痕迹
- 每次谈判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所有费用支出保留正规发票;
- 避免支付“诚意金”“意向金”等无法律依据的款项,若必须支付,明确约定返还条件。
3. 争议发生后:及时止损
- 一旦发现对方有恶意磋商迹象,立即停止投入,并书面要求对方确认是否继续签约;
- 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确定诉讼策略;
- 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拖延丧失胜诉权。
八、结语:诚信是商业的基石,法律是维权的武器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延伸。它保护了善意缔约方的信赖利益,打击了不诚信的磋商行为。无论您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都应当恪守诚信,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尤其是合同未成立或无效后的损失索赔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证据梳理和诉讼策略评估。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董志远律师,执业12年专注合同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凭借扎实证据与务实策略为当事人维权。
董志远,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
附录:缔约过失责任常见问题问答(20组)
-
问:我在天津市北辰区租房,和房东谈好价格后交了定金,房东又反悔不租了,我能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房东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您可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并赔偿您为租房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
问:我们在磋商过程中,对方故意隐瞒了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导致我们白花了律师费,能索赔吗?
答:可以。隐瞒重要事实属于典型的缔约过失行为,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律师费、评估费、尽职调查费等直接损失。 -
问: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对方明确拒绝签约,从拒绝之日起算。 -
问:我在天津市河西区签了一份装修合同,但合同还没正式签订,装修公司就开始施工,后来我反悔了,装修公司能告我吗?
答:如果装修公司已基于您的口头指示或您提供材料开始施工,您反悔可能构成缔约过失,需要赔偿装修公司的实际支出(如材料费、人工费)。 -
问:什么情况下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可以同时主张?
答:不能同时主张。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违约责任基于合同有效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基于合同未成立或无效。您需要根据合同是否成立选择其一。 -
问:对方在谈判中泄露了我的商业秘密,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能起诉吗?
答:可以。泄露商业秘密本身即违反先合同义务,即使没有实际损失,也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可主张象征性赔偿。 -
问:我在天津市河北区买二手房,支付了10万元诚意金,后因银行政策变化无法贷款,能要求退还吗?
答:需看诚意金性质。如果约定为“定金”,因您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签约,定金不退;如果约定为“意向金”且无约束力,可要求退还。关键看合同约定。 -
问: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预期利润吗?
答:不包括。仅赔偿信赖利益(直接损失和合理机会损失),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润(履行利益)。 -
问:双方在谈判中已经草签了协议,但未用印,算不算合同成立?
答:草签协议通常视为初步意向,若未约定“以用印为生效条件”,则可能视为合同成立。但实践中争议较大,需结合具体内容判断。 -
问:我在天津市南开区拟加盟一家奶茶店,交了加盟意向金,对方却把区域代理权给了别人,我能索赔吗?
答:可以。对方收取意向金后,却将区域代理权转给他人,属于恶意磋商,您可以要求返还意向金,并赔偿您为考察加盟产生的差旅费、市场调研费等。 -
问: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证明对方存在“恶意”吗?
答:不一定。只要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过错行为(如隐瞒、虚假陈述、无故中断谈判)即可,不要求证明其主观恶意。 -
问:我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和一家公司谈合作,对方要求我们提供产品样品,我们提供了几千元的样品,但对方拿到样品后就不再谈合作了,能起诉吗?
答:可以。如果对方利用谈判获取样品,无正当理由终止谈判,构成缔约过失。您可以要求赔偿样品成本及合理损失。 -
问:合同无效后,还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吗?
答:可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造成对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通常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规则。 -
问:对方在谈判中承诺“绝对没问题”,但后来发现该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我们能索赔吗?
答:可以。对方故意提供虚假主体信息,属于隐瞒重要事实,构成缔约过失。您可以主张谈判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 -
问:我在天津市红桥区买商铺,付了50万“诚意金”,对方以“未找第三方中介”为由拒绝签约,合法吗?
答:不合法。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以通过中介为缔约条件”,否则该理由不构成合理拒绝。您可要求返还诚意金并赔偿损失。 -
问:缔约过失责任案件中的“信赖利益”如何举证?
答: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您因信赖合同将成立而采取了行动,例如: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双方谈判记录、对方承诺的书面或录音证据。 -
问: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作意向书》,约定“双方诚信谈判,否则赔偿对方损失”,这算不算缔约过失责任的约定?
答:算。该约定属于对先合同义务的明确化,如果一方违反,可以依据约定主张赔偿,但赔偿范围仍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问:对方在谈判中突然要求提高价格,否则不签合同,我该怎么办?
答:保存好原谈判记录,书面要求对方按原条件签约。如果对方拒绝,您可以主张其恶意磋商,要求赔偿您因谈判产生的费用。 -
问:我因为对方违约导致错过了另一笔更好的交易,这个损失能索赔吗?
答:可以主张,但举证难度较大。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您确实有其他确定的交易机会,且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丧失,例如与第三方的谈判记录、意向书等。 -
问:我在天津市东丽区签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后来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参数不实,合同未成立,能起诉吗?
答:可以。对方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属于隐瞒重要事实,构成缔约过失。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为验证技术参数产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
问:对方在谈判中承诺“一周内签约”,但拖了三个月才说“不签了”,我能索赔吗?
答:可以。对方无故拖延,导致您产生合理信赖并持续投入,构成违背诚信原则,您可以主张延长磋商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 -
问:缔约过失责任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答:建议请。因为此类案件涉及证据收集、损失计算、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尤其“合理信赖”的判断需要诉讼经验,专业律师能提高胜诉率。 -
问:对方在谈判中安排我们参观其工厂,我们支付了差旅费,但对方从未打算合作,能否索赔差旅费?
答:可以。如果对方以参观为名骗取费用,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差旅费属于直接损失,应予赔偿。 -
问:我在天津市津南区买二手房,卖方在签约前突然涨价,我能起诉吗?
答:可以。卖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涨价,属于恶意磋商,您可要求其赔偿您为购房产生的评估费、银行贷款审批费等实际支出。 -
问:商业谈判中,对方要求我们提供成本报价单,我们提供了后对方却终止谈判,能否索赔?
答:可以。如果对方利用报价单获取商业信息后终止谈判,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缔约过失,您可以要求赔偿报价单的制作成本及合理损失。 -
问:合同未成立,但双方已经部分履行了义务(如支付了定金),如何处理?
答:部分履行可能使合同成立,也可能视为缔约过失行为。如果合同成立,按违约责任处理;如果未成立,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
问:对方在谈判中承诺“如果未签合同,我们承担一切损失”,该承诺有效吗?
答:有效。该承诺属于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预先约定,但“一切损失”需要明确范围,否则法院可能仅支持合理损失。 -
问:我在天津市北辰区通过中介签了一份购房意向书,中介收了服务费,但房东毁约,我能向中介索赔吗?
答:如果中介未尽到审查义务(如未核实房东信用),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但主要责任在房东,您可以向房东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
问:对方在谈判中伪造了资质证书,导致我们相信其有履约能力,我们能索赔吗?
答:可以。伪造资质证书属于严重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除了缔约过失责任,还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情节严重时)。 -
问: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吗?
答:一般不支持。缔约过失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如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 -
问:我在天津市河东区与一家公司合作,对方在谈判中泄露了我们的客户名单,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答:立即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同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缔约过失。 -
问:对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突然宣布终止谈判,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答:需要提供对方终止谈判的书面或录音证据、双方谈判过程记录、您因信赖产生的费用凭证。 -
问:合同因一方过错被撤销,过错方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是的。合同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这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畴。 -
问:我在天津市河西区租商铺,签了意向书并交了定金,后发现商铺是违建,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答:可以。违建属于无法履行的标的,出租人隐瞒违建事实,构成缔约过失,您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
问:对方在谈判中承诺“所有条件都在合同里,没问题”,但合同里故意遗漏重要条款,我们能索赔吗?
答:可以。故意遗漏重要条款属于违背诚信原则,您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重新谈判的费用。 -
问:如果对方在谈判中对我们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导致我们放弃签约,能索赔吗?
答:可以。威胁、人身攻击属于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甚至可能构成侵权,您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构成侵权)。 -
问: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条款?
答:可以在合同中加入“违约责任”条款,同时约定“在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但需注意,该条款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责任。 -
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缔约过失责任案件的裁判标准有什么特点?
答:天津法院通常严格审查“合理信赖”的成立,要求证据充分证明双方已进入实质性磋商阶段,且损失与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了解具体裁判口径。 -
问:我通过微信与对方谈判,微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答:可以。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但需注意:需提供原始聊天记录,并确保对方身份可识别(如头像、微信号、手机号),必要时应进行公证。 -
问:缔约过失责任案件,能否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答:在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承担的情况下,律师费一般由各自承担。但部分法院认为,如果对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您需要聘请律师维权,律师费可视为合理损失,酌情支持。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
问:对方在谈判中承诺“五天内答复”,但五天后直接失联,我能索赔吗?
答:可以。对方失联属于无故中断谈判,构成违背诚信原则,您可要求赔偿您为等待答复付出的时间成本及合理费用。 -
问:我在天津市静海区与一家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对方付了保证金,我方临时反悔,需要赔偿吗?
答:需要。我方反悔属于违背诚信原则,应返还保证金,并赔偿对方因信赖合作成立的合理支出(如差旅费、策划费)。 -
问:缔约过失责任案件中,如何计算“机会损失”?
答:机会损失通常以“与第三人交易时的可预期利润”减去“实际损失”计算,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具体、确定的交易机会,法院支持率较低,建议作为补充诉求提出。 -
问:对方在谈判中要求我们提供技术方案,我们提供了,但对方复制后自己实施,能索赔吗?
答:可以。对方复制技术方案属于泄露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权和缔约过失,您可以要求赔偿技术开发成本及合理利润损失。 -
问:合同未成立,但双方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如何定性?
答: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可能视为事实合同成立,按违约责任处理;如果未成立,则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需要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
问:我在天津市宝坻区买厂房,卖方在谈判中称厂房有合法产权,但实际是违章建筑,能索赔吗?
答:可以。卖方隐瞒违章建筑事实,构成缔约过失,您可以要求赔偿为购买厂房产生的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
问:对方在谈判中对我进行欺诈,我能同时主张撤销合同和缔约过失赔偿吗?
答:可以。您先主张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然后主张因欺诈导致的缔约过失赔偿,两者是递进关系。 -
问:天津市有哪些法院可以受理缔约过失责任案件?
答: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例如,被告在天津市河东区,则向河东区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北辰区,则向北辰区法院起诉。 -
问:对方在谈判中威胁要举报我的违法行为,迫使我低价签约,这算缔约过失吗?
答:算。威胁属于违背诚信原则,且可能构成“胁迫”,您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
问:我在天津市宁河区与一家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双方在签约前不得与第三方谈判”,但对方违反约定,我能索赔吗?
答:可以。该约定属于先合同义务(排他性谈判义务),对方违反,导致您错失其他交易机会,您可以主张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本文由天津道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志远律师供稿,专注合同纠纷领域12年,办理案件600余件,以天津为核心服务京津冀及全国。如需法律帮助,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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