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终止:补偿还是赔偿?

汤井保律师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二次合同到期时,企业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用工成本,是劳动争议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本文结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4747号判决书,深度剖析该争议的法律适用,为企业合规操作提供明确指引。
一、案情速览:劳动者与公司的“两次合同”之争
本案中,劳动者邹某(化名)于2007年3月入职和某公司(化名),先后签订了两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第二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第二期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邹某“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并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邹某不同意,提起仲裁、诉讼,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企业能否单方终止?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过失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而应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终止,须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书原文指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在没有邹某就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和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和某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法律依据与操作路径:企业如何避免“补偿变赔偿”?
1.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该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键点在于:只要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且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用人单位就负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而不是“可以选择终止”。
2. 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三步标准动作”
第一步:自我审查——是否满足“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条件?
- 核实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包括2008年1月1日后的合同)。
- 确认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纪等)或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等)情形。
第二步:提前书面告知——履行告知义务
- 第二次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告知书应明确:劳动者有权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第三步:尊重劳动者选择——避免“公司单方决定”
- 若劳动者明确表示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合同,则公司可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需保留劳动者书面同意证据)。
- 若劳动者未作表示或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
3. 违法终止的后果:经济补偿金×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本案中,法院计算邹某赔偿金为:月工资3196元×9个月(工作年限)×2倍=57528元。
四、延展与建议:企业如何构建合规的劳动合同续签流程?
- 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提前3个月梳理合同到期名单,分类处理。
- 规范书面告知程序:使用统一模板,明确告知劳动者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留存送达凭证。
- 保留劳动者意思表示证据:无论劳动者选择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均需书面确认,避免“未作表示”导致公司被认定违法终止。
- 咨询专业律师:涉及劳动合同法适用地方性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当地司法实践操作。
当您遇到类似争议时,建议立即联系专业劳动法律师,评估风险、制定应对策略,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金翻倍。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苏01民终4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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