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13

南京EPC合同不可抗力免责认定:核心要点与实务应对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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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引言:不可抗力条款在EPC合同中的重要性

在建设工程领域,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因其“交钥匙”特性,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总承包商。然而,当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如何界定责任、如何分配损失,往往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核心争议焦点。不可抗力免责认定纠纷,不仅涉及法律条文的适用,更关乎合同条款的精细设计与证据链的完整构建。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EPC合同不可抗力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为您剖析其中的法律要点与实务应对策略。

二、案例回顾:一场因不可抗力引发的工程款之争

基本案情

2019年,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某住宅小区的设计、采购及施工,总工期为18个月。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列举了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情形,并明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由双方合理分担。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导致项目停工3个月。复工后,政府又因环保管控要求,对建筑工地实施长达2个月的停工整治。某建设公司认为上述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要求顺延工期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窝工损失、材料价格上涨等费用共计800余万元。南京某公司则认为,疫情在签订合同时已有预见,且政府管控措施属于常规行政手段,不构成不可抗力,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并反诉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

争议焦点

  1. 新冠疫情及后续政府管控措施是否构成EPC合同下的不可抗力?
  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
  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如窝工费、材料涨价)应如何分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且后续政府管控措施亦非企业所能控制,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某建设公司在停工后未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及证明材料,且复工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调配人员、优化工序),因此对超出合理范围的损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仅支持了部分工期顺延,并酌情判决发包人承担50%的停工损失,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三、法律分析:不可抗力认定的核心要素

1. 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EPC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从以下三方面审查:

  • 不能预见:事件发生是否超出了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例如,新冠疫情在2020年初爆发时被普遍认定为不可抗力,但若合同签订于2020年3月疫情已全面爆发后,则可能被认定为“可预见”。
  • 不能避免:事件是否无法通过合理措施阻止。政府发布停工令属于典型的“不能避免”。
  • 不能克服:事件导致的后果是否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消除。例如,因封城导致材料无法运输,即属于“不能克服”。

2. EPC合同中的特殊风险分配

EPC合同强调“固定总价”“风险包干”,但不可抗力属于除外风险。实践中,发包人常以“承包人应预见风险”“可通过保险覆盖”等理由抗辩。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排除了某类事件(如“瘟疫”“政府行为”),以及承包人是否已尽到勤勉义务。

3. 常见争议场景

  • 疫情相关:停工期间的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是否均由发包人承担?通常法院会按照公平原则,就双方合理分担。
  • 政府行为:如环保检查、规划调整导致的停工,需判断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一般管理行为”。
  • 极端天气:暴雨、台风等,需结合气象记录判断是否超出历史平均水平。

四、风险防范建议:如何在EPC合同中锁定“不可抗力”保护

1. 合同条款设计

  • 明确列举: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详细列举不可抗力事件,如“疫情、战争、暴动、政府禁令、罢工、极端天气”等。
  • 约定通知时限:要求承包人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提交书面通知,并附上政府文件、气象证明等证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费用分担机制:明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损失,由双方按比例(如50%:50%)或按项目(如人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分担。
  • 减损义务:约定承包人需采取合理措施(如调拨人员、变更施工方案)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

2. 证据固定与履约管理

  • 第一时间取证:收到政府停工通知后,立即拍照、截屏、保存公告,并办理公证。
  • 书面函件往来:不要仅靠口头沟通,必须通过EMS、合同约定的邮箱等可追溯方式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函》《工期顺延申请》。
  • 成本台账:详细记录停工期间的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材料损耗等,必要时申请第三方审计。
  • 保险兜底:购买工程一切险、工期延误险,明确保险范围是否覆盖不可抗力。

3. 争议应对策略

  • 主动协商:在不可抗力发生初期,即与发包人协商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工期顺延及费用分担。
  • 申请工期鉴定:若诉至法院,可申请对不可抗力持续天数、关键路径影响等进行专业鉴定。
  • 援引司法案例:如本案中南京地区法院的判决思路,可作为有利参考。

五、结语:不可抗力不是“免责挡箭牌”而是“风险平衡器”

EPC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并非让承包人“一走了之”,而是让双方在极端事件中公平分摊损失。承包人要避免“认为只要认定不可抗力,所有损失都由发包人承担”的误区;发包人也要警惕“以不可抗力可预见为由,拒绝任何合理补偿”的极端做法。合规的合同设计、及时的履约管理、充分的证据留存,是应对不可抗力纠纷的三重保障。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常见问题问答(共30组)

  1. 问:EPC合同中,疫情导致停工,是否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答: 不一定。需结合合同签订时间,若疫情爆发前已签订合同,通常构成;若爆发后签订,可能被认定为“可预见风险”。建议参考南京鼓楼区法院类似判例,法院会审查疫情是否属于“不能预见”。

  2. 问:我在南京建邺区承包了一个EPC项目,因政府环保检查停工,能主张不可抗力吗? 答: 需看检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政府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可构成不可抗力;若为常规检查,则可能属于商业风险。

  3. 问:承包人未及时通知,还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吗? 答: 难度较大。根据《民法典》第590条,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承担责任。建议在合同约定7日内书面通知,如南京栖霞区某案例,因迟延通知被判驳回部分诉求。

  4. 问:不可抗力造成的材料涨价,应由谁承担? 答: 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参考公平原则,结合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判例,由发包人承担50%左右。

  5. 问:EPC总包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能否索赔违约金? 答: 若不可抗力成立,工期应顺延,发包人不能索要违约金。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延误与不可抗力有直接因果关系。

  6. 问:工程开工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又遇到疫情停工,工期如何计算? 答: 变更设计导致工期调整,应与不可抗力延误分别计算。建议在南京秦淮区项目中使用“工期网络计划”判定关键路径影响。

  7. 问:我作为发包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 答: 可以,但该条款可能因加重对方责任而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地位。

  8. 问:不可抗力期间,工人工资由谁承担? 答: 通常按公平原则,发包人承担基本工资,承包人承担利润损失。南京江宁区某案例中,法院判令发包人承担50%工资。

  9. 问:承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EPC合同? 答: 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但需满足“持续时间长、影响不可恢复”等条件,南京浦口区法院对此审查较严。

  10. 问:政府征收项目导致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 属于政府行为,但需区分是“征收决定”还是“房屋拆迁”。前者通常构成不可抗力,后者可能属于发包人自身风险。

  11. 问:EPC合同中,不可抗力损失是否包含预期利润? 答: 一般不包含。法院通常仅支持直接损失,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南京玄武区案例明确不支持利润损失。

  12. 问:我作为承包人,如何证明不可抗力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 需提供政府文件、气象证明、施工日志、停工通知等,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如南京六合区项目,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的关键路径分析。

  13. 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新工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费用谁承担? 答: 若新工艺为发包人主动要求,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为承包人减损义务,费用可协商或由双方分担。

  14. 问: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复工但仍有疫情影响,如何索赔? 答: 需区分“持续影响”与“新影响”。建议在南京高淳区项目中对复工后疫情常态化管理成本单独列项。

  15. 问:EPC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需要经过招投标备案吗? 答: 不需要,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与招标文件冲突。南京溧水区某项目因备案条款与合同不一致,法院以合同为准。

  16. 问:承包人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工期,发包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答: 需看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若仅短期停工,发包人不能随意解除,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南京鼓楼区判例:发包人单方解除被认定无效。

  17. 问: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损坏,保险理赔后剩余损失谁承担? 答: 保险理赔优先,不足部分按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处理。南京江宁区案例判令发包人承担30%。

  18. 问:EPC合同中,设计变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 不属于,设计变更属于发包人自身原因,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抗辩。

  19. 问:疫情导致海外材料无法进口,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答: 可以,但需证明材料不可替代。若国内有替代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可克服。南京建邺区案例:法院要求承包人提供采购替代方案证明。

  20. 问:我作为发包人,如何防止承包人滥用不可抗力条款? 答: 在合同中细化不可抗力范围、通知义务、减损义务,并约定违约金条款。另可参考南京秦淮区某项目,发包人通过要求承包人提交“不可抗力影响评估报告”成功反制。

  21. 问:不可抗力期间,承包人能否将人员调往其他项目? 答: 可以,但需证明原项目无法复工,且调拨不减损原项目权益。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减损义务。

  22. 问:政府出台新政策导致成本增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 若政策具有普遍适用性,且不可预见,可构成不可抗力。南京玄武区案例:新环保法实施导致绿建成本增加,法院支持了部分费用。

  23. 问:承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变更合同固定总价? 答: 可以,但需证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基础变化,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南京浦口区法院:变更总价需双方协商一致。

  24. 问:EPC项目中的分包方遇到不可抗力,总包方是否承担责任? 答: 总包方需对分包方负责,不可抗力对分包方的影响,总包方应一并主张。南京栖霞区案例:总包方未及时通知分包方损失,被判承担责任。

  25. 问: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协商不成,能否直接起诉? 答: 可以,但建议先进行调解或专家评审。南京雨花台区法院鼓励先行调解,部分案件诉前调解成功。

  26. 问:承包人如何计算不可抗力期间的窝工损失? 答: 按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管理费等计算,需提供工资单、租赁合同等。南京六合区案例:法院以“日平均成本”为基数。

  27. 问:发包人能否要求承包人证明不可抗力是“唯一原因”? 答: 不需要,只需证明不可抗力是“主要原因”即可。若存在多种原因,法院会按比例分摊。

  28. 问:EPC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答: 以法律为准。但若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南京溧水区案例:合同约定“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法院认定无效。

  29. 问:我作为承包人,在南京溧水区项目遭遇不可抗力,当地法院裁判倾向如何? 答: 南京地区法院普遍遵循公平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分担比例,减少争议。

  30. 问: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如何申请工期顺延? 答: 应在事件结束后14日内提交《工期顺延申请》,附上不可抗力证据、影响天数、关键路径分析等。南京鼓楼区案例:超期申请被判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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