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13

南京建设工程EPC合同不可抗力免责认定实务要点解析1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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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建设工程领域,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因其集成化、高风险的特性,常因不可抗力事件引发免责认定纠纷。本文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结合司法实践,为您揭示不可抗力免责认定的核心规则、举证要点及争议解决路径,助您在复杂项目中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一、案件背景:一场台风引发的工程款争议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XXXX号(注:为契合主题,本案为虚构案例,但法律逻辑基于真实裁判规则)

案情简介
2019年,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下称“甲公司”)与江苏某工程总承包公司(承包人,下称“乙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接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双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执行,各自承担损失。”

2020年夏季,项目所在地遭遇超强台风“利奇马”袭击,导致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损毁、部分已安装设备受损,工期延误45天。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向甲公司索赔工期顺延及额外费用损失(包括设备修复费、临时设施重建费、窝工费)共计280万元。甲公司抗辩称:台风虽属不可抗力,但乙公司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如未加固临时设施、未投保财产险),且未及时通知,应自行承担损失。双方协商无果,乙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2. 乙公司未采取预防措施,是否丧失免责权?
  3. 不可抗力免责范围是否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法院裁判:不可抗力免责的“三步审查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要点):

1.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法院认定:台风“利奇马”达到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最高预警等级,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典》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双方合同通用条款亦明确将“台风”列为不可抗力。

2. 承包人需举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乙公司虽主张不可抗力,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 台风预警发布后,已采取加固、转移设备等合理措施;
  • 临时设施的设计标准符合当地抗风规范;
  • 已按合同约定在7日内提交书面通知及损失证明。

法院据此认定:乙公司未履行“减损义务”,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如因未加固导致的额外设备损坏)无权主张免责。

3. 免责范围限于必要费用,不包括利润损失

法院支持乙公司索赔工期顺延、临时设施修复费、材料损失费(合理部分),但驳回其关于窝工费(利润损失)的请求。理由:不可抗力免责仅免除违约责任,不填补可期待利益。承包人可通过购买工程一切险转移风险。

最终判决
乙公司获赔工期顺延45天,以及损失赔偿120万元(占总索赔额的42.8%),甲公司对剩余损失不承担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可抗力免责认定规则

1. 不可抗力的“三要素”审查

  • 不能预见:以普通理性人的认知标准判断。例如,当地五十年一遇的洪水、气象预警未覆盖的突发灾害,通常可被认定。
  • 不能避免:即便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阻止事件发生。例如,台风过境导致的基地塌方,或政府依职权发布的停工令。
  • 不能克服: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具有“根本性”,如施工现场被淹没、供应链断裂。

痛点提示

  • 发包人常以“可预见”为由抗辩——若项目所在地有历史灾害记录,承包人需提前防范。
  • 承包人需保存气象预报、政府通知、媒体报道等证据,证明“不可预见性”。

2. 免责的“双重门槛”:通知+减损

《民法典》第590条明确: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双方均负有减损义务。

律师实操建议

  • 合同约定通知期限(如7日内),逾期可能丧失免责权。
  • 损失发生后,立即拍照、录像、公证,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损失鉴定报告。
  • 未投保工程险的,承包人需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如本案例中,乙公司因未投保,损失回收率仅40%)。

3. 免责范围:直接损失 vs 间接损失

  • 直接损失:修复费用、材料损失、设备租赁费、临时设施重建费,通常可获支持。
  • 间接损失:利润损失、违约金、预期收益,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可免除利润损失)。

风险点

  •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却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法院将审查不可抗力事件与付款义务的关联性。
  • EPC合同总价包干,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需评估是否触发“情势变更”原则(如原材料价格暴涨),但举证难度远高于不可抗力。

四、常见争议焦点与应对策略

1. 发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工程款?

规则:不可抗力事件仅免除“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不改变“支付工程款”的债务本身。若工程已完工,发包人仍需支付对应价款;若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可按比例支付已完工部分。

典型案例:南京某河道治理EPC项目,因洪水导致施工中断,发包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拒付进度款。法院判决:洪水不影响已完成工程的结算义务,发包人应支付已完工程款,工期顺延。

2. 承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规则: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影响合同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但需证明:

  • 事件影响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如6个月);
  • 双方已尽最大努力仍无法继续履行。

风险提示

  • 解除合同不等于“零责任”——双方需对已完工程进行清算,承包人需返还已收取的预付款。
  • 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维持合同继续履行,仅调整工期和费用。

3.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分

| 项目 | 不可抗力 | 情势变更 | |------|-----------|-----------| | 性质 | 无法预见、避免、克服 | 重大变化,但非不可克服 | | 后果 | 免除违约责任 | 变更或解除合同 | | 举证 | 需证明事件与履行障碍的因果关系 | 需证明显失公平 |

典型场景

  • 台风导致现场损毁 → 不可抗力
  • 疫情后人工费暴涨30% → 可能构成情势变更(需法院认定)

五、给EPC项目参与方的法律锦囊

1. 合同条款的“不可抗力”菜单化设计

  • 明确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类型(如台风、洪水、政府行为、疫情、罢工)。
  • 约定通知时限(建议3-7天)、举证责任、损失分担比例(如各自承担50%)。
  • 嵌入“不可抗力保险条款”:强制要求承包人投保工程一切险,且保险受益人为发包人。

2. 证据收集的“四步法”

  1. 预警阶段:保存气象预警、政府应急通知、监理指令。
  2. 事件阶段:现场录像、无人机航拍、第三方公证。
  3. 损失阶段: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出具损失鉴定报告,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
  4. 沟通阶段:书面函件(建议EMS或公证送达)、微信聊天记录(需完整截屏并公证)。

3. 南京地区诉讼策略参考

  • 管辖法院:EPC合同纠纷一般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案件)。
  • 诉讼时效:工程款纠纷3年,从应付之日起算;不可抗力索赔需在事件发生后2年内提出。
  • 诉前证据保全:对可能被转移的设备、现场,可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六、结语

不可抗力免责认定纠纷,本质是“风险分配”的博弈。EPC项目参与方需在合同签署阶段即明确规则,在履约阶段严格履行通知、减损义务,并在诉讼中善用证据规则。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建议:您若遭遇类似纠纷,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切勿因“怕麻烦”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相关问答(20-50组)

  1. 问:南京地区EPC合同纠纷,不可抗力免责认定需要哪些证据?
    答:需提供气象预警、政府通告、现场照片、损失鉴定报告、书面通知函件等。建议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立案前,先公证保全证据。

  2. 问:台风导致工期延误,苏州的EPC项目承包人能否免责?
    答:若台风达到当地最高预警等级,且承包人已采取加固措施,可主张工期顺延,但需承担通知义务。

  3. 问:无锡的EPC项目,发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已完工工程款?
    答:不能。不抗力仅免除违约责任,已完工工程款属于债务履行,发包人仍需支付。

  4. 问:常州EPC项目,承包人未投保工程险,台风损失谁承担?
    答:法院可能按过错比例分担。若承包人未尽减损义务,可能承担30%-50%的损失。

  5. 问:南京溧水区EPC项目,因政府停工令导致工期延误,算不可抗力吗?
    答:政府行为通常属于不可抗力。但需证明停工令是“不能预见”的(如非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触发)。

  6. 问:镇江EPC项目,疫情导致工人隔离,费用如何分担?
    答: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第590条。若合同无约定,法院可能参照“不可抗力”规则,各自承担部分损失。

  7. 问:扬州EPC项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期间的管理费,合法吗?
    答:管理费属于间接损失,法院通常不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可主张从工期顺延中折抵。

  8. 问:南京鼓楼区EPC项目,暴雨导致基坑塌方,承包人能否免责?
    答:需审查暴雨等级是否达到“不可预见”标准。若当地有历史暴雨记录,承包人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

  9. 问:南通EPC项目,不可抗力事件后,承包人未及时通知,发包人如何处理?
    答:发包人可主张承包人丧失免责权,并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但需提供“通知义务”的合同依据。

  10. 问:南京江北新区EPC项目,不可抗力导致设备损坏,如何索赔?
    答:首先看是否投保工程一切险。若未投保,需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发票、维修报价单,证明直接损失。

  11. 问:徐州EPC项目,发包人要求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公证,费用谁承担?
    答:若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公证费可作为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12. 问:连云港EPC项目,台风后复工,承包人能否索赔赶工费?
    答:可以,但需证明发包人要求缩短工期,且赶工措施合理。赶工费属于直接损失。

  13. 问:南京建邺区EPC项目,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预付款如何处理?
    答:需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承包人应返还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发包人可主张从进账单中抵扣。

  14. 问:淮安EPC项目,不可抗力事件中,发包人能否同时索赔违约金和损失?
    答:不能。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并用,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若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调整。

  15. 问:南京栖霞区EPC项目,承包人伪造不可抗力证据,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可能构成虚假诉讼,法院将驳回索赔请求,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6. 问:EPC项目不可抗力免责,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答:不可抗力事件本身不中断诉讼时效。但若双方就索赔协商,可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导致时效中断。

  17. 问:南京雨花台区EPC项目,承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发包人承担材料涨价损失?
    答:不可抗力不覆盖材料涨价(属于情势变更范畴)。需单独证明“显失公平”。

  18. 问:苏州相城区EPC项目,不可抗力事件后,发包人拒绝确认工程量,承包人怎么办?
    答:可申请司法鉴定,或要求法院调取监理日志、施工记录。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可能采纳承包人单方数据。

  19. 问:无锡梁溪区EPC项目,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能否解除合同?
    答:需看延误时间是否超过合同约定(如6个月)。若未超过,法院可能不支持解除。

  20. 问:南京玄武区EPC项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不赔利润”,法院如何认定?
    答:该约定有效。承包人只能主张直接损失,利润损失需自行承担。

  21. 问:常州武进区EPC项目,承包人未按合同购买保险,台风损失能否索赔?
    答:法院可能认为承包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酌情减少发包人赔偿责任。

  22. 问:南通崇川区EPC项目,发包人如何证明承包人“未尽减损义务”?
    答:提供气象预警记录、专家意见,证明承包人未在预警后采取加固、转移等合理措施。

  23. 问:南京江宁区EPC项目,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协商赔偿额,口头协议有效吗?
    答:建议书面确认。口头协议若对方不承认,举证困难。

  24. 问:镇江润州区EPC项目,承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延长质保期?
    答:不能。质保期是法定或约定期间,不因不可抗力延长。但可协商延长费用。

  25. 问:扬州邗江区EPC项目,发包人扣押工程款,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
    答:不能。扣押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不适用于此。

  26. 问:南京高淳区EPC项目,承包人如何证明“不可抗力的预见性”?
    答:提交当地气象局历史记录,证明该事件在项目所在地“五十年一遇”或“气象预警未覆盖”。

  27. 问:无锡滨湖区EPC项目,不可抗力导致现场材料损毁,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答:若材料所有权归承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材料由发包人提供,风险可能转移。

  28. 问:南京浦口区EPC项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合理吗?
    答:不合理。不可抗力期间,承包人未施工,管理费属于间接损失,法院通常不支持。

  29. 问:苏州工业园区EPC项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免责”,但未列明具体事件,如何适用?
    答:适用《民法典》第180条,需满足“三不能”标准。法院根据当地客观情况裁量。

  30. 问:常州新北区EPC项目,承包人未及时通知,但发包人自行知晓事件,是否可以免责?
    答:不可。通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发包人知晓,承包人仍需书面通知,否则可能丧失免责权。

  31. 问:南京秦淮区EPC项目,承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发包人承担索赔的费用?
    答:索赔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属于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与不可抗力本身无关。

  32. 问:无锡惠山区EPC项目,发包人如何应对承包人夸大不可抗力损失?
    答: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审计,或提供同期市场价、同类项目成本数据,证明损失不实。

  33. 问:镇江丹徒区EPC项目,不可抗力后,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停工期间的窝工费?
    答:窝工费属于间接损失,法院通常不支持,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

  34. 问:扬州广陵区EPC项目,承包人索赔时,应附哪些形式的证据?
    答:书面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现场照片、气象报告、政府通知、律师函。

  35. 问:南京六合区EPC项目,发包人主张不可抗力,但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如何应对?
    答:承包人可据此主张发包人丧失免责权,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6. 问:南通海门区EPC项目,承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分包合同?
    答:需看分包合同是否约定。若总包合同解除,分包合同通常随之解除,但需清算。

  37. 问:常州金坛区EPC项目,不可抗力导致工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答:工人受伤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可抗力不当然免责。

  38. 问:南京溧水区EPC项目,发包人如何证明承包人的损失属于“可预见”?
    答:提供当地气象历史数据、专家论证,证明该事件在该地区有规律性(如每年台风季)。

  39. 问:无锡宜兴市EPC项目,承包人未投保,不可抗力损失能否通过诉讼追回?
    答:只能追回直接损失(如材料修复费),且需证明发包人有过错(如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无法购买保险)。

  40. 问:苏州吴江区EPC项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不赔设备损毁”,法院如何判?
    答:该约定违反公平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可能按《民法典》第496条处理。

  41. 问:镇江京口区EPC项目,承包人以“不可抗力”为由停工,发包人能否要求立即复工?
    答:若事件影响已消除,发包人可要求复工。若承包人拒绝,可主张其违约。

  42. 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EPC项目,发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减少支付工程款?
    答:不能。减少工程款需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变更合同,不可抗力不直接导致债务减少。

  43. 问:南京鼓楼区EPC项目,承包人如何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答:提交时间线证据(如气象报告日期与损毁日期一致),排除其他原因(如人为破坏)。

  44. 问:无锡锡山区EPC项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期间的融资成本,合法吗?
    答:不合法。融资成本属于间接损失,且发包人融资行为与不可抗力无直接关联。

  45. 问:常州钟楼区EPC项目,承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提前结算?
    答:可以,但需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仅工期延误,法院通常不支持提前结算。

  46. 问:南通通州区EPC项目,发包人如何收集不可抗力证据?
    答:保存气象预警、政府公文、监理日志、现场照片、与承包人的往来函件。

  47. 问:南京江宁区EPC项目,承包人索赔时,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答:索赔函(含事件描述、损失清单、索赔依据)、合同条款、发票、第三方鉴定报告。

  48. 问:镇江句容市EPC项目,承包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工期罚款?
    答:可以,但需证明工期延误完全由不可抗力导致,且承包人已尽减损义务。

  49. 问:苏州姑苏区EPC项目,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对不可抗力“可预见”,如何举证?
    答:提供当地气象局数据显示,该事件在项目所在地每十年发生一次,属于“可预见范围”。

  50. 问:南京玄武区EPC项目,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对损失金额有争议,如何解决?
    答:首选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专家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鉴定。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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