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13

南京EPC合同不可抗力免责认定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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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引言:EPC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为何是争议焦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其“交钥匙”模式备受青睐,但一旦遭遇地震、疫情、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双方常因免责认定产生激烈纠纷。“不可抗力”是否成立?损失如何分担?举证责任在谁?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承包方的巨额赔偿风险与发包方的项目进度。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结合司法实践,为您深度解析EPC合同不可抗力免责认定的核心要点。

一、案例回顾:一场“不可抗力”引发的连环诉讼

1. 案件背景

2019年,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某产业园区的设计、采购及施工,合同总价1.2亿元,工期自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2020年初,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疫情),南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项目停工长达3个月。复工后,又因政府出台环保管控政策,导致部分材料供应中断,工期再次延误。

2. 争议焦点

某建设公司主张:新冠疫情及环保管控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其工期延误责任,并要求某开发公司承担因停工造成的额外费用(如人工窝工、设备租赁费、管理费等)约350万元。某开发公司则反驳:疫情并非不可预见,且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疫情”为不可抗力;环保管控属于商业风险,应由承包方承担。双方协商无果,某建设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新冠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但需根据具体影响程度认定免责范围。
  • 某建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环保管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如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全面停工),且合同中未约定该情形,故对该部分不予支持。
  • 关于损失分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无不可抗力损失分担条款),判决某开发公司承担部分停工损失(如人工费、机械费),但驳回管理费、利润损失等间接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某开发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并确认工期顺延90天,但驳回其他诉求。

二、法律解析:EPC合同不可抗力免责的四大认定标准

1. 不可抗力的“三不”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

  • 不能预见:事件发生前,当事人无法合理预知。例如,极端天气(如南京2021年暴雨)若已有气象预警,则可能被认定为可预见。
  • 不能避免:即使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防止事件发生。
  • 不能克服: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消除影响。

痛点提示:实践中,发包方常以“疫情已持续数月,复工应提前规划”为由否认不可抗力,承包方需保留政府停工令、新闻官方通告等证据。

2. 免责范围:直接损失 vs 间接损失

EPC合同下,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通常包括:

  • 直接损失:已完工程修复费、材料损失、设备租赁费、人工窝工费(法院支持比例较高)。
  • 间接损失:管理费、利润损失、逾期违约金(法院支持较少,除非合同明确约定)。

关键辨析:本案中,法院仅支持了人工费、机械费,而驳回管理费,正是基于“间接损失不赔”的司法惯例。承包方若要求高额索赔,需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3.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承包方主张不可抗力,需提供:

  • 政府发布的停工令、封控通知、交通管制文件(如南京市鼓楼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
  • 第三方证明(如监理单位出具的停工确认单)。
  • 事件对具体工序影响的因果关系说明(如材料因道路封闭无法运输)。

常见误区:仅凭新闻截图或媒体报道,法院可能不采信。建议承包方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并留存快递底单。

4. 合同约定优先:专用条款的“魔力”

若EPC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列举了不可抗力事件(如“仅限战争、地震、洪水”),则新冠疫情可能被排除。反之,若条款约定“其他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则裁判空间较大。

汤律师建议:在签订EPC合同时,务必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如环保管控)、极端天气”,并约定损失分担比例(如发包方承担70%直接损失)。

三、实务痛点:EPC项目不可抗力纠纷的三大高频争议

1. “政策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环保管控、规划调整等政府行为,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如对全行业的要求),通常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而是“情势变更”或“商业风险”。但若为“具体行政行为”(如针对该项目的强制停工令),则可能被支持。

案例延伸:南京某区法院曾判决,因当地政府举办重大活动要求全面停工3天,属于不可抗力,工期顺延。

2. 工期顺延后,承包方能否索赔“赶工费”?

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后,发包方常要求承包方赶工挽回损失。此时,承包方需注意:

  • 赶工方案需经发包方书面确认。
  • 赶工费用(如加班工资、材料加急费)可另行协商,但若未约定,法院可能不支持。

痛点:承包方若未及时发函确认,可能被认定为“自愿承担”。

3. 合同无效时,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否适用?

若EPC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承包方无资质)而无效,不可抗力条款仍可参照适用,但损失分担更依赖公平原则。

南京地区司法实践: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玄武区法院均倾向于参照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但会酌情调整。

四、风险防范:EPC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黄金三点”

1. 签约阶段:明确不可抗力清单

  • 列举具体事件:疫情、地震、洪水、台风、政府命令、罢工、罢工等。
  • 设置兜底条款:“其他双方无法控制且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事件”。

2. 履约阶段: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 事件发生后7日内,通过EMS或合同约定方式向发包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函》,附证据。
  • 过程中每月提交《不可抗力影响报告》,说明损失计算依据。

3. 损失分担:约定“公平补偿”方案

  • 直接损失:发包方承担70%,承包方承担30%(或按比例)。
  • 间接损失:明确“不赔”或“发包方承担50%”。
  • 保险费:可约定购买“不可抗力保险”,降低各自风险。

五、结语:不可抗力认定,证据为王,条款为基

EPC项目的不可抗力免责纠纷,核心在于“预见性”与“举证能力”。承包方需在合同签订时埋下“安全垫”,在事件发生时“留痕留证”,在诉讼中“精准定位”损失。作为专注建设工程纠纷的律师,建议您务必在项目启动前咨询专业法律顾问,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巨额损失。

本文由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律师汤井保撰写,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附录:EPC合同不可抗力免责认定常见问答(30组)

  1. 问:如果EPC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新冠疫情是否自动免责?
    答:即便无约定,也可依据《民法典》第180条主张,但需证明疫情对项目造成“不能克服”的影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曾支持此类主张。

  2. 问: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承包方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管理费”?
    答:一般不支持,管理费属于间接损失,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有类似判例。

  3. 问:承包方未及时通知发包方,法院会认定不可抗力免责吗?
    答:可能部分免责,但法院会考虑承包方过错,酌情减少赔偿。建议在南京市江宁区施工时,事件发生后7日内发函。

  4. 问:环保管控属于不可抗力吗?
    答:若无具体停工令,通常不认定。但若南京市建邺区发布全区停工通知,则可主张。

  5. 问:EPC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能否约定排除“疫情”?
    答:可以,但需明确写入专用条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

  6. 问:发包方以“承包方应预见到疫情”为由拒绝免责,合理吗?
    答:不合理,疫情突发性极高,法院通常认为不可预见。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有支持案例。

  7. 问:不可抗力造成的材料损失,由谁承担?
    答:通常发包方承担已运至现场的材料损失,承包方承担未到场材料。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有类似判决。

  8. 问:承包方为赶工而增加的加班费,能否向发包方索赔?
    答:若赶工方案经发包方确认,可索赔;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亦持此观点。

  9. 问:EPC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否适用?
    答:可参照适用,但损失分担更依赖公平原则。南京市浦口区法院有相关判例。

  10. 问:承包方如何证明“不可抗力”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答:需提供监理日志、停工令、材料采购合同等,证明停工直接导致损失。南京市六合区法院要求严格。

  11. 问: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承包方能否要求延长质保期?
    答:通常不能,质保期从实际竣工日起算,与顺延无关。南京市溧水区法院有类似意见。

  12. 问:发包方以“疫情已结束”为由拒绝承担后续损失,对吗?
    答:不对,损失需在影响期内合理预估。南京市高淳区法院支持分段计算。

  13. 问:EPC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不赔损失”,该条款有效吗?
    答: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有否定案例。

  14. 问:承包方在疫情后复工,因人员成本上涨要求调整合同价,如何主张?
    答:可主张情势变更,但不一定成功。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建议协商解决。

  15. 问:发包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答: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但需承担部分损失。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有判例。

  16. 问:承包方未购买“不可抗力保险”,损失能全由发包方承担吗?
    答:不能,法院会按过错比例分担。南京市江宁区法院通常发包方承担60%。

  17. 问:EPC项目中的设计变更,是否受不可抗力影响?
    答:若设计变更与不可抗力直接相关(如防洪标准提高),可主张。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有支持。

  18. 问:承包方如何收集“不可抗力”证据?
    答:保存政府文件、新闻截图、照片视频、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强调证据链完整。

  19. 问: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签订“放弃不可抗力索赔”协议,有效吗?
    答:无效,因违反公平原则。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认定此类协议可撤销。

  20. 问: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图纸损坏,责任由谁承担?
    答:若图纸已移交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未移交则由发包方承担。南京市浦口区法院有类似判例。

  21. 问:承包方在不可抗力期间,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已完工程款?
    答:可以,已完工程不论是否验收,均应按合同支付。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支持。

  22. 问:发包方以“不可抗力”为由延迟支付工程款,合法吗?
    答:不合法,支付义务不因不可抗力免除。南京市溧水区法院有判例。

  23. 问:EPC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如何区分?
    答:不可抗力是事件本身,情势变更是事件导致的不公平后果。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建议结合具体影响。

  24. 问:承包方在不可抗力期间,能否自行采购替代材料?
    答:可以,但需通知发包方,否则可能不被认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强调“及时沟通”。

  25. 问: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不可抗力后缩短工期,如何应对?
    答:承包方可要求协商赶工费,若不同意,可拒绝。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支持合理协商。

  26. 问: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停工,承包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答:若停工超过合理期限(如3个月),可解除,但需赔偿发包方损失。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有判例。

  27. 问:承包方在不可抗力期间,是否仍需支付工人工资?
    答:若工人无法工作,可协商休假,但需支付基本生活费。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建议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8. 问:发包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承包方提前返还预付款?
    答:不能,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有相关判例。

  29. 问:EPC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适用于分包方?
    答:总包方需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分包方,分包方免责范围按分包合同定。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有类似案例。

  30. 问:承包方在不可抗力后,如何计算损失最准确?
    答:应制作详细清单,包括人工窝工(按日工资)、机械租赁费(按合同单价)、材料仓储费等。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建议附发票。

(以上问答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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