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2026-08-13

南京建设工程EPC合同不可抗力免责认定要点与实务指引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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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建设工程领域,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因其一体化、固定总价等特点,对风险分配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如何证明?免责范围有多大?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深度剖析EPC合同不可抗力免责认定的法律要点,帮助当事人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一、不可抗力认定的核心要素与争议焦点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EPC合同中,常见争议集中在以下三类情形:

  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但需注意,若合同签订时已可预见(如季节性台风),或承包人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如未按规范加固临时设施),则可能被认定不构成不可抗力。
  2. 政府行为:如政策调整、征地拆迁延迟、环保管控等。此类情形需区分“通用政府行为”(如常规环保检查)与“特定突发行为”(如重大活动临时停工),后者更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3. 社会异常事件:如疫情、罢工、战争。以新冠疫情为例,2020年多地法院认定其构成不可抗力,但若项目在疫情暴发后仍继续施工,则相关损失可能不适用免责。

关键痛点:许多当事人混淆“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如材料价格暴涨、设计变更),导致索赔失败。实务中,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严格,需同时满足“三不”标准,且要求承包人及时通知、提供证明、采取减损措施。

二、以案说法:EPC项目不可抗力免责的司法实践

案例索引:某EPC总承包合同纠纷案(虚构,但融合真实裁判规则)

案情简介:2021年,某建筑公司(总包方)与发包方签订EPC合同,承包南京市某产业园项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工期18个月。施工期间,因当地政府发布“重大活动期间全面停工30天”的紧急通知,导致项目延期。总包方主张不可抗力,要求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并索赔额外费用。发包方认为该通知属于常规管控,拒绝认可。

法院观点

  • 法院查明,该通知系因突发重大活动临时发布,且未在招标文件中提示,属于“不能预见”的政府行为。
  • 总包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告知发包方,并提交了停工证明、现场照片、人员设备安排记录等证据,符合《民法典》第590条的通知义务。
  • 法院认定该停工构成不可抗力,工期应顺延30天,但总包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额外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与不可抗力直接相关,故对费用索赔不予支持。

痛点启示

  • 举证责任:不可抗力需由主张方举证。很多承包人因未保留政府通知、现场记录、沟通函件等,导致败诉。
  • 通知时限:EPC合同常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书面通知”,超期可能丧失免责权利。
  • 减损义务:若承包人未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如暂停非关键工作、减少材料采购),扩大的损失由自身承担。

三、EPC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起草与审查要点

实务中,合同条款对不可抗力的界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建议当事人重点关注:

  1. 明确列举不可抗力情形:除通用条款外,应针对EPC项目特点,增加“设计文件审批延迟”“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错误”“不可预见的恶劣地质条件”等,避免争议。
  2. 约定费用分担机制:如“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仅顺延工期,不补偿费用”或“按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补偿”。在南京地区,2022年某EPC项目约定“因不可抗力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被法院认可。
  3. 设置通知与证明程序:明确通知方式(书面、邮件)、证明文件要求(政府公告、气象报告、第三方证明)、时间节点(如3日内通知,15日内提供证明)。
  4. 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若合同订立后出现“商业环境重大变化”(如材料价格暴涨超20%),可援引《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而非不可抗力,避免条款冲突。

四、应对不可抗力纠纷的实操建议

  1. 证据固定为王:保存政府文件、现场照片、视频、公证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尤其注意“停工令”“复工通知”等官方文件,建议及时公证。
  2. 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定期更新损失情况。若发包人拒绝书面确认,可保留快递单、邮件截图等证据。
  3. 评估减损措施:停工期间可安排人员转场、设备退租、材料退仓等,减少闲置成本。同时记录所有减损努力的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采取合理措施”。
  4. 善用谈判与调解:EPC项目金额大、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如南京仲裁委、行业调解中心)解决,避免关系破裂。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司法鉴定(如工期延误因果关系、额外费用金额)。

五、高频问答(20-50组)

  1. 问:南京鼓楼区某EPC项目因台风停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若台风达到当地气象灾害预警标准,且合同无特别约定,通常构成不可抗力,需及时通知发包人并保留气象证明。

  2. 问:在江宁区,EPC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能否主张免责?
    答:可以。法律默认适用《民法典》不可抗力规则,但需举证证明“三不”标准,且注意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

  3. 问:发包人因政府环保管控要求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需区分具体管控类型。若为临时性、突发性政策(如重大活动期间禁工),可能构成;若为常规环保检查,可能不构成。

  4. 问:EPC项目经理将不可抗力通知直接发给发包人代表,是否有效?
    答:建议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和方式发送,若无约定,应书面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并保留签收记录。

  5. 问: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总包方能否要求发包人补偿管理费?
    答:需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法院通常不支持额外管理费,除非总包方能证明管理费系因不可抗力直接增加。

  6. 问:在浦口区,EPC项目因疫情封控停工,总包方未及时通知,后果如何?
    答:可能丧失免责权利,法院可能认定总包方自行承担损失。建议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过微信、邮件、函件等方式通知。

  7. 问:不可抗力期间,工人工资、设备租赁费能否索赔?
    答:通常不能。不可抗力免责主要针对工期延误和违约金,费用损失一般由双方分担或按合同约定,若未约定,法院可能不支持。

  8. 问:发包人认为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利润减少,要求总包方赔偿,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发包人不能要求总包方赔偿,但总包方也不能要求发包人赔偿利润损失,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9. 问:在溧水区,EPC合同中约定“政府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该条款是否有效?
    答:有效。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不可抗力范围,但若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可能被认定无效。

  10. 问:不可抗力发生后,总包方如何证明“不能克服”?
    答:需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如联系替代供应商、调整施工方案等,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存在“可克服”的可能。

  11. 问:在高淳区,EPC项目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错误导致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不属于。基础资料错误属于发包人提供的瑕疵,应依合同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而非援引不可抗力。

  12. 问:总包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总包方有权解除,但需承担已完工程的清算义务,并交还现场。

  13. 问:在六合区,EPC项目因罢工导致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若罢工非因总包方原因(如工人与发包人纠纷),可能构成社会异常事件;若因总包方欠薪所致,则不属于不可抗力。

  14. 问:不可抗力认定中,发包人能否以“总包方未购买保险”为由拒绝免责?
    答:不能。保险是风险转移手段,不影响不可抗力本身构成,但未购买保险可能导致总包方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15. 问:南京秦淮区某EPC项目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答:不能。设计变更通常属于发包人原因或双方协商,应通过变更索赔程序处理,不适用不可抗力。

  16. 问:总包方在不可抗力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能否免责?
    答:不能。对于扩大的损失,总包方应自行承担,发包人可主张减损义务未履行。

  17. 问:在栖霞区,EPC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期间费用各承担50%”,是否有效?
    答:有效。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18. 问:不可抗力证明文件需要公证吗?
    答:建议公证,尤其对于政府文件、气象报告等,可增强证明力,但非强制要求。

  19. 问:发包人否认不可抗力,总包方如何维权?
    答: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工期延误鉴定,必要时起诉至项目所在地法院(如南京中院),要求确认不可抗力并索赔。

  20. 问:在玄武区,EPC项目因不可抗力导致成本超支,总包方能否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答:需看合同是否约定价款调整机制。若无约定,且超出不可抗力合理范围,可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但举证难度大。

  21. 问:总包方将不可抗力索赔权转让给分包方,是否可行?
    答:需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可能无效。EPC合同通常禁止分包方直接向发包人索赔。

  22. 问:在雨花台区,EPC项目因地震导致部分工程损毁,修复费用谁承担?
    答:若已竣工交付,风险转移给发包人;若未竣工,不可抗力造成的直接损失,通常由总包方承担,发包人可给予工期顺延。

  23. 问:不可抗力发生后,总包方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答:政府文件、现场照片/视频、人员考勤记录、设备租赁合同、往来函件、公证文书等,缺一不可。

  24. 问:在江宁区,EPC项目因发包人指定分包商原因导致停工,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答:不能。指定分包商属于发包人责任,应依合同追究发包人违约或变更责任。

  25. 问:总包方因不可抗力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如何处理?
    答:若不可抗力持续,总包方有权拒绝,但需书面说明理由,并保存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违约。

  26. 问:在无锡市(南京同级地区),EPC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起草?
    答:建议明确列举情形、通知程序、费用分担、解除条件,并参考当地法院判例(如无锡中院相关判决)。

  27. 问:EPC项目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能否主张工期违约金?
    答:不能。不可抗力免责,但需总包方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与延误的因果关系。

  28. 问:在鼓楼区,总包方因不可抗力损失巨大,能否申请法院酌情支持?
    答: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和损失情况,可能判决发包人分担部分损失,但并非必然。

  29. 问:不可抗力认定中,“不能预见”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
    答:以合同签订时为准。若合同签订时已存在明显风险,则不能主张不可抗力。

  30. 问:在浦口区,EPC项目因疫情导致材料运输中断,算不算不可抗力?
    答:若疫情被认定为公共卫生事件,且运输中断系因政府管控,可能构成,但需证明已尽力寻找替代方案。

  31. 问:总包方如何证明不可抗力与停工损失的因果关系?
    答:需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实际停工记录、第三方鉴定报告等,证明停工直接源于不可抗力。

  32. 问:在常州(同级地区),EPC合同不可抗力纠纷中,法院如何认定政府行为?
    答:参照当地政策等级,如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市级临时性管控,一般认定为不可抗力,地方性常规管制可能不认定。

  33. 问:发包人能否以“总包方未购买不可抗力保险”为由,拒绝减免责任?
    答:不能。保险是商业行为,不影响不可抗力法律认定,但未投保可能导致总包方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34. 问:在溧水区,EPC项目因雨季施工导致损失,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答:雨季属于可预见自然现象,除非合同约定“雨季为不可抗力”,否则通常不构成。

  35. 问:总包方在不可抗力后,需要向分包方支付停工损失吗?
    答: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合同独立,不可抗力可免除总包方对分包方的违约责任,但为避免纠纷,建议协商分担。

  36. 问:在栖霞区,EPC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适用《民法典》”,是否足够?
    答:足够,但建议细化操作流程,否则可能因举证困难导致败诉。

  37. 问:不可抗力导致EPC项目终止,已完工程款如何结算?
    答:按已完成工程量计价,扣除已付部分,发包人应支付合理利润,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另计。

  38. 问:在玄武区,总包方因不可抗力要求延期,发包人不同意,怎么办?
    答:总包方可申请工期鉴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不可抗力并顺延工期。

  39. 问:EPC项目不可抗力认定中,分包方能否直接向发包人索赔?
    答:不能。分包方只能向总包方索赔,总包方再向发包人索赔,除非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

  40. 问:在南京市区,EPC项目因极端天气导致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谁承担?
    答:属于不可抗力直接损失,通常由总包方承担,但可申请工期顺延,若投保工程险,可由保险公司赔付。

  41. 问:总包方如何避免不可抗力认定中的举证困难?
    答:建立项目档案制度,详细记录每日天气、施工状态、通知收发,并保留所有原始凭证。

  42. 问:在雨花台区,EPC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后,履约保证金是否退还?
    答:一般应退还,但若总包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可主张抵扣。

  43. 问:不可抗力期间,总包方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
    答:可以。已完工程款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44. 问:在江宁区,EPC项目因发包人要求提前复工导致损失,谁负责?
    答:发包人指令应视为变更,相关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总包方需保留书面指令。

  45. 问:总包方因不可抗力违约,发包人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答: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可解除,否则发包人不能随意解除。

  46. 问:在浦口区,EPC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风险”,是否有效?
    答:若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免除发包人责任,可能被认定无效,但需具体分析。

  47. 问:不可抗力认定中,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吗?
    答:如气象局、地震局、公证处等出具的证明,效力更高,建议优先获取。

  48. 问:在六合区,EPC项目因政府拆迁延迟导致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若拆迁延迟系发包人责任,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若因政府强制征收延迟,可能构成,但需举证。

  49. 问:总包方如何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答: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情势变更导致履行困难但非不能。若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可援引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50. 问:在南京地区,EPC合同不可抗力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一般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但需注意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否则可能丧失权利。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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