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8-13

上海税务信息协查结果不得直接作为虚开发票定案依据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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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一、案件背景:税务协查结果被当作“铁证”的教训

2023年,上海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其在2021年与外地B公司(已失联)的建材采购交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余万元。税务机关的主要依据是外省市税务机关发来的“税务协查复函”,其中载明“B公司已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其开具的发票均属虚开”。A公司负责人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该协查结果未经质证、无法核实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证据。法院最终采纳了A公司的观点,撤销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理由正是协查结果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且未经过税务机关内部复核程序,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法律辨析:税务信息协查的性质与证据效力

1. 什么是税务信息协查?

税务信息协查是税务机关之间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开展的跨区域协作,通常用于核实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一致,或确认纳税人状态(如是否走逃失联)。协查结果表现为“协查复函”、“协查报告”等形式,本质上是税务机关内部工作文书,而非法定证据。

2. 为什么协查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定案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要件。协查结果存在以下天然缺陷:

  • 缺乏直接证据属性:协查复函属于“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并未直接证明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仅反映“第三方税务机关的初步判断”。
  • 未经质证程序:协查结果往往由异地税务机关单方面出具,纳税人无法对出具机关、出具人、调查过程进行交叉询问,无法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 可能包含错误信息:协查机关可能因调查不全面、数据录入错误、或对法律理解偏差,导致结论失真。例如,B公司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但实际可能因地址变更未及时申报,并非故意虚开。

3. 税务机关应如何规范使用协查结果?

正确的做法是:将协查结果作为线索和启动进一步调查的起点,而非直接依据。税务机关应当:

  • 自行调取原始凭证(如发票抵扣联、银行流水、运输单据、合同等);
  • 对协查结果中的关键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如比对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银行交易记录);
  • 通知纳税人提供相反证据,并组织听证或质证;
  • 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法定证据。

三、真实案例启示:上海某企业如何通过举证推翻协查结论

案例详情:上海闵行区的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因接受江苏某公司(已注销)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税务机关仅凭江苏省局的协查复函(载明“发票无对应业务”)作出处罚。C公司律师在诉讼中提出:

  • 协查复函未附调查笔录、询问记录等原始材料,缺乏真实性保障
  • C公司提供了完整的物流单据、银行付款凭证、入库单,证明实际交易真实存在;
  • 江苏某公司虽已注销,但其注销前的增值税申报表显示已申报该笔收入,不存在虚开故意。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仅凭协查结果认定事实,违反证据规则,撤销处罚决定。该案后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列为税务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强调“协查结果不得替代法定调查程序”。

四、纳税人痛点与应对策略

痛点一:收到“协查通知”后,企业被冻结发票或暂停退税

应对:企业应主动要求税务机关出示协查函原件,并书面申请延期提供说明,同时收集自身“三流一致”证据(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验收单),必要时申请听证

痛点二:协查结果被用于“推定虚开”,企业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税务机关对虚开行为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企业无需自证清白,但需及时反驳。建议企业:

  • 对协查复函中模糊不清的描述(如“未发现交易痕迹”)要求明确解释;
  • 申请异地税务机关协助核实,或委托律师向出具协查的税务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原始调查材料。

痛点三:协查结论被作为“税务处理决定”的唯一依据,导致企业进入黑名单

维权路径: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在提起行政复议时,要求复议机关对协查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复议维持,可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主要证据不足

五、结语:税务协查不是“免检产品”,企业有权要求实质审查

税法实践证明,协查结果本身不能独立证明违法事实。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直接调查、交叉验证、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等方式,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企业面对协查时,切勿被动接受,应主动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原始协查材料,并充分利用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

记住:协查为“线索”而非“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不在纳税人。


六、税务信息协查相关问答(20-50组)

Q1:税务协查结果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A:属于税务机关内部工作文书,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Q2:上海的企业收到外省协查函,可以直接认定虚开吗?
A:不能,上海税务机关必须自行调查核实,仅凭协查函作出的处罚可被撤销。

Q3:协查复函中写“企业已失联”,税务机关能据此认定虚开吗?
A:不能,失联不等于虚开,需进一步查明失联原因及交易真实性。

Q4:企业如何证明协查结果不真实?
A: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记录等,证明“三流一致”。

Q5:税务机关使用协查结果时,需要通知企业吗?
A:需要,应当告知企业协查的主要内容,并给予陈述申辩机会。

Q6:北京的企业遇到类似情况,维权途径有哪些?
A: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协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据。

Q7:协查结果是否属于“公文书证”?
A:不属于,公文书证需有制作机关印章和完整档案,协查结果通常不满足。

Q8:广州的税务机关拿协查结果当作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A:法院会审查协查结果是否经过质证、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一般不会单独采纳。

Q9:企业收到协查通知后,最紧急要做什么?
A:收集所有交易原始凭证,书面回复税务机关,要求延期提交说明。

Q10:深圳的企业如何申请对协查结果的听证?
A: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书面申请听证,并说明理由。

Q11:协查结果中提到的“走逃企业”可以如何反驳?
A:提供该企业仍正常经营或已注销的证明,以及对方申报增值税的记录。

Q12: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能否直接依据协查结果查补税款?
A:不能,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审理等程序,协查结果仅为线索。

Q13:税务协查的期限是多久?
A:通常为30日,复杂案件可延长,但无明确法律规定。

Q14:企业能否要求查看协查函原件?
A: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

Q15:杭州的企业因协查结果被认定虚开,可以起诉协查机关吗?
A:不能,只能起诉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由该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Q16:协查结果不准确,企业可以要求撤销吗?
A:可以要求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依据真实情况重新认定,或申请行政复议。

Q17:南京的税务机关在协查回复中写“发票无对应业务”,企业如何应对?
A:提供该笔业务的付款记录、物流单据、对方收货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

Q18:协查结果是否属于“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
A:属于初步事实认定,但需经内部复核和听证程序后方可采信。

Q19:企业负责人因协查结果被移送公安,如何自救?
A:立即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同时要求税务机关撤回错误认定。

Q20:天津的企业认为协查结果侵犯自身权益,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A:若税务机关依据错误协查结果作出处罚且被撤销,造成实际损失,可申请赔偿。

Q21:协查结果中“未发现交易痕迹”是什么意思?
A:指协查机关未查到该企业有关信息,但可能因企业注销、地址变更等非虚开原因。

Q22:上海青浦区的企业收到协查,能要求本地税务机关赴外地调查吗?
A:可以,申请税务机关启动异地协查或自行前往外地核实。

Q23:协查结果与原始凭证矛盾,法院采信哪个?
A:优先采信原始凭证,除非协查结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始凭证虚假。

Q24:苏州的企业因协查结果被暂停退税,如何恢复?
A:提供完整退税资料,要求税务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可投诉。

Q25:协查过程中,企业能否要求参与调查?
A:不能直接参与,但可以委托律师查阅相关材料,并提出书面意见。

Q26:重庆的税务机关使用协查结果时,必须进行哪些程序?
A:必须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听证,并制作调查笔录。

Q27:协查结果中的“发票金额”与银行流水不符,企业如何解释?
A:说明是否存在现金交易、折扣、分期付款等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

Q28:武汉的企业收到协查通知,可以拒绝配合吗?
A:不能拒绝,但可以就协查结果提出异议,要求提供更详细说明。

Q29:协查结果被用于税务稽查,企业可以申请稽查人员回避吗?
A:可以,若稽查人员与协查机关有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性。

Q30:成都的企业因协查结果被列入“异常名录”,如何移除?
A:提供真实交易证据,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移除。

Q31:协查结果是否属于“税务稽查底稿”?
A:不属于,底稿是稽查人员自行制作的调查记录,协查结果属于外部材料。

Q32:上海奉贤区的企业如何防范协查风险?
A:日常保留完整交易凭证,交易前核查对方经营状态,签订合规合同。

Q33:协查结果中的“三流不一致”如何具体反驳?
A:逐项提供合同、发票、资金凭证、货物运输单据,并说明不一致的合理原因。

Q34:长沙的企业对协查结果不服,能否直接向国家税务局申诉?
A:可以,但通常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

Q35:协查结果是否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
A:若最终未被认定违法,则不影响;若被认定,会降级。

Q36:合肥的企业收到协查,最晚多久必须回复?
A:一般15日内,具体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为准。

Q37:协查结果中“发票已抵扣”是否意味着违法?
A:不一定,还需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以及是否善意取得。

Q38:西安的企业如何判断协查结果是否合法?
A:看是否有出具机关盖章、调查人员签名、原始调查记录。

Q39:协查结果被法院否定后,税务机关可以重新调查吗?
A:可以,但需遵守法定程序,不得以同一事实再次仅凭协查结果处罚。

Q40:郑州的企业因协查结果被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吗?
A:若最终认定不构成虚开,可以申请退税并加算利息。

Q41:协查结果中的“未开具发票”是否等于虚开?
A:不等于,虚开指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未开具发票可能属于未申报。

Q42:上海杨浦区的企业如何申请协查结果复核?
A:向出具协查结果的税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请,要求重新调查。

Q43:协查结果被用于刑事追诉,律师如何质证?
A:主张协查结果不具备证据资格,要求提供原始证据材料。

Q44:宁波的企业收到协查后,能否申请中止税务处理?
A: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可要求暂缓执行。

Q45:协查结果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数据冲突,以哪个为准?
A:以电子底账系统数据为准,该系统具有法定效力。

Q46:昆明的企业如何避免因协查结果被误判?
A: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供完整业务背景说明,申请实地核查。

Q47:协查结果中的“未找到当事人”是否意味着企业有责?
A:不意味着,企业可能因地址变化、联系方式变更未被找到。

Q48:沈阳的企业因协查结果被冻结账户,如何解冻?
A:提供担保或证明处罚不当,申请法院解冻。

Q49:协查结果是否属于“税务秘密”?
A:属于内部信息,但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公开。

Q50:济南的企业处理协查问题时,需要聘请律师吗?
A:建议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协查案件涉及复杂证据规则,普通会计难以应对。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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