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8-13

上海税务信息协查结果不得直接作为定案证据的实务解析1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17091233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引言:税务协查背后的证据规则陷阱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机关常通过跨区域协查获取企业涉税信息,但协查结果能否直接作为定案证据?很多企业主因不了解这一规则,在收到协查结果后直接认罚,导致巨额损失。本文通过真实案例,揭示税务协查结果的法律效力边界,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引入:一份协查函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

案情简介
2023年,上海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上游供应商B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向A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协查函》,要求核查A公司是否接受虚开发票。协查函附有B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的讯问笔录,称“A公司明知无真实交易仍接受发票”。A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据此直接认定A公司“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争议焦点
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其代理律师指出:协查结果仅为初步线索,未经过质证、核实,且协查函中张某的证言系单方陈述,与A公司实际交易记录存在矛盾。税务机关直接以协查结果作为定案证据,违反《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行政处罚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要求税务机关重新调查,并明确:协查结果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分析:为什么协查结果不能直接定案?

1. 税务信息协查的法律性质

税务协查是税务机关之间为查清涉税事实而开展的合作机制,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60条,协查结果属于“案件线索”或“调查协助材料”,而非法定证据类型。其本质是单向信息传递,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过听证程序,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2. 协查结果的三大缺陷

  • 来源单一:协查函通常仅包含请求方单方调查结论,如讯问笔录、账目复印件等,缺乏交叉验证。
  • 未经质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4条,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协查结果作为“秘密材料”时,当事人无法行使申辩权。
  • 可能失真:协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传递错误、翻译偏差、原始证据缺失等问题,尤其是涉及跨省协查时,不同税务机关对证据标准的理解不同。

3.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号案件中明确:税务机关以协查结果作为主要证据作出处罚,但未提供协查函原件、未对协查内容进行核实,处罚决定因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各地法院普遍认为,协查结果仅能启动调查程序,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纳税人痛点:如何应对协查结果?

1. 收到协查通知后的“黄金三步”

  • 第一步:要求提供原始证据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出示协查函原件、协查所附的全部材料(如讯问笔录、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等),并核实这些材料是否经过法定程序获取。
  • 第二步:申请听证
    若税务机关拟依据协查结果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如对公民超过2000元、对法人超过3万元),纳税人可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上对协查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 第三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重点主张:协查结果未转化为合法证据,处罚程序违法。

2. 常见风险场景

  • 场景一:协查结果与自身账目矛盾
    如A公司案例,协查称“无真实交易”,但A公司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等,应主动提交这些证据,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查。
  • 场景二:税务机关以“协查为先”拖延调查
    部分税务机关在协查结果未返回时,先行冻结企业账户或限制发票领用。纳税人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不当措施。
  • 场景三:协查结果涉及第三方利益
    如协查函中提及的“证人”系竞争对手或利益相关方,纳税人可申请法院调取协查全流程,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结语:证据规则是纳税人权利的“护身符”

税务协查是税务机关高效执法的工具,但绝不能成为侵犯纳税人权益的“尚方宝剑”。纳税人应牢记:协查结果≠定案证据,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建立在经过质证、核实、相互印证的合法证据链上。当您面临类似困境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被动认罚”。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常见问题问答(20组,含上海地区及实务关键词)

Q1: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协查结果能否直接作为偷税处罚的依据?
A:不能。协查结果属于线索材料,需经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若直接定案,纳税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Q2:在上海市黄浦区,企业收到外地协查函后,税务机关要求补税,但企业无真实业务,应如何应对?
A:立即要求税务机关出示协查函原件及附带的证据材料,并提交企业自身账目、合同、付款记录等反证。若税务机关仍坚持处罚,可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诉讼。

Q3:在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协查结果中涉及“虚开发票”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处罚依据?
A:不可以。证人证言需经质证,且必须与其他证据(如发票、银行流水、物流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单凭协查中的证人证言不能定案。

Q4:在上海市长宁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税务机关罚款,但罚款金额超过3万元,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听证?
A:有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通常为3万元以上)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企业应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申请。

Q5:在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协查结果与企业的实际经营账目完全不符,企业应如何举证?
A:企业应收集并提交: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入库单、物流单据、会计凭证等。同时可申请税务机关对协查中涉及的“原始证据”进行司法鉴定。

Q6:在上海市普陀区,税务机关以协查结果为由暂停企业发票领用,合法吗?
A:不合法。协查结果仅能启动调查,不能直接作为限制企业正常经营的依据。企业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解除空白发票领用限制。

Q7:在上海市虹口区,企业被协查认定“接受虚开发票”,但企业已抵扣进项税,是否构成偷税?
A:不一定。若企业无主观故意(如不知情、有真实交易),则不属于偷税。但需提供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协查结果不能直接证明主观故意。

Q8:在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协查函中的“讯问笔录”是否属于合法证据?
A:讯问笔录属于证据类型之一,但需由制作机关盖章、有被讯问人签字确认,且需经质证。若协查函中仅附有未盖章的复印件,则不具有证明力。

Q9:在上海市闵行区,企业不服税务机关依据协查结果作出的处罚,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A: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即上海市税务局(或对应区税务局的上级)。复议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Q10:在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协查结果涉及“恶意接收虚开发票”,企业如何证明自己“善意”?
A:企业需证明:①发票对应的交易真实存在;②企业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如核查供应商资质、查验发票真伪);③企业未从虚开发票中获取额外利益。协查结果不能直接否定善意。

Q11:在上海市嘉定区,税务机关以协查结果为由,要求企业补缴5年前的税款,是否超过追征期?
A:税务追征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如偷税、骗税)可延长至5年或无限期。但协查结果本身不能证明“偷税”,需由税务机关另行调查认定。若协查结果仅作为线索,而税务机关未在追征期内完成调查,则可能超过期限。

Q12:在上海市金山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行政处罚,但协查函中未提供发票原件,处罚是否有效?
A:无效。发票原件是认定虚开的关键证据,协查函中仅有复印件或描述,缺乏原件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企业可主张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处罚。

Q13:在上海市松江区,企业收到协查通知后,会计人员担心被追究责任,应如何自我保护?
A:会计人员应如实提供企业账目,但有权拒绝签署不实笔录。若协查结果涉及个人责任,会计人员可要求单独陈述,并申请律师陪同。

Q14:在上海市青浦区,企业被协查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与供应商所有交易记录”,企业是否有权拒绝?
A:企业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但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调取账簿通知书,并说明法律依据。若协查结果未转化为正式立案,企业可暂缓提供非必要材料。

Q15:在上海市奉贤区,协查结果与法院判决书内容冲突,应以哪个为准?
A:法院判决书具有更高证明力。若协查结果与生效判决矛盾,税务机关应以判决书为准,不得直接依据协查结果重复处罚。企业可申请法院调取协查全流程。

Q16:在上海市崇明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认定为“偷税”,但协查函中仅有一名证人证言,是否构成证据链?
A:不构成。单一证人证言属于孤证,不能单独定案。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6条,定案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即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Q17:在上海市,企业如何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协查对象”名单?
A:企业无法直接查询,但若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或《协查函》,即表明已被协查。企业应记录下发函日期、发函机关、协查事项,并留存原件。

Q18:在上海市,税务协查结果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A:协查结果本身不会直接导致纳税信用等级下调,但若税务机关据此作出处罚决定,且企业未履行,则可能影响信用评价。企业应尽快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消除处罚影响。

Q19: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税务机关罚款,但罚款金额较小(如5000元),是否值得申请行政复议?
A:值得。即使金额小,但若处罚依据不合法,可能影响企业声誉和后续经营。行政复议成本低(不收费),且可纠正错误处罚,建议积极维权。

Q20:在上海市黄浦区,企业委托律师处理协查案件,律师可以调取哪些材料?
A:律师可凭律师证、律所函、授权委托书,向税务机关调取:协查函原件、协查所附全部证据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内部审批文书等。若税务机关拒绝提供,可申请法院调取。

Q21:在上海市徐汇区,企业被协查后,发现协查函中的“交易记录”系伪造,应如何维权?
A: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要求暂停调查。伪造证据属于犯罪行为,企业可申请对协查函中的笔迹、印章等进行司法鉴定。

Q22:在上海市长宁区,税务机关以协查结果为由,要求企业“限期提供证明真实交易的证据”,企业没有足够时间怎么办?
A:企业可申请延期,最长可延长30日。若税务机关不同意,企业可主张“程序不当”,并在后续复议或诉讼中提出。

Q23:在上海市静安区,协查结果涉及“出口退税”问题,企业应如何应对?
A:出口退税案件证据要求更严格。协查结果不能直接证明“骗取退税”,企业需提供完整的出口单证、报关单、外汇核销凭证等,并申请税务机关对协查中的“函调”内容进行复核。

Q24:在上海市普陀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移送公安机关,是否意味着必然构成犯罪?
A:不一定。移送公安机关仅表明有犯罪嫌疑,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经法院判决。企业应积极聘请律师,提供无罪或罪轻证据,如证明真实交易、无主观故意等。

Q25:在上海市虹口区,协查结果中的“会计凭证”存在涂改,企业能否申请排除该证据?
A:可以。涂改的会计凭证属于瑕疵证据,若无法证明涂改原因或经合法补正,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企业可申请税务机关出具原始凭证或进行司法鉴定。

Q26:在上海市杨浦区,企业被协查后,发现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存在“钓鱼执法”行为,如何维权?
A:收集证据(如录音、录像、书面材料),向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处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处罚。

Q27:在上海市闵行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处罚,但处罚决定书未载明协查函编号,是否合法?
A:不合法。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主要证据来源。若未载明,属于程序瑕疵,企业可据此主张撤销处罚。

Q28:在上海市宝山区,企业收到协查结果后,如何判断税务机关是否已“完成调查”?
A:税务机关应出具《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若仅收到协查函而无正式结论,说明调查未完毕,企业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一般不超过90日)。

Q29:在上海市嘉定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税务机关约谈,约谈中能否录音?
A:可以。但建议提前告知对方,或在不违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秘密录音。录音可作为证据,用于证明税务机关在约谈中承认协查结果存在瑕疵。

Q30:在上海市金山区,协查结果涉及“关联交易”定价调整,企业如何应对?
A:协查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关联交易调整的依据。企业需提供独立交易原则下的同期资料、可比价格分析等,并申请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定价安排或双边预约定价。

Q31:在上海市松江区,企业被协查后,发现协查函中的“税务登记号”存在错误,是否影响定案?
A:影响。协查函内容错误说明证据来源不真实,属于重大瑕疵。企业可据此主张协查结果无效,要求税务机关重新调查。

Q32:在上海市青浦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处罚,但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如未签收),如何救济?
A:主张处罚决定未生效,不服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建议先确认送达是否有效,若无效则处罚程序违法。

Q33:在上海市奉贤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如何移出?
A:首先解决税务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处罚。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提供已履行义务的证明,经审核后可移出。

Q34:在上海市崇明区,企业被协查后,发现协查机关与本地税务机关存在“利益冲突”,如何申请回避?
A:企业可向本地税务机关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指定其他税务机关调查。若申请被驳回,可在复议或诉讼中提出程序违法主张。

Q35:在上海市,企业因协查结果被处罚,但处罚决定书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是否有效?
A:无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1条,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未告知的,属于程序违法,企业可主张撤销。

Q36: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封财产,如何申请解封?
A:提供担保(如银行存款、房产抵押)或证明财产与案件无关。同时可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若查封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可主张超期违法。

Q37:在上海市黄浦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要求补缴税款,但企业已破产,如何处理?
A:破产管理人应优先处理税务债权。协查结果不能直接确定税款金额,需经税务机关确认。管理人可对协查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核查。

Q38:在上海市徐汇区,企业被协查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限期到案,若不到案会有什么后果?
A:可能被认定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税务机关加重处罚。但企业有权要求律师陪同,并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Q39:在上海市长宁区,协查结果中的“银行流水”系伪造,企业如何申请鉴定?
A:企业可向法院或税务机关申请司法鉴定,比对银行公章、流水格式等。若鉴定为伪造,该证据应被排除,且伪造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Q40:在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处罚,但处罚决定书未说明协查结果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
A:不合法。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说明事实、证据和依据。未说明协查结果内容的,企业可主张未充分告知,侵犯了陈述申辩权。

Q41:在上海市普陀区,企业被协查后,发现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违法取证(如超范围查阅),如何维权?
A:收集证据(如查阅记录、监控录像),向税务机关上级部门举报,或在复议、诉讼中申请排除违法取得的证据。

Q42:在上海市虹口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处罚,但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公章,是否有效?
A:无效。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机关的印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可拒绝履行,并申请确认无效。

Q43:在上海市杨浦区,企业被协查后,发现协查函中的“合同”系企业已作废的版本,如何应对?
A:提供最新有效的合同版本,并说明作废原因。同时要求税务机关核实协查函中的合同是否真实,必要时申请鉴定笔迹和日期。

Q44:在上海市闵行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但滞纳金计算有误,如何纠正?
A: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异议,附上计算明细。若税务机关坚持错误计算,可在复议或诉讼中要求重新计算。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本金。

Q45:在上海市宝山区,企业被协查后,税务机关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协查函内容,是否合法?
A:不合法。企业有权知悉被调查的内容,且协查函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若税务机关拒绝提供,企业可申请法院调取,并在复议中主张程序违法。

Q46:在上海市嘉定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处罚,但处罚决定书中的“企业名称”与工商登记不符,是否有效?
A:无效。处罚对象错误属于重大瑕疵,企业可主张该决定对自身不产生效力,并申请更正或撤销。

Q47:在上海市金山区,企业被协查后,发现协查函中的“发票代码”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证明?
A:提供企业发票管理系统中的发票代码记录,或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发票流向。同时要求协查机关重新核实。

Q48:在上海市松江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税务机关罚款,但罚款金额超过企业净资产,是否合理?
A:根据《行政处罚法》,罚款需考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若金额过高,企业可申请减免,或在复议中主张“过罚相当”原则。

Q49:在上海市青浦区,企业被协查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交易对手的完整信息”,但企业无法获取,怎么办?
A:企业应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已尽合理努力的证据(如催收函、平台记录)。若协查结果依赖该信息,税务机关应自行调查,不能要求企业承担补充责任。

Q50:在上海市奉贤区,企业因协查结果被处罚,但处罚决定书未载明“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合法?
A:不合法。纳税人识别号是认定主体的关键信息,缺少该信息可能导致处罚无法执行。企业可主张程序瑕疵,申请撤销。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本文案例及问答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