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问题/2026-08-13

上海税务信息协查结果不得直接作为定案证据的实务解析1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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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一、引言:税务协查的“双刃剑”效应

企业日常经营中,税务稽查是常见的风险点。税务机关为了查清事实,常会向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协查函》,要求对方提供纳税人信息、发票数据、银行流水等。然而,很多企业主在收到协查结果后,往往被直接认定为“虚开”“偷税”,甚至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但你知道吗?协查结果本身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现实中,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若仅凭协查函回复就作出不利决定,极可能违反法定程序,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本文将通过典型判例,剖析这一法律规则的核心逻辑,并为企业提供合规应对策略。

二、典型案例:协查结果被法院否定的真实场景

(一)案例背景

某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对A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开展税务稽查,发现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于外省B公司。浦东新区税务局向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协查函》,要求核实B公司是否正常经营、发票是否虚开。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回复称:“B公司已失联,开具的发票为异常凭证。”浦东新区税务局据此认定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补缴税款及罚款1.2亿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二)争议焦点

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协查结果仅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A公司主观上存在“虚开”故意,且税务机关未提供B公司失联的具体证据,程序违法。

(三)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协查结果属于“传来证据”,其证明力低于原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2. 税务机关未对协查回复中“B公司失联”等关键事实进行补充调查,也未核实A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交易对手审查义务。
  3. 最终判决撤销税务处理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法律分析:为什么协查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一)证据规则的“三性”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税务协查函的回复属于“域外证据”或“协作证据”,其形成过程不受被调查方监督,存在以下瑕疵:

  • 真实性存疑:协查方可能仅基于系统数据,未实地核查。
  • 合法性不足:协查方未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当事人无法质证。
  • 关联性弱:协查结果仅反映B公司状态,无法直接证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虚假。

(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明确限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30条规定:“协查结果应当作为判断案件性质的参考依据,不得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实务中,许多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引用协查函中的“异常凭证”“虚开”等定性词汇,属于以协查取代调查,违反法定程序。

(三)当事人质证权的保障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陈述申辩。若直接采用协查结果,剥夺了当事人对原始证据(如B公司账册、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的知情权和质证权,构成程序违法。

四、痛点聚焦:企业主最关心的5大风险

(一)“被协查”后,如何避免被直接定性?

许多企业因上游供应商被协查,自己就被认定为“虚开”,导致进项转出、补税罚款。关键点:主动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协查函原件及附件,并申请对协查内容进行补充调查(如向B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调取年报、向银行核实资金流向)。

(二)协查结果中的“异常凭证”认定标准模糊

“异常凭证”并非法定虚开定义,仅属于税务管理中的预警信号。企业若收到协查方出具的“异常凭证”回复,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申请核实排除,提供运输合同、仓储单据、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

(三)异地协查导致诉讼管辖难题

当协查涉及外省税务机关时,企业若需起诉,应选择被告所在地(即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所在地)法院,而非协查方所在地。以本案为例,企业应在浦东新区法院或上海三中院起诉,而非B公司所在地法院。

(四)刑事转化风险:协查结果可能成为“刑事线索”

若协查结果被公安机关作为“线索”立案,企业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还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判无期)。此时,必须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对协查结果中的关键事实(如“失联”是否真实、资金回流是否存在)进行反向调查

(五)时间成本:协查程序拖延导致企业资金压占

税务机关在协查期间,通常先暂停退税、抵扣,企业资金链可能断裂。建议企业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立即申请提供担保解除保全,避免持续损失。

五、合规建议:企业如何应对税务协查?

(一)收到协查通知后,立即启动“三查”行动

  • 查交易对手:核实B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被列入黑名单。
  • 查资金流:检查付款记录是否与合同、发票一致。
  • 查物流:收集运输单据、入库单、仓储记录。

(二)主动申请“听证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较大数额罚款(如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必须组织听证。企业应在听证会上对协查结果提出质疑,要求提供协查方出具证据的原始载体。

(三)保留行政救济路径

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60日内可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注意:起诉时需明确主张“协查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并附上相关法律依据。

六、结语

税务协查是税务机关间的协作工具,而非定案“尚方宝剑”。企业主在面对协查结果时,切忌“认栽了事”,而应依法主张程序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对“失联”“异常”等关键事实进行实质性调查。只有坚持证据规则,才能守住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七、常见问答(20-50组)

  1. 问:税务协查结果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答:不可以。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30条,协查结果仅作为参考,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2. 问:上海企业收到外省税务机关的协查函,如何维权?
    答: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或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异议,要求补充调查。

  3. 问:协查结果显示“失联”,企业需要怎么办?
    答:应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失联”的具体证明(如实地走访记录、通讯记录),并自行联系交易对手核实。

  4. 问: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协查结果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答:法院会审查协查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则不予采信。

  5. 问:企业因协查被认定为“虚开”,能否申请停止执行?
    答: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可申请暂缓执行,但需提供相应担保。

  6. 问:协查结果中的“异常凭证”是否等于“虚开发票”?
    答:不等于。异常凭证仅指税务系统预警,需结合交易真实性综合判断。

  7. 问:上海静安区企业如何应对税务协查?
    答:应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税务律师,协助收集交易证据,并申请听证。

  8. 问:协查过程中,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告知企业协查内容?
    答:有义务。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企业有权查阅、复制协查函及回复。

  9. 问:协查结果被法院否定后,企业能否要求国家赔偿?
    答:若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且造成实际损失,可申请国家赔偿。

  10. 问:跨省协查导致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上海企业可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

  11. 问:企业能否对协查方(外省税务局)提起行政诉讼?
    答:不能。协查方并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起诉本省税务机关。

  12. 问:税务协查中,企业如何证明交易真实性?
    答:提供合同、付款记录、物流单据、验收单、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

  13. 问:上海虹口区企业收到“虚开”协查函,是否可以申请撤回?
    答:没有撤回机制,但可提交书面说明和证据,要求撤销错误认定。

  14. 问:协查结果中的“资金回流”如何反驳?
    答:需证明资金流向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代付、借款、退款),并提供银行流水佐证。

  15. 问:企业因协查被暂停开票,如何恢复?
    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提供担保或抵押,申请解除开票限制。

  16. 问:上海杨浦区企业是否可以向上海税务局申请复核协查内容?
    答:可以。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复核协查数据的真实性。

  17. 问:协查结果涉及刑事犯罪,企业如何应对?
    答:立即委托律师,对协查证据进行“证据三性”审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18. 问:协查中税务机关未提供原始证据,是否违法?
    答:违法。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协查函、回复函、以及相关原始凭证。

  19. 问:上海宝山区企业因协查被罚款,如何申请听证?
    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20. 问:协查结果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答:可以,但证明力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21. 问:上海嘉定区企业如何查询自身是否被协查?
    答:通过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查询”功能,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询问。

  22. 问:协查结果中的“走逃失联”如何定义?
    答:指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电话、实地等方式联系到纳税人,且无法核实其经营状态。

  23. 问:企业能否要求税务机关对协查方进行信用评价?
    答:可以。若协查方明显失职,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投诉。

  24. 问:上海松江区企业因协查被冻结账户,如何解冻?
    答:提供足额担保,或申请复议,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25. 问:协查结果被法院否定后,企业能否索赔律师费?
    答:在行政诉讼中,若胜诉,可要求税务机关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

  26. 问:上海青浦区企业如何避免被协查?
    答:交易前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避免与“走逃失联”企业业务往来。

  27. 问:协查结果中的“异常凭证”是否影响企业纳税信用?
    答:会。但若能证明符合条件,可申请信用修复。

  28. 问:企业能否以“协查结果无效”为由拒绝补税?
    答: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提出该主张,并附上法律依据。

  29. 问:上海奉贤区企业收到协查函,如何应对?
    答:不惊慌,第一时间收集证据,聘请专业律师,申请程序性审查。

  30. 问:协查结果作为证据时,是否需要公证?
    答:不需要。但若涉及境外证据,则需公证认证。

  31. 问:上海崇明区企业因协查被移送公安,如何争取不起诉?
    答:证明交易真实、无主观故意,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2. 问:协查过程中,企业能否申请暂停缴税?
    答: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向税务机关提交暂缓缴纳申请。

  33. 问:协查结果是否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内部证据”?
    答:不属于。内部证据指行政机关内部讨论记录,协查结果属于外部证据。

  34. 问:上海普陀区企业如何申请税务听证?
    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书面申请。

  35. 问:协查结果中的“无资金流”如何解释?
    答:需提供应收应付账款、代付、银行承兑汇票等凭证,证明资金流合理。

  36. 问:企业能否要求税务机关对协查方进行现场核实?
    答:可以。企业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37. 问:上海徐汇区企业因协查被列入黑名单,如何移除?
    答:纠正违法行为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提交改正证明。

  38. 问:协查结果中的“发票异常”与“虚开”有何区别?
    答:发票异常指发票信息比对不符,虚开需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39. 问:上海黄浦区企业如何证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答:提供交易对方身份信息、合同、付款记录,证明自身无过错。

  40. 问:协查结果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
    答:一般不能。刑事证据要求更严格,需排除合理怀疑,协查结果需补强。

  41. 问:上海长宁区企业因协查被处罚,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答:向上海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内。

  42. 问:协查过程中,企业能否要求保密?
    答:可以。税务稽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需保密,但需主动提出申请。

  43. 问:上海闵行区企业如何应对异地协查的“母子公司”问题?
    答:证明集团内部交易的必要性,提供内部定价依据和纳税申报记录。

  44. 问:协查结果被法院否定后,企业能否要求赔偿?
    答: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可申请赔偿。

  45. 问:上海金山区企业如何避免被协查牵连?
    答: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保留交易全流程证据,定期进行税务健康检查。

  46. 问:协查结果中的“无库房”如何反驳?
    答:提供第三方仓储合同、租赁协议、出入库台账等证明。

  47. 问:企业能否以“协查程序违法”为由直接起诉?
    答:可以。但需证明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处罚错误。

  48. 问:上海浦东新区企业如何申请对协查内容的司法鉴定?
    答: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对协查函的电子数据、签名等进行鉴定。

  49. 问:协查结果中的“虚假注册”如何应对?
    答:证明对方注册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50. 问:上海企业如何利用“协查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规则抗辩?
    答: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引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30条,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原始证据。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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