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8-13

上海税务信息协查结果不得直接作为定案证据的实务解析1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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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在税务稽查与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常通过跨区域协查获取信息,但协查结果能否直接作为定案证据,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剖析协查证据的适用规则,为纳税人提供合规指引。

一、案情回顾:协查结果被滥用,企业维权成功

某市A公司(化名“张*贸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检查。稽查局向B市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要求核实上下游企业交易真实性。B市税务机关回函称“经核查,相关发票无对应货物交易”,该回函被稽查局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认定A公司虚开,并处以罚款及滞纳金。

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庭审中,A公司代理人指出:协查结果仅反映协查方初步核查意见,未经过质证、未与原始凭证比对,且协查方未提供完整核查记录。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税务机关处罚决定,明确指出:协查结果不得单独作为定案证据,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争议焦点:协查结果的法律属性与证据效力

1. 协查结果属于“线索性材料”,非法定证据类型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协查函回函本质是税务机关内部协作文书,其内容未经当事人质证、未核实原始凭证,不具备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在(2021)沪01行终***号判决中强调:“协查结果仅能作为启动进一步调查的线索,不能直接替代调查取证。”

2. 直接采信协查结果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纳税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包括对协查方核查过程、核查人员资质、核查依据提出质疑。若税务机关直接将协查结果作为定案依据,剥夺了当事人对证据来源的质疑权,属于程序违法。上海某区法院在审理“上海浦东新区某物流公司案”中,以“未提供协查方原始核查记录”为由,排除了协查结果证据效力。

3. 协查结果不等于“调查结论”,不能免除自身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在协查过程中,需对协查方回复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例如,协查方称“无货物流”,但未附上物流公司确认函、出入库单据等原始材料,则协查结果缺乏客观性。此类情形在“虚开发票认定”案件中尤为常见,当事人往往因无法对抗协查结果而陷入被动。

三、当事人维权痛点与应对策略

1. 常见痛点细节

  • 协查结果被“变相采信”:部分税务机关将协查结果作为“内部参考”后,再以“账簿不全”为由推定违法,实际仍以协查结论为基础。
  • 质证权利被架空:当事人要求查看协查函原件、核查人员签名、协查流程文件时,常被以“内部工作秘密”拒绝。
  • 证据链断裂风险:协查方仅口头回复“无交易”,但未提供银行流水、物流单、合同等佐证材料,导致当事人无法自行补充反驳证据。

2. 应对策略

  • 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协查完整记录:包括协查函、协查方核查方案、核查人员签字、原始凭证复印件。
  • 申请对协查过程进行公证或司法鉴定:若协查方回复内容存在明显矛盾(如“无交易”但当事人持有实际发货单),可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
  • 主动提交反证:如银行付款凭证、货物运输单据、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形成与协查结果相反的证明链条。
  • 援引“程序正当”原则:在答辩状中明确指出税务机关未履行质证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4条及《行政诉讼法》第43条。

四、法院裁判规则:协查结果如何与定案证据衔接

根据上海、北京等多地法院判例,法院对协查结果采信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协查方提供原始核查材料:如银行流水、物流单、合同原件复印件,且经当事人质证。
  2. 协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协查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核查记录有两人以上签名。
  3. 协查结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税务机关自身调查的笔录、发票开具记录、纳税申报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五、问答环节(24组常见咨询场景)

以下为上海地区及周边税务案件常见咨询问答,涵盖操作环节关键词:

  1. 问: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发出的协查函,我公司收到补税通知,能直接认定违法吗?
    答: 不能。协查结果需经质证,若您对协查内容有异议,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协查方原始核查记录,并在15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2. 问:协查方说“无货物流”,但我有实际发货单,怎么办?
    答: 立即向税务机关提交发货单、运输合同、签收单等原始凭证,申请将协查结果与您的证据交叉比对,必要时可要求司法机关调取协查方原始核查记录。

  3. 问:上海黄浦区稽查局仅凭协查回函就认定虚开,法院会支持吗?
    答: 大概率不会。上海法院在同类案件中多次明确,协查回函需结合其他证据使用,单独采信属于程序违法,您可据此提起行政复议。

  4. 问:协查人员未在核查记录上签名,证据效力如何?
    答: 核查记录缺少签名违反《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2条,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您可要求排除该证据。

  5. 问:我被要求补税,但协查方回函内容与我的实际经营不符,如何举证?
    答: 收集您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以及对方公司工商信息、银行流水,形成完整反证。

  6. 问:上海徐汇区税务局能否直接以协查结果作为定案依据?
    答: 不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证据不足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协查结果需经您认可或经法定程序转化为有效证据。

  7. 问:税务机关拒绝提供协查函原件,我该怎么办?
    答: 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协查函内容,若被拒绝,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信息公开诉讼。

  8. 问:协查方回复“企业已注销”,是否意味着虚开成立?
    答: 不一定。企业注销不必然证明交易虚假,需查证注销前是否完成清算、是否有实际经营,您可要求协查方提供注销前税务记录。

  9. 问:上海静安区某公司因协查结果被认定偷税,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答: 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重点质疑协查结果的证据效力及程序合法性。

  10. 问:协查结果中涉及第三方公司,我能否要求第三方出庭作证?
    答: 可以。您可向法院申请通知第三方公司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出庭,说明交易真实情况,法院应当准许。

  11. 问:协查方未提供核查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是否影响证据效力?
    答: 影响。执法资格是证据合法性的前提,您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协查人员执法证件编号,若无法提供,可主张该协查结果无效。

  12. 问:上海长宁区税务局在协查结果中引用“行业惯例”,是否合理?
    答: 不合理。行业惯例不能替代具体交易事实,您可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行业内类似企业的具体案例或数据支撑。

  13. 问:我的公司被协查波及,但实际交易真实,如何快速化解风险?
    答: 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交易全流程证据,申请召开听证会,同时联系专业税务律师协助梳理证据链。

  14. 问:上海普陀区某企业因协查结果被要求补税,复议期间需要先缴纳税款吗?
    答: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若您对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停止执行,但需提供相应担保。建议先缴纳税款后申请复议,避免加收滞纳金。

  15. 问:协查结果中提及“无资金回流”,但实际有银行流水,如何处理?
    答: 立即提供银行流水原件及打印件,并申请对流水进行公证,证明资金流向真实,推翻协查结论。

  16. 问:上海虹口区稽查局在协查后未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否合法?
    答: 不合法。检查前需送达通知书,否则属于程序违法,您可要求撤销后续所有检查结果。

  17. 问:协查方回复“地址查无此人”,但我的公司注册地址实际存在,怎么办?
    答: 申请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并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门牌照片等证明注册地址真实存在,要求协查方重新核查。

  18. 问:上海杨浦区某公司因协查结果被列入黑名单,如何移除?
    答: 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推翻原处罚决定,再凭胜诉判决书向税务局申请移出黑名单,同时要求消除信用记录。

  19. 问:协查结果中数据与我的财务报表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 以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账簿凭证等原始资料为准,协查结果需与原始资料核对后方可参考。

  20. 问:上海宝山区税务局能否以协查结果为由冻结我的银行账户?
    答: 不能。冻结账户需有明确法律依据(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且需提供充分证据,协查结果不能单独作为冻结依据。

  21. 问:协查过程长达两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答: 税务检查一般应在9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需经批准,超过两年可能涉嫌超期,您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

  22. 问:上海闵行区某公司因协查结果被定性为“虚开”,律师费能否退税?
    答: 律师费不属于可抵扣项目,但若最终胜诉,税务机关错误处罚导致您产生律师费,可要求国家赔偿,需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3. 问:协查结果中涉及“异常凭证”,我该如何处理?
    答: 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包括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等,申请解除异常状态。

  24. 问:上海嘉定区某企业因协查结果被要求补税,能否申请分期缴纳?
    答: 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可申请延期缴纳,需提供困难证明及担保,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结语:
税务信息协查是税务机关核实交易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但协查结果绝不能“一纸定案”。纳税人应充分运用质证权、异议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整核查记录,并主动提交反证。在面临协查结果不利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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