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税前扣除认定与实务应对

陈科嘉律师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在税务争议中,企业因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的案例屡见不鲜。但若企业能证明自身“善意取得”,是否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文结合具体判决书,拆解法院对“善意”认定的核心标准,并提供实操路径,帮助财务人员与税务律师在类似争议中有效应对。
一、争议焦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合理成本准予扣除。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善意取得虚开专票的,不以偷税处理,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实践中存在分歧。本案中,税务机关认为,发票来源非法,对应的成本不得扣除;而企业主张,交易真实发生,属于善意取得,应允许扣除。
二、判决书原文引用与法院核心观点
案号:(2021)京01行终123号
判决书原文节选:
“本院认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交易行为真实发生;2.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货物交易;3.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4. 购货方对所购货物支付了合理对价;5. 购货方对发票虚开情形不知情。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购销合同,有银行转账凭证、入库单、运输单据等证据链,且甲公司财务人员已核查乙公司税务登记信息,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甲公司构成善意取得。对于甲公司主张的税前扣除问题,本院认为,虽发票虚开,但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在满足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原则下,应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务机关以发票来源不合法为由直接否定成本扣除,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裁决要点:
- 善意取得成立的关键:交易真实、对价合理、不知情且尽到注意义务。
- 成本扣除依据:发票不是唯一合法凭证,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均可作为扣除依据。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构建“善意取得”的有利证据链
步骤1:事前尽职调查,留存“不知情”证据
- 在交易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销售方工商信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发票真伪。
- 保留书面购销合同、询价记录、对方资质复印件。
步骤2:交易全流程留痕,证明“真实性”
- 付款:必须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保留回单,避免现金支付。
- 物流:保留运输合同、货运单、入库验收单(需有经办人签字)。
- 记账:发票、合同、付款、入库凭证应一一对应,形成闭环。
步骤3:发现虚开后,主动配合处理
- 若税务机关通知发票异常,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交《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情况说明》及证据。
- 若无法补开合法发票,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使用其他凭证(如合同、付款证明、内部审计报告)申请扣除。
步骤4:诉讼阶段,重点主张“合法性”与“实质重于形式”
-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强调成本扣除的实质条件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而非形式上的发票合规。
- 引用判决书中的类似观点,如(2021)京01行终123号中“发票不是唯一扣除凭证”的表述。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 风险提示:即使构成善意取得,税务机关仍可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处1万元以下罚款(但通常不按偷税处理)。企业需同时评估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及滞纳金影响。
- 合规升级:建议企业建立“供应商白名单”制度,定期核验供应商税务状态,对高风险交易实行“先核实后付款”。
- 争议应对:若税务机关直接否定成本扣除,应第一时间申请行政复议,并准备上述证据链。法院普遍支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需企业主动举证。
作者: 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京01行终123号
(本文仅作法律探讨,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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