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合同纠纷/2026-08-16

南京装饰装修合同解除后设计费索赔的司法认定要点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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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核心要点: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冲突时,如何认定设计费损失?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装饰装修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主张设计费损失是常见争议焦点之一。本文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801号判决书为蓝本,分析当合同明确约定“设计费为零”时,承包人能否以实际发生设计费为由要求发包人赔偿,以及法院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和赔偿范围。

一、争议焦点:合同约定的“设计费零元”能否被推翻?

本案中,三力商务中心(发包人)与樵风公司(承包人)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施工图纸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设计费(大写)零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在工程价款内)。”合同解除后,樵风公司主张三力商务中心应支付图纸设计费8000元,理由为:设计费实际包含在总价款11万元内,合同正常履行时由承包人承担,但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该费用应由发包人赔偿。

核心矛盾:合同白纸黑字写“设计费0元”,但樵风公司主张“实际发生”。法院如何裁判?

二、法院裁判逻辑:从“合同约定”到“举证责任”的三步分析法

第一步:审查合同约定,确定权责基础

根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合同明确约定设计费为0元,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樵风公司上诉称“0元是建立在11万元总价款基础上的”,但合同并未将设计费单独列明为可调整项目。一审法院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认定“设计费为零元,樵风公司该项诉请没有依据”。

第二步:分析实际履行证据,审查举证是否充分

二审中,樵风公司提交了孙利(法定代表人)与吴红燕(经营者陈泠利女儿)的通话录音,试图证明吴红燕曾默认为5000元设计费。但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

“相应对话录音仅显示樵风公司孙利与吴红燕在就樵风公司应返还款项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时,孙利称‘给了小赵5000元’,吴红燕对此未至可否,双方还约定就应返还的款项再行核算账目,但此后,双方在具体核算时对账目金额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明确指出:“未置可否”不能视为认可,且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该录音无法证明三力商务中心对设计费5000元或8000元予以认可。

第三步:适用举证责任规则,驳回无证据的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樵风公司未能提供设计合同、付款凭证、设计人员资质等任何直接证据,仅凭一份“未置可否”的录音,无法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二审法院据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樵风公司8000元设计费的上诉请求。

三、实务启示:避免设计费纠纷的四个关键步骤

  1. 合同条款必须明确:设计费是单独计取还是包含在总价内,必须白纸黑字写清。若设计费为0,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设计费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不另行计取”,避免后续争议。

  2. 保留设计过程证据:若实际发生设计费,应保留设计合同、付款凭证、设计图纸签收记录、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是证明“实际发生”的关键。

  3. 注意“默示同意”的认定标准:在交涉中,对方“未置可否”不等于“默认同意”。如需固定对方对费用金额的认可,应通过书面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中明确“是”或“好”等方式。

  4. 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计算范围:即使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主张的损失也需与实际履行阶段相对应。设计费若在合同签订时已约定为零,则通常不能事后主张,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明确同意。

四、延展思考:合同解除与的信赖利益保护

本案中,樵风公司还主张了误工费、材料费、工人工资等,但法院仅支持了材料费和工人工资,未支持设计费和误工费。这提示我们: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应以“实际支出”为限,且需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若合同明确约定某项费用为零,承包人仅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可通过总价收回,解除后不能单独主张该项费用——除非能证明该费用是“直接损失”且发包人有过错。

五、结语

本案的裁判思路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设计费索赔”提供了清晰的指引: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是首要依据,实际发生的举证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双方的交涉记录不能替代书面确认。建议当事人在装修合同签订前,仔细审查设计费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或“口头承诺”引发诉讼风险。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苏01民终10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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