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2026-08-16

南京劳动合同纠纷中社保补贴返还与离职赔偿争议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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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开头点题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本案聚焦于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以及因劳动者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应由劳动者赔偿。通过对判决书核心内容的剖析,本文将为读者提供法律适用要点与实操方法,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厘清权利义务边界,避免类似争议。

中间分层: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孙某(女,1967年出生)于2009年6月建立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2月,孙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决支持。此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6600元,并赔偿因孙某突然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17055元。

二、争议焦点一:社会保险补贴是否应返还?

公司主张:孙某入职后主动提出不参加社保,双方协商每月支付150元作为社保补贴。现孙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该补贴即成为不当得利,应返还。

法院认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不缴纳社保、支付补贴”达成一致。判决书原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华久明公司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行为违法。华久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达成一致,仅凭2013年1月工资发放表项目构成载明的‘保险’,认定该保险不是劳动报酬,主张孙道琴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依据不足。”

分析:社保缴纳属于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即使工资表中单独列明“保险”项目,若无法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该款项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劳动者无需返还。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用人单位主张返还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书面协议、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并同意以补贴形式替代。
  2. 劳动者应对策略:若工资表中出现“补贴”字样,可主张该款项系工资组成部分(如“工资构成”),而非独立补贴;同时强调社保缴纳系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无权主张返还。
  3. 法律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支付补贴不能豁免违法责任。

三、争议焦点二:员工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应由劳动者赔偿?

公司主张:孙某等8名员工突然离职,导致公司无法完成与北京某公司的合同,造成经济损失153500元,要求孙某赔偿17055元。

法院认定:判决书原文指出:“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孙道琴以华久明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华久明公司要求孙道琴因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分析: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未缴社保)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过错。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需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损失与劳动者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公司未举证损失实际发生,且孙某离职系公司过错所致,故赔偿请求被驳回。

具体方法与步骤

  1. 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举证要求:需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如合同违约赔偿凭证)、损失与劳动者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如劳动者存在恶意离职、泄露商业秘密等)。若劳动者系合法解除合同,则无法主张赔偿。
  2. 劳动者应对策略:保留公司未缴社保、未签合同等违法证据;若公司以离职造成损失为由索赔,可援引《劳动合同法》第38条抗辩,强调自身行为合法。
  3. 风险控制建议:用人单位应通过完善规章制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方式防范损失,而非依赖事后索赔。

结尾延展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警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是法定义务,任何形式的“补贴”替代均属违法。劳动者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主动收集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仲裁裁决书),依法主张权利。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进一步行动:如果您正面临社保纠纷或离职赔偿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诉讼策略。合规用工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及时补缴社保、完善劳动合同,可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宁民终字第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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