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2026-08-18

南京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认定要点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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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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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框架(基于您提供的判决书内容)

标题: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认定

开头点题:

在股权纠纷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常见争议焦点,尤其围绕“同等条件”的认定,司法实践存在诸多分歧。本文通过分析一则典型判决,揭示法院如何认定“同等条件”,并提供具体操作指引,帮助当事人规避风险。

中间分层(详细展开,引用判决书原文):

一、争议焦点:股权转让中“同等条件”是否包含非金钱对价

本案中,A公司股东B(化名)向C(化名)转让股权,约定对价包括现金支付及C提供技术合作。其他股东D(化名)主张优先购买权,仅愿支付现金,拒绝技术合作。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满足‘同等条件’。该条件不仅包括转让价格,还应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本案中,转让人B与受让人C约定的技术合作条款,系影响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心内容,D仅以现金支付,不构成‘同等条件’。”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应对“同等条件”争议

  1. 明确“同等条件”的构成:转让方需将转让协议中所有实质性条款(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附加义务等)完整告知其他股东。
  2. 区分“可分割”与“不可分割”条件:若附加义务与股权转让本身不可分割(如技术合作、竞业限制),则其他股东必须接受;若可分割(如单纯提供担保),则法院可能允许仅接受价格部分。
  3. 保留证据:转让方应保留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书面回复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且其他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D的优先购买权主张,认定其未满足“同等条件”。本案启示:转让方应全面披露交易条件,其他股东在主张优先购买时,需严格复制转让协议的全部条款,否则可能失权。

结尾延展:

股权纠纷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细节复杂,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诉讼。建议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通知程序合法、条件设定清晰。如需进一步了解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或救济途径,可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至第22条。

作者: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苏01民终5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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