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与风险防范
柳玉良律师
济南・柳玉良律师・合同纠纷 ——16 年专注合同争议解决,为高净值企业与个人提供全流程精细化法律服务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柳玉良律师,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6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专注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累计承办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400 件,未承接任何其他领域案件。柳玉良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核心课程,毕业后进入当地法院民二庭担任法官助理三年,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解与裁判文书撰写,积累了扎实的司法实务经验。 柳玉良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为山东省内多家知名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开展 “合同风险防范与应收账款管理” 专题培训。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判规则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路径探析》等专业论文在《山东律师》等刊物发表,系山东省内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之一。基于大量案件经验,柳玉良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柳玉良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柳玉良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总体胜诉率(含调解、和解、仲裁胜诉)超过 85%,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团队曾成功处理多起涉及家族企业跨境交易、大额股权执行、到期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案件。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 “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柳玉良律师本人荣膺 “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柳玉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428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买卖合同纠纷(含货款追索、逾期付款、解除合同等):152 件 借款合同纠纷(含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担保追偿等):98 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含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质量索赔等):52 件 租赁合同纠纷(含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租金追索等):38 件 服务合同纠纷(含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技术服务等):30 件 其他合同纠纷(含股权转让、合伙协议、合作协议等):5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89 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建材公司向青岛某工程公司供应钢材,对方拖欠货款 800 万元,多次催收无果,且对方公司已资不抵债,存在转移资产风险。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团队接案后 48 小时内完成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同时调查取证发现对方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立即申请代位权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代位权成立条件。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全额回款,执行阶段通过查封资产拍卖及第三方债权追索,全额执行回款800 万元,客户手写感谢信并赠送锦旗。 典型案例二(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企业主向朋友出借 200 万元,对方仅支付部分利息后失联,涉案金额200 万元,无书面借条仅依靠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指导客户证据链闭环搭建,补强微信聊天记录公证、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诉前谈判阶段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对方仍不履行;出庭质证时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梳理资金流向图,论证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全部本金及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对方辩称系投资款),案件进入执行后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施工队承包某开发商住宅楼外墙工程,涉案金额1500 万元,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且已进入破产程序。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团队调查取证发现工程验收合格,开发商所谓质量问题系借口;风险前置筛查后建议客户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庭审辩论中引用《民法典》第 807 条,论证优先权成立且优于抵押权。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并确认客户对施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全额回款1500 万元,客户送来定制锦旗。 典型案例四(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公司租赁写字楼,因疫情经营困难拖欠租金 80 万元,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涉案金额80 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组织调解,与出租方多次沟通,诉前谈判过程中提出减免部分租金、分期付款方案,同时类案大数据检索疫情相关判例,论证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适用空间。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客户继续承租,分期支付欠款,出租方放弃违约金及解除合同诉求,减少客户财产损失30 万元,客户事后主动介绍朋友委托。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柳玉良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纠纷的当事人,柳玉良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0%,累计收获企业客户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500 万元。多位家族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服务范围:柳玉良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以及省内各地,包括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可承接山东省内各级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如您正面对货款拖欠、合同违约、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债务追索,欢迎预约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济南柳玉良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一、引言:为何“买卖”背后藏着“担保”?
在民间借贷或商业融资中,当事人常以“房屋买卖合同”或“动产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这种“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交易模式,在法律上被称为“让与担保”或“后让与担保”。当债务人无法还款时,债权人能否直接依据买卖合同主张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法院如何认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本文通过真实案例,剖析其中的法律风险与裁判规则,帮助当事人规避“钱房两空”的困境。
二、典型案例:一笔借款引发的“房屋买卖”之争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济南市历下区的张强因急需资金周转,向王明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0%,借款期限1年。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强将其名下位于历下区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出售”给王明,但未办理过户。借款到期后,张强无力偿还,王明遂依据买卖合同起诉要求张*强履行过户义务。
争议焦点
-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买卖还是担保借款?
- 若认定为担保,债权人能否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 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买卖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房价”与借款金额完全一致,且无付款凭证、交房记录等实际交易行为,结合双方往来记录,应认定该合同实质是为借款提供的“让与担保”。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买卖合同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担保部分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应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处理。最终判决:王明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无权直接取得所有权,若张强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明可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法律分析:从“虚伪意思表示”到“穿透式审判”
1. 核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与第388条
- 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卖”是虚假的,双方真实目的是担保借款,故买卖合同整体无效。但担保的合意(如“若不能还款,房屋归债权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需根据有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单独判断。
- 让与担保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388条,担保合同包括抵押、质押等,但并未禁止“让与担保”这种非典型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71条明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约定“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属于流质契约,该部分约定无效。
2. 如何认定“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实务中,法院会综合以下因素穿透式判断:
- 交易金额与借款金额高度一致:买卖价格与借款本金相同,或明显低于市场价。
- 无实际交付或过户:债权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实际占有房屋。
- 存在借贷关系基础:双方有借条、转账记录、利息约定等借贷证据。
- 约定回赎条款:合同中或口头约定“债务人还款后,债权人返还房屋”。
3. 债权人能否直接取得所有权?——流质契约的禁止
核心风险点:若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房屋归债权人所有”,则该约定因违反流质禁止规定(《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而无效。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必须通过清算程序(拍卖、变卖)实现债权,超出债权部分需返还债务人。
4. 债务人的“回赎权”与清算义务
债务人即便违约,仍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回赎”财产——即清偿债务并要求债权人返还。若债权人擅自处置财产(如低价转卖),债务人可主张侵权赔偿。
四、风险提示:当事人需警惕的“五大痛点”
- “钱房两空”的悲剧:债权人以为签了买卖合同就能高枕无忧,结果因流质条款无效,只能参与债权分配,甚至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优先受偿权落空。
- 债务人“被低价卖房”:部分债权人利用债务人急迫心态,以远低于市价的“买卖”形式,剥夺债务人房屋增值收益。
- 合同效力认定复杂:不同法院对“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不一致,有的判决买卖合同有效,有的判决无效,导致诉讼周期长、成本高。
- 抵押权与买卖合同冲突: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债权人再签订买卖合同,可能因“先抵后卖”导致无法过户。
- 税务风险:若最终需办理过户,债权人和债务人可能面临高额税费(如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五、律师建议:如何合法合规地“以房担保”?
1. 优先选择正规抵押登记
- 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证,这才是最稳妥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债务人正常使用房屋。
- 若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如房产已抵押),可考虑“让与担保”+“清算条款”模式。
2. 明确约定“让与担保”的清算义务
- 在买卖合同中增加条款:“若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本房屋,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权本息,超出部分退还债务人。”
- 避免出现“房屋归债权人所有”的表述,否则该条款无效。
3. 保留完整证据链
- 借贷关系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 担保合意证据: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面确认函。
- 实际履行证据:若已交付房屋,保留钥匙交接、物业费缴纳凭证。
4. 诉讼策略建议
- 债权人应主张“让与担保有效”,请求法院确认优先受偿权,而非直接要求过户。
- 债务人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债权人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若已过户)。
六、结语:法律不保护“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的投机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本质上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识别虚假意思表示,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摒弃“走捷径”心态,选择合法、透明的担保方式。若陷入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债权,避免“钱房两空”的悲剧。
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附:常见“名为买卖实为担保”案件问答(30组)
Q1:在济南市历下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办过户,现在对方说这是借款担保,我该怎么办?
A1:立即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同时主张对方返还房屋或优先受偿权。济南历下区法院通常会按“让与担保”处理,不支持直接过户。
Q2:我借钱给朋友,他写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他不还钱,我能直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吗?
A2:不能。即使合同约定了“到期不还房归你”,该条款也因违反流质禁止规定而无效。你只能通过拍卖、变卖房屋实现债权,超出债务部分需返还。
Q3:在济南市市中区,债务人的房子已经被抵押给银行,又和我签了买卖合同,我能优先受偿吗?
A3:若未办理抵押登记,你的担保权利不能对抗银行已登记的抵押权。银行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你的债权。
Q4:让与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我还能要回借款本金吗?
A4:可以。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借贷合同效力,你仍可依据借条或转账记录要求债务人偿还本息。但本金之外的利息需符合法律规定(年利率不超过LPR的4倍)。
Q5:济南市槐荫区的债务人把车卖给我作为借款担保,但车没过户,他违约了,我能直接开走车吗?
A5:不能。动产让与担保同样适用清算规则,你无权直接占有。建议申请法院查封车辆,通过拍卖变卖实现债权。
Q6:在济南市天桥区,我签了买卖合同但没实际付款,对方起诉我要求过户,我该如何抗辩?
A6:主张双方真实意思是借款担保,买卖合同是虚假的。提供借款证据、无付款记录、房价与借款金额一致等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过户请求。
Q7:债务人用拆迁安置房签订买卖合同担保,但安置房五年内不能过户,我的担保还有效吗?
A7:有效。但需注意,若无法办理过户,你的优先受偿权存在障碍。建议同步办理预告登记,或在合同中约定“可过户时立即办理”。
Q8:在济南市历城区,约定“债务人逾期不还,房屋折价抵债”是否有效?
A8:类似流质条款,无效。折价抵债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且需双方自愿、公平。直接约定“折价抵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Q9:债权人把房屋卖给第三人,债务人能追回吗?
A9:若第三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债务人无法追回,只能向债权人索赔。若第三人知情或低价购买,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Q10:济南市章丘区的债务人欠我200万,他用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子签买卖合同担保,我能要求他支付房屋差价吗?
A10:不能。担保范围仅限债务本息,房屋增值部分(300万-200万=100万)属于债务人,你无权占有。若拍卖后得款300万,你只能拿回200万及利息,剩余100万退还债务人。
Q11:让与担保合同需要公证吗?
A11:不强制,但公证可以增强证据效力。济南市各公证处均可办理,公证后合同真实性争议较小。
Q12:在济南市高新区,我作为债权人,如何避免流质条款无效风险?
A1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双方协商拍卖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后,以市场价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多余部分返还”。
Q13:债务人用公司名下的房产签订买卖合同担保,法人签字,但公司未盖章,合同有效吗?
A13:公司房产需股东会决议、公章等,仅法人签字可能无效。建议核实公司内部授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
Q14:济南市莱芜区的债务人把房子卖给我后,又租了回来,这算“让与担保”吗?
A14:若存在借贷关系,且买卖价格与借款金额一致,可认定为“让与担保”。但需注意,若已实际过户并支付价款,可能被认定为真实买卖。
Q15:让与担保纠纷的诉讼费如何计算?
A15:按财产案件标的额计算,如100万本金的案件,诉讼费约13800元。若胜诉,可要求败诉方承担。
Q16:在济南市钢城区,债务人去世,他的继承人需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吗?
A16:若认定为让与担保,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但买卖合同无效,继承人可主张返还房屋。
Q17:债权人把房屋出租,租金归谁?
A17:若未实际过户,房屋仍属债务人,租金归债务人。但若债权人已实际占有,法院可能酌情支持租金抵扣债务。
Q18:济南市商河县的买卖合同,房价低于市场价50%,法院会如何认定?
A18:明显不合理低价是认定“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重要依据。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穿透式判断,大概率认定担保性质。
Q19:债务人用共有房产(夫妻共同财产)签买卖合同,配偶不知情,合同有效吗?
A19:若配偶未签字且不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合同可能无效。但债权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Q20:让与担保合同能否办理预告登记?
A20:可以。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支持“预告登记”,可防止债务人再次出售,但需注意预告登记的有效期。
Q21:在济南市平阴县,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房屋回购协议”,是否属于让与担保?
A21:若回购协议与借贷相关,且约定“到期不回购,房屋归债权人”,属于典型的让与担保,适用相同规则。
Q22: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就买卖合同主张取回权?
A22:不能。取回权针对所有权,而让与担保中债权人仅享有担保物权,未取得所有权。只能申报债权,优先受偿。
Q23:济南市济阳区的法院对让与担保的判决倾向如何?
A23:济南各区法院基本遵循最高院九民纪要精神,认定合同有效但需清算,不支持直接过户。具体判决需结合案情。
Q24:如何避免让与担保被认定为“套路贷”?
A24:确保利息合法(不超过LPR4倍),不采用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暴力催收等行为,保留真实借贷证据。
Q25:让与担保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A25:可以,但需合理。若违约金过高(如超过年利率24%),法院可能调减。
Q26:在济南市,让与担保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A26:买卖合同按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但若最终被认定无效,可能无需缴纳或需退税。建议咨询税务部门。
Q27:债务人用宅基地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A27:宅基地房屋买卖受限,若债权人非本村村民,合同无效,担保部分也可能无效,但可主张债权。
Q28:济南市历下区的律师对让与担保案件收费多少?
A28:一般按标的额分段收费,如100万以下部分约5%-8%,具体可协商。建议咨询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Q29:让与担保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A29:主债权诉讼时效为3年,从债务到期日起算。若已起诉,注意时效中断。
Q30:债权人能否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A30:可以。若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应在起诉时同步申请查封房屋,济南市法院支持先予保全。
Q31:在济南市,让与担保合同能否对抗其他债权人?
A31: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于其他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但若能证明已实际占有,可能获得一定优待。
Q32:债务人用股票、股权签订买卖合同担保,是否适用相同规则?
A32:适用。但股权让与担保需注意工商变更登记,若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Q33:济南市市中区的法院如何认定“让与担保”中的利息?
A33:利息需符合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计入本金,且不能直接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
Q34:让与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房屋过户的税费由谁承担?
A34:若已过户,需返还,税费由过错方承担。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
Q35:在济南市,让与担保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A35:通常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房屋在历下区,即历下区法院)。借贷合同纠纷也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Q36:债务人用机器设备签订买卖合同,是否适用?
A36:适用,但动产让与担保需交付,否则无法成立担保物权。
Q37:济南市槐荫区的债权人能否直接委托律师处理让与担保案件?
A37:可以,建议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如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此类复杂案件。
Q38:让与担保合同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
A38:可以,双方可协商增加保证人或抵押物,但需注意不得加重不合理的负担。
Q39:济南市历城区,让与担保案件的二审法院是哪个?
A39:一审由基层法院(如历城区法院)审理,二审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Q40: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房屋,债权人如何应对?
A40: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屋。若已转移,可主张恶意串通,要求撤销转让行为。
Q41:让与担保合同能否约定“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有权以房屋抵债,但需补差价”?
A41:可以,但需有明确的清算条款,且差价需合理。若双方协商一致,不违反流质禁止。
Q42:济南市章丘区的债务人,房屋被法院查封后,还能签买卖合同吗?
A42:不能,查封期间房屋不得转让。若签合同,可能被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Q43:让与担保纠纷中,律师如何进行风险代理?
A43:部分律师接受风险代理,即胜诉后按获赔额收费,但需签订明确协议。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支持灵活收费。
Q44:济南市,让与担保案件中,债务人能否反诉要求赔偿损失?
A44:可以。若债权人恶意占有房屋导致损失,债务人可反诉要求赔偿,如租金损失、装修损失等。
Q45:让与担保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如何确定债务到期?
A45:债权人可随时催告还款,合理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还,则债务到期。
Q46:济南市高新区,让与担保案件能否申请调解?
A46:可以,法院会组织调解,但需双方自愿。调解协议可约定清算方案,避免诉讼周期。
Q47:让与担保合同中,债务人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不还款?
A47:不能。合同无效仅影响担保条款,不影响借贷关系本身,债务人仍需偿还借款。
Q48:济南市,让与担保案件中的评估费、拍卖费由谁承担?
A48:一般由债权人先行垫付,最终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Q49:让与担保合同能否约定“债务人不还款,房屋归债权人子女”?
A49:仍属于流质条款,无效。债权人子女不能直接取得房屋,需通过合法担保程序。
Q50:济南市,让与担保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A50:目前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46条、第401条、第428条及《九民纪要》第71条,最高院后续可能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建议关注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的普法文章。
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xxxx号,电话:0531-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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