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行李寄存合同成立要件认定与维权要点解析
柳玉良律师
济南・柳玉良律师・合同纠纷 ——16 年专注合同争议解决,为高净值企业与个人提供全流程精细化法律服务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柳玉良律师,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6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专注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累计承办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400 件,未承接任何其他领域案件。柳玉良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核心课程,毕业后进入当地法院民二庭担任法官助理三年,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解与裁判文书撰写,积累了扎实的司法实务经验。 柳玉良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为山东省内多家知名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开展 “合同风险防范与应收账款管理” 专题培训。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判规则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路径探析》等专业论文在《山东律师》等刊物发表,系山东省内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之一。基于大量案件经验,柳玉良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柳玉良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柳玉良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总体胜诉率(含调解、和解、仲裁胜诉)超过 85%,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团队曾成功处理多起涉及家族企业跨境交易、大额股权执行、到期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案件。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 “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柳玉良律师本人荣膺 “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柳玉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428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买卖合同纠纷(含货款追索、逾期付款、解除合同等):152 件 借款合同纠纷(含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担保追偿等):98 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含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质量索赔等):52 件 租赁合同纠纷(含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租金追索等):38 件 服务合同纠纷(含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技术服务等):30 件 其他合同纠纷(含股权转让、合伙协议、合作协议等):5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89 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建材公司向青岛某工程公司供应钢材,对方拖欠货款 800 万元,多次催收无果,且对方公司已资不抵债,存在转移资产风险。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团队接案后 48 小时内完成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同时调查取证发现对方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立即申请代位权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代位权成立条件。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全额回款,执行阶段通过查封资产拍卖及第三方债权追索,全额执行回款800 万元,客户手写感谢信并赠送锦旗。 典型案例二(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企业主向朋友出借 200 万元,对方仅支付部分利息后失联,涉案金额200 万元,无书面借条仅依靠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指导客户证据链闭环搭建,补强微信聊天记录公证、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诉前谈判阶段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对方仍不履行;出庭质证时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梳理资金流向图,论证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全部本金及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对方辩称系投资款),案件进入执行后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施工队承包某开发商住宅楼外墙工程,涉案金额1500 万元,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且已进入破产程序。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团队调查取证发现工程验收合格,开发商所谓质量问题系借口;风险前置筛查后建议客户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庭审辩论中引用《民法典》第 807 条,论证优先权成立且优于抵押权。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并确认客户对施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全额回款1500 万元,客户送来定制锦旗。 典型案例四(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公司租赁写字楼,因疫情经营困难拖欠租金 80 万元,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涉案金额80 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组织调解,与出租方多次沟通,诉前谈判过程中提出减免部分租金、分期付款方案,同时类案大数据检索疫情相关判例,论证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适用空间。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客户继续承租,分期支付欠款,出租方放弃违约金及解除合同诉求,减少客户财产损失30 万元,客户事后主动介绍朋友委托。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柳玉良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纠纷的当事人,柳玉良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0%,累计收获企业客户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500 万元。多位家族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服务范围:柳玉良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以及省内各地,包括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可承接山东省内各级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如您正面对货款拖欠、合同违约、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债务追索,欢迎预约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济南柳玉良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行李寄存服务已成为车站、商场、景区等场所的常见配套。然而,当寄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寄存争议时,双方是否构成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往往成为责任认定的核心。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行李寄存合同成立的四个关键要件,帮助您规避“寄存即免责”的陷阱,保护自身权益。
一、什么是行李寄存合同?法律如何定性?
行李寄存合同属于《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的保管合同,即保管人(寄存服务方)保管寄存人(客户)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成立要件包括: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管物交付、保管人接受保管物。实践中,许多纠纷源于“自助寄存柜”“扫码寄存”等非传统模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方式易引发争议。
二、案例引入:扫码寄存柜的“合同迷雾”
案情概要
2023年3月,济南市民张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商场入口处的自助寄存柜寄存了一个行李箱,通过扫码支付2元后获得取件码。次日,张返回取件时发现箱体被撬,行李箱及内部价值8000元的电子产品丢失。张要求商场赔偿,商场辩称:自助寄存柜系第三方公司运营,且寄存须知中已明确“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概不负责”,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张遂将商场及寄存柜运营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通过扫码支付、输入取件码的操作,与运营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寄存须知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运营公司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且该条款排除了张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最终判决运营公司赔偿张损失6000元(因张未主动申报贵重物品,法院酌定部分责任)。
三、行李寄存合同成立的四项核心要件
1. 要约与承诺的明确意思表示
- 要约:寄存人通过扫码、填写单据、支付费用等行为,发出希望寄存物品的意愿。
- 承诺:保管人通过出具凭证、开放寄存柜、接收物品等行为,表示接受寄存。
- 关键点:自助寄存柜的“扫码支付”行为,通常视为寄存人发出要约,系统生成取件码则视为承诺达成。若寄存柜故障或未收到费用,则合同未成立。
2. 保管物的实际交付
-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民法典》第890条)。交付意味着寄存人将物品置于保管人控制之下。
- 对于自助寄存柜,存入物品并关闭柜门属于交付行为;若仅扫码但未放入物品,合同未成立。
3. 双方达成合意,无重大误解或欺诈
- 寄存服务方需明确告知保管规则、免责条款、保管期限等。若未充分告知(如“存放违禁品后果自负”),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 寄存人需如实说明物品性质。若隐瞒贵重物品,保管人可能仅承担一般保管责任(《民法典》第898条)。
4. 保管人具有保管能力和意思
- 保管人需具备控制保管物的能力。例如,商场将寄存柜外包给第三方,第三方公司才是实际保管人;商场仅提供场地,不直接承担保管责任。
- 若寄存柜位置偏僻、无人看管,保管人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补充责任。
四、常见痛点与法律对策
-
痛点1:自助寄存柜“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解答:无效。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寄存柜运营方不能通过“概不负责”规避保管义务。 -
痛点2:贵重物品丢失,寄存人未主动申报,能否全额索赔?
解答:不能。寄存人未告知贵重物品,保管人按一般物品处理,丢失时仅按普通物品价值赔偿(除非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 -
痛点3:寄存柜超时占用,物品被清理丢失,责任谁担?
解答:保管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并合理保管。若未通知直接清理,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已尽到合理通知(如短信、公告),且物品被清理后第三方保管,寄存人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
痛点4:商场寄存柜并非商场运营,消费者应向谁索赔?
解答:消费者有权向实际保管人(运营公司)索赔。若商场未尽到审核义务(如未核实运营公司资质),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实操建议: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 寄存前:仔细阅读寄存须知,对“免责条款”拍照留存。贵重物品应主动申报并支付额外保管费。
- 寄存时:记录柜号、取件码、支付凭证,存入物品后立即拍照确认柜门锁好。
- 发现丢失后:立即报警并通知商场管理人员,要求调取监控。保留所有电子证据(支付记录、短信通知等)。
- 维权途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12315),或向法院起诉。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六、专业解读:合同成立与责任认定的司法趋势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自助寄存柜纠纷的判决趋于一致:只要寄存人完成支付并存入物品,即视为保管合同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等基层法院均有类似判例,强调运营方作为保管人应承担谨慎保管义务。若运营方以“技术故障”或“黑客攻击”为由抗辩,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法院不支持免责。
七、该领域常见问题问答(30组)
Q1:在济南市历下区,自助寄存柜扫码支付后未放入物品,合同是否成立?
A1:不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仅扫码支付属于预约,未实际存入物品不构成保管关系。
Q2:济南市市中区某商场寄存柜,寄存人忘记取件码,能否直接要求开柜?
A2: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支付凭证,保管人核实后应协助开柜。若保管人拒绝操作,可报警或投诉。
Q3:在济南市槐荫区,行李寄存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书面签字?
A3:不需要。自助寄存柜的扫码支付、取件码生成即视为电子合同成立,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Q4:寄存人将行李箱放在柜台前未办理手续,后丢失,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A4:不成立。未交付且未达成合意,双方未形成保管关系,寄存人自行承担风险,但商场可能承担意外责任。
Q5:济南市天桥区某车站寄存柜,寄存人存入违禁品后丢失,能否索赔?
A5:不能。寄存人明知违禁品仍寄存,属违法行为,合同无效,保管人有权拒绝赔偿。
Q6:商场寄存柜内张贴“禁止寄存笔记本电脑”,但寄存人仍存放,丢失后责任如何?
A6:寄存人违反告知义务,保管人可减轻责任。但保管人仍应证明无重大过失,否则需承担部分赔偿。
Q7:在济南市章丘区,寄存柜超时占用,保管人将物品移至仓库,丢失后谁担责?
A7:保管人应履行通知义务,若未通知且未妥善保管,应赔偿;若已通知但寄存人逾期不取,保管人责任减轻。
Q8:寄存人通过微信小程序预约寄存,但未实际支付费用,合同是否成立?
A8:不成立。预约行为不产生保管义务,需实际支付费用且存入物品后方可成立。
Q9:济南市历城区某景区,寄存柜故障导致物品无法取出,保管人是否违约?
A9:是。保管人应提供正常使用的设备,故障导致无法取物构成违约,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
Q10:寄存人委托他人代存行李,受托人操作失误导致物品丢失,寄存人能否向保管人索赔?
A10:可以。寄存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保管人应对所有使用人负责,但寄存人可向受托人追偿。
Q11:在济南市莱芜区,寄存柜运营公司突然倒闭,寄存人如何维权?
A11:立即报警并联系当地市场监管局,同时向法院起诉运营公司,若公司无财产,可要求商场承担补充责任。
Q12:寄存人寄存时未索要发票,是否影响合同成立?
A12:不影响。支付凭证、取件码或微信聊天记录均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Q13:济南市商河县某酒店,前台寄存行李后,服务员未登记就丢失,责任如何认定?
A13:酒店作为保管人,未履行登记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寄存人可依据现场监控或证人证言维权。
Q14:寄存人寄存物品时,柜门未关好就离开,后续物品丢失,寄存人是否有过错?
A14:有。寄存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可能减轻保管人责任,但不免除保管人基本保管义务。
Q15:在济南市济阳区,寄存柜提示“请勿存放现金”,但寄存人仍存放,丢失后如何处理?
A15:寄存人违反明确提示,保管人可主张寄存人过错,但若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如未锁柜门),仍需赔偿。
Q16:寄存人使用免费寄存柜,合同是否成立?
A16:成立。免费寄存属于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较轻,但仍需履行基本保管义务,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丢失。
Q17:济南市高新区某写字楼,寄存柜位于公共区域,无人看管,丢失后责任谁担?
A17:寄存柜运营方承担主要责任,写字楼物业若未尽到安全巡查义务,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Q18:寄存人发现物品丢失后,未及时报警,自行与保管人协商失败,能否起诉?
A18:可以,但需注意3年诉讼时效。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避免因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
Q19:在济南市平阴县,寄存柜内的物品被他人用技术手段开锁盗走,保管人是否免责?
A19:不免责。保管人应确保设备安全,技术漏洞属于保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Q20:寄存人寄存时,保管人要求登记身份证信息,但未保存,是否合法?
A20:合法。保管人有权要求登记,但需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得泄露。若因泄露导致损失,寄存人可索赔。
Q21:济南市历下区,多个寄存柜同时故障,导致大量物品无法取出,保管人应如何赔偿?
A21:保管人应主动联系寄存人,提供替代方案(如人工取件),并赔偿因故障导致的直接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
Q22:寄存人寄存物品后,保管人擅自将物品转移至其他地点,导致丢失,责任谁担?
A22:保管人擅自转移,违反保管合同约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物品价值及合理维权费用。
Q23:在济南市市中区,寄存人寄存的行李箱内,有自用药品,丢失后如何计算赔偿?
A23:需提供药品购买凭证,按实际损失赔偿。若无法证明价值,法院可能参照市场同类药品价格酌定。
Q24:寄存人寄存物品后,保管人出具“寄存凭证”但未盖章,是否有效?
A24:有效。只要凭证能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关系(如柜号、时间、取件码),即使无印章,亦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Q25:济南市槐荫区,寄存柜内发现他人遗留物品,新人误存,能否要求保管人归还?
A25:可以。保管人应妥善保管遗留物品,并联系原主人或上交公安机关。新人误存不影响保管人返还义务。
Q26:寄存人寄存时,保管人要求在合同上勾选“已阅读免责条款”,但未实际解释,该条款是否有效?
A26:无效。格式条款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并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寄存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Q27:在济南市章丘区,寄存人寄存的行李被第三方损坏,保管人是否免责?
A27:不免责。保管人应对保管物安全负责,第三方损坏属于保管人未尽到防护义务,应先行赔偿,再向第三方追偿。
Q28:寄存人寄存时,保管人告知“寄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超时后物品被清理,寄存人能否索赔?
A28:需看保管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若已明确告知超时后果,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寄存人逾期不取,责任自负。若未通知,保管人需承担清理导致的损失。
Q29:济南市历城区,寄存人使用寄存柜时,发现柜门损坏,关上后自动弹开,后续物品丢失,责任如何认定?
A29:保管人设备故障是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寄存人发现损坏应停止使用,若继续使用导致损失,需承担次要责任。
Q30:寄存人寄存后,取件码丢失,保管人拒绝提供其他取件方式,是否违约?
A30:是。保管人应提供身份验证后的人工取件服务,若拒绝,构成违约,寄存人可要求赔偿误工费及物品损失。
Q31:在济南市天桥区,寄存柜内装有监控,但监控损坏,无法调取,保管人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A31:是。保管人作为证据控制方,若因自身原因导致监控缺失,法院可推定寄存人主张成立,保管人需承担不利后果。
Q32:寄存人寄存的行李内,有他人赠送的礼物,价值无法确定,如何索赔?
A32:寄存人可提供购买凭证、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证明价值。若无法证明,法院可能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价或酌定赔偿。
Q33:济南市济阳区某商场,寄存柜运营公司注册地在其他城市,寄存人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A33:可选择合同履行地(济南市济阳区)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选择济南市济阳区法院更方便主张权利。
Q34:寄存人寄存时,保管人未提供任何凭证,仅凭口头约定,合同是否成立?
A34:成立。但缺乏书面凭证,寄存人需自行提供其他证据(如支付记录、证人证言)证明合同存在。
Q35:在济南市高新区,寄存人寄存的行李箱被保管人误认为是无主物,变卖处理,保管人应如何赔偿?
A35:保管人应赔偿行李箱及内部物品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如寄存人精神损失费,视情况而定)。
Q36:寄存人寄存后,因保管人保管不当,导致物品受潮变质,寄存人能否索赔?
A36:可以。保管人应提供适合保管的环境,若因潮湿、高温等导致物品受损,应赔偿寄存人直接损失。
Q37:济南市莱芜区,寄存人寄存的贵重物品,在寄存前已告知保管人,但保管人未记录,丢失后能否按实际价值赔偿?
A37:需看寄存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已告知(如录音、聊天记录)。若无法证明,法院可能按一般物品赔偿。
Q38:寄存人寄存时,保管人要求预存押金,押金是否属于保管费?
A38:押金属于担保,不是保管费。若寄存人未取走物品,保管人可扣除保管费后返还押金,但不得随意扣押。
Q39:在济南市商河县,寄存柜被强拆,物品全部丢失,保管人如何赔偿?
A39:保管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寄存人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
Q40:寄存人寄存行李后,突然病倒,无法及时取回,保管人应如何处理?
A40:保管人应联系寄存人,若无法联系,可报警并妥善保管物品。寄存人可委托他人凭身份证明取回。
Q41:济南市平阴县,寄存人寄存的包裹内,有现金1万元,但未告知保管人,丢失后能索赔吗?
A41:不能按现金价值索赔,只能按一般包裹价值(通常不超过500元)赔偿。寄存人未申报,自行承担后果。
Q42:寄存人寄存时,保管人要求填写“寄存物品清单”,但寄存人未填写,丢失后如何确定损失?
A42:由寄存人举证证明物品内容。若无法举证,法院可能仅支持最低赔偿标准(如100-500元)。
Q43:在济南市历下区,寄存柜使用前需阅读“用户协议”,但协议内容过长,寄存人未仔细阅读,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A43: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协议中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仍可能无效。寄存人可主张协议未以显著方式提示。
Q44:寄存人寄存行李后,发现保管人将寄存柜出租给他人用于其他用途,是否违约?
A44:是。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设施用途,否则侵犯寄存人知情权,寄存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Q45:济南市市中区,寄存人寄存的行李被保管人误认为是危险品,报警处理,经查为普通物品,保管人是否赔偿?
A45:保管人需证明有合理怀疑依据(如外观异常、气味刺鼻)。若无依据,应赔偿寄存人因误报造成的损失(如误工费、精神损失)。
Q46:寄存人寄存后,保管人要求额外支付保管费,否则拒绝返还,是否合法?
A46:不合法。保管费应按约定标准收取,不得事后加价。寄存人可拒绝支付,并要求保管人履行返还义务,或向12315投诉。
Q47:在济南市槐荫区,寄存人寄存的行李箱内,有重要合同文件,丢失后如何计算损失?
A47:文件本身价值较低,但补办成本较高。寄存人可要求赔偿补办费用(如公证费、差旅费),法院可能酌情支持。
Q48:寄存人寄存行李时,保管人要求寄存人购买保险,是否强制?
A48:不强制。寄存人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保险,保管人不得以“不买保险不寄存”为由拒绝服务,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Q49:济南市章丘区,寄存人寄存的贵重物品,在寄存前已购买保险,丢失后如何理赔?
A49:寄存人先向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可向保管人索赔。注意:保险赔款与保管人赔款不得重复计算,以实际损失为限。
Q50:寄存人寄存行李后,保管人倒闭,但未通知寄存人,导致物品被清理,寄存人能否起诉?
A50:能。保管人清算组应通知债权人,未通知的,寄存人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或向法院起诉原保管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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