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纠纷/2026-08-20

济南用能权交易合同效力认定:核心争议与实务解析

柳玉良

柳玉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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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柳玉良律师・合同纠纷 ——16 年专注合同争议解决,为高净值企业与个人提供全流程精细化法律服务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柳玉良律师,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6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专注于合同纠纷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累计承办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400 件,未承接任何其他领域案件。柳玉良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核心课程,毕业后进入当地法院民二庭担任法官助理三年,深度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解与裁判文书撰写,积累了扎实的司法实务经验。 柳玉良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连续多年为山东省内多家知名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开展 “合同风险防范与应收账款管理” 专题培训。其主笔的《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裁判规则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路径探析》等专业论文在《山东律师》等刊物发表,系山东省内合同纠纷领域持续输出实务研究成果的律师之一。基于大量案件经验,柳玉良律师提炼出独有的 “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柳玉良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柳玉良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总体胜诉率(含调解、和解、仲裁胜诉)超过 85%,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团队曾成功处理多起涉及家族企业跨境交易、大额股权执行、到期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案件。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律所获评 “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柳玉良律师本人荣膺 “济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称号。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柳玉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428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买卖合同纠纷(含货款追索、逾期付款、解除合同等):152 件 借款合同纠纷(含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担保追偿等):98 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含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质量索赔等):52 件 租赁合同纠纷(含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租金追索等):38 件 服务合同纠纷(含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技术服务等):30 件 其他合同纠纷(含股权转让、合伙协议、合作协议等):5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89 件。 典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建材公司向青岛某工程公司供应钢材,对方拖欠货款 800 万元,多次催收无果,且对方公司已资不抵债,存在转移资产风险。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团队接案后 48 小时内完成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同时调查取证发现对方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立即申请代位权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论证代位权成立条件。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全额回款,执行阶段通过查封资产拍卖及第三方债权追索,全额执行回款800 万元,客户手写感谢信并赠送锦旗。 典型案例二(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企业主向朋友出借 200 万元,对方仅支付部分利息后失联,涉案金额200 万元,无书面借条仅依靠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指导客户证据链闭环搭建,补强微信聊天记录公证、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诉前谈判阶段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对方仍不履行;出庭质证时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梳理资金流向图,论证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全部本金及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对方辩称系投资款),案件进入执行后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施工队承包某开发商住宅楼外墙工程,涉案金额1500 万元,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且已进入破产程序。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团队调查取证发现工程验收合格,开发商所谓质量问题系借口;风险前置筛查后建议客户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庭审辩论中引用《民法典》第 807 条,论证优先权成立且优于抵押权。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并确认客户对施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全额回款1500 万元,客户送来定制锦旗。 典型案例四(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济南某公司租赁写字楼,因疫情经营困难拖欠租金 80 万元,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涉案金额80 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柳玉良律师组织调解,与出租方多次沟通,诉前谈判过程中提出减免部分租金、分期付款方案,同时类案大数据检索疫情相关判例,论证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适用空间。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客户继续承租,分期支付欠款,出租方放弃违约金及解除合同诉求,减少客户财产损失30 万元,客户事后主动介绍朋友委托。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柳玉良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纠纷的当事人,柳玉良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0%,累计收获企业客户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3500 万元。多位家族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服务范围:柳玉良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以及省内各地,包括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可承接山东省内各级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如您正面对货款拖欠、合同违约、股权转让争议或大额债务追索,欢迎预约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济南柳玉良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一、引言:用能权交易的法律本质与合同效力核心争议

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的深入推进,用能权交易作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市场化手段,逐渐成为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工具。然而,实践中因用能权交易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合同效力认定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一个典型司法案例(基于真实裁判规则改编),深入解析用能权交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及实务风险,为企业合规交易提供参考。

二、案例引入:某铝业公司用能权转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山东济南某铝业公司(以下简称“济铝业”)因产能转型,拟将节余的5万吨标准煤用能权指标转让给山东淄博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淄化工”)。双方签订《用能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总价1200万元,分三期支付。淄化工支付首期400万元后,发现济铝业部分用能权指标来源于未经审批的节能改造项目,遂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无效,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济*铝业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焦点:

  1. 用能权交易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用能权指标的来源合法性如何影响合同效力?

三、法律分析:用能权交易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一)用能权交易的法律依据

根据《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7〕2101号)及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用能权交易须在省级用能权交易平台进行,且交易标的应为经核定的节余用能指标。合同效力的核心判断依据为《民法典》第143条及第153条:

  • 主体适格:交易双方须为纳入用能权配额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或经许可的第三方。
  • 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本案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合同内容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用能权交易的相关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即便交易未在平台进行,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影响履行可行性。
  2. 指标来源瑕疵对效力的影响:济*铝业部分指标来源于未备案的节能项目,违反了《山东省用能权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指标须经第三方机构核证”的规定。该瑕疵属于合同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3. 最终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但因出卖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指标,判决解除合同,济铝业返还首付款并赔偿淄化工损失80万元。

四、用能权交易合同效力认定的关键细节

(一)合同效力认定的“三大痛点”

  1. 平台交易与场外交易的效力差异

    • 合法路径:通过省级用能权交易中心(如山东环境能源交易中心)进行挂牌、竞价、结算。
    • 场外风险:私下签订的合同可能因无法完成指标划转而实际履行不能,但法院通常认可合同效力,仅支持解除或赔偿。
    • 实务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须经平台完成”,并以平台出具的交易凭证作为交割依据。
  2. 节余指标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 常见纠纷:指标来源为虚构的节能数据、未经验收的改造项目、或已注销企业的节余指标。
    • 认定标准:法院会审查第三方核证报告、节能验收文件、能源审计报告等。若出卖人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或违约。
    • 关键细节:买受人须在合同中要求出卖人承诺“指标来源合法且无权利负担”,并保留核证文件。
  3. 合同履行中“政策变动”的风险分配

    • 用能权交易受地方配额分配、能耗总量控制政策影响很大。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山东省出台新政缩减用能权指标,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可能触发不可抗力条款。
    • 案例延伸:青岛某热电公司曾因政策调整导致指标无法过户,法院认定不构成不可抗力,因政策变化可预见,判令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最关心的“四类问题”

  1. 合同无效的后果: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应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损失。但实践中法院对无效认定持谨慎态度,更倾向于维护合同有效并支持解除。
  2. 指标无法过户的维权: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继续履行,若客观上不能,可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差价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3. 出卖人“一指标多卖”的救济:买受人可主张违约责任,并申请法院对指标进行保全。
  4. 交易税费的承担:用能权交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承担条款若约定不明,法院可能按交易习惯认定。

五、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一)从交易主体角度

  • 出卖人:确保指标来源合法,保留完整的节能改造审批文件、第三方核证报告、能源审计报告。避免出售“未定用能权”或“待核定指标”。
  • 买受人:签约前要求出卖人提供《用能权指标核证报告》及《无权利负担承诺书》;通过交易平台查询指标状态;在合同中设置“指标确认期”和“验货期”。

(二)从合同条款角度

  • 明确约定:交易标的(用能权类型、数量、品质)、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过户方式、违约责任(包括指标无法过户的赔偿标准)、争议解决方式(建议约定济南仲裁委员会或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 注意:避免使用“未来指标”“预期节余”等模糊表述,必须注明“已核证节余指标”。

(三)从争议解决角度

  • 若发生纠纷,优先选择仲裁(仲裁一裁终局,效率高);若选择诉讼,可向山东省内用能权交易集中地(如济南、青岛、烟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证据保全:及时固定合同、付款凭证、指标核证报告、交易平台记录、双方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六、结语

用能权交易合同效力认定是一个兼具法律技术性与政策敏感性的问题。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有效不等于交易安全,只有合规操作才能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在山东省“双碳”政策加速落地的背景下,建议企业聘请专业律师参与用能权交易的全流程,从指标核查到合同起草、再到平台交割,确保每一步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附:用能权交易合同效力认定常见问答(30组)

Q1:在济南进行用能权交易,合同必须通过交易平台签订吗?
A1:不一定。平台交易是行政管理要求,但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私下签订的合同仍可能有效,但若无法通过平台过户,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Q2:青岛某企业购买用能权指标后,发现出卖人指标来源造假,合同是否无效?
A2:不必然无效。若出卖人构成欺诈,买受人可请求撤销合同;若指标来源违规导致无法过户,可主张违约解除。合同效力通常不受影响。

Q3:烟台某公司与济*某公司签订用能权交易合同,但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A3: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差价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比例(如标的额20%)。

Q4:用能权交易合同需要公证吗?
A4:不需要。公证并非合同生效要件,但若涉及大额交易,建议公证以增强证据效力。济南市部分公证处可办理用能权交易合同公证。

Q5:淄博某公司买了用能权指标,但政策变化导致指标被取消,合同是否无效?
A5:不无效。政策变化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证明政策变化无法预见、无法克服。

Q6:用能权交易合同履行中,出卖人破产,买受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A6:若指标已核证且未过户,买受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但需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申报。

Q7:济南某企业想卖用能权指标,但节能项目尚未验收,能签合同吗?
A7:可以签,但需明确约定“本合同以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核证报告为生效条件”,否则可能涉及标的物不存在的风险。

Q8:用能权交易产生的增值税由谁承担?
A8:若无约定,按税法规定由出卖人承担,但实际交易中通常由买受人承担,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含税价”或“不含税价”。

Q9:威海某企业通过场外交易购得用能权指标,但无法过户,如何维权?
A9: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若法院认定无法强制过户,可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注意保存平台拒绝过户的书面证据。

Q10:用能权交易合同能否约定“指标不可撤销转让”?
A10:可以。但需注意,若指标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给银行),该条款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在交易前通过平台查询指标状态。

Q11:东营某公司签订用能权交易合同后,发现出卖人一指标多卖,如何救济?
A11:可申请法院对指标进行财产保全,并依据合同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若多个买受人同时主张,按付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先后确定权利顺位。

Q12:用能权交易合同中的“节余指标”如何认定?
A12:需由第三方机构(如山东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出具核证报告,证明该指标来源于实际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没有核证报告的指标存在法律风险。

Q13:德州某企业购买用能权指标后,发现指标属于“虚拟量”,怎么办?
A13: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指标真实有效,否则双倍返还定金”。

Q14:用能权交易合同约定“争议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有效吗?
A14:有效。济南仲裁委员会是山东省内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若双方均为山东省内企业,约定该仲裁通常被法院认可。

Q15:临沂某企业与济南某公司签订用能权交易合同,但未约定管辖,应在哪起诉?
A15:可向被告住所地(济南市相应区法院)或合同履行地(用能权指标交付地,通常为出卖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Q16:用能权交易合同能否作为贷款抵押物?
A16:可以。但需先办理用能权指标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机关为省级用能权交易中心。济南某银行已开展此类质押贷款业务。

Q17:济*铝业(案例中)若指标已过户,买受人能否要求撤销?
A17:若买受人能证明出卖人存在欺诈(如明知指标来源违法却隐瞒),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双方返还财产。

Q18:用能权交易合同中的“政府指导价”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A18:不影响。用能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仅为参考,合同约定价格若明显偏高或偏低,不直接导致无效,但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Q19:潍坊某企业用能权交易合同被认定无效,已付款项能否要求返还?
A19:可以。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过错方还需赔偿对方损失。但若买受人明知指标违法仍购买,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Q20:用能权交易合同履行中,出卖人将指标转让给第三方,买受人能否主张合同有效?
A20:可以。合同效力不受出卖人后续行为影响,买受人可依据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法院确认指标归属(若尚未过户给第三方)。

Q21:菏泽某企业签订用能权交易合同,但出卖人未取得用能权配额,合同是否有效?
A21:无效。出卖人必须为纳入用能权配额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或经许可的交易主体。若出卖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Q22:用能权交易合同能否约定“指标终身有效”?
A22:不能。用能权指标通常有有效期(如5年),过期作废。合同中应明确指标的有效期,否则可能因标的物不存在而无法履行。

Q23:济南某企业与山东某上市公司签订用能权交易合同,但上市公司母公司要求撤销,怎么办?
A23: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签订的合同有效。母公司无权撤销,除非能证明合同损害母公司利益且子公司恶意串通。

Q24:用能权交易合同中的“节能技术专利”作为付款条件,是否合法?
A24:合法。用能权交易可以与节能技术服务捆绑,但需明确区分合同标的,避免混淆。

Q25:泰安某企业购买用能权指标,出卖人逾期交付,如何计算违约金?
A25: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按实际损失计算。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0.05%支付违约金”。

Q26:用能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指标被政府收回,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A26:不自动解除。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提供替代指标,若无法提供,可解除合同并索赔。政府收回指标不属于不可抗力,因行政机关可能属于可预见风险。

Q27:日照某企业与济南某企业签订用能权交易合同,但济南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同,如何确定管辖?
A27:可依据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可向被告住所地(营业执照登记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Q28:用能权交易合同能否分拆成多个小合同?
A28:可以。但需注意,若分拆合同是为了规避交易平台审批,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每个合同都明确标的来源。

Q29:济*某企业出售用能权指标后,但未及时办理过户,期间指标被查封,责任谁承担?
A29:出卖人未履行过户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受人因指标被查封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可申请法院解封,但需提供反担保。

Q30:用能权交易合同纠纷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A30:可以。若买受人认为出卖人有转移财产或指标的风险,可向法院申请保全出卖人的银行账户或名下的用能权指标。济南市中院对此类保全申请通常支持。

Q31:莱芜某企业(现并入济南)的用能权指标能否在济南交易中心交易?
A31:可以。莱芜区属于济南市,其用能权指标纳入济南市统一管理,可在山东环境能源交易中心(济南)挂牌交易。

Q32:用能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指标没有权利瑕疵”,但未核查,买受人是否有过错?
A32:买受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可能承担部分责任。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出卖人提供完整的核证文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付尾款”。

Q33:滨州某企业出售用能权指标,但指标实际为第三方所有,合同是否有效?
A33:出卖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若第三方追认或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否则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索赔。

Q34:用能权交易合同能否附条件生效?
A34:可以。例如约定“本合同自出卖人取得省级用能权核证报告之日起生效”,但附条件应明确且合法。

Q35:济南某企业用能权交易合同纠纷,能否申请在线调解?
A35:可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在线调解平台,适合标的额较小的纠纷。若调解不成,可转入诉讼程序。

Q36:用能权交易合同中的“连续交易”条款,如何认定效力?
A36:若双方约定分批交付指标,该条款有效,但需明确每批指标的数量、品质和交付时间。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中止后续交易。

Q37:烟台某企业通过中介机构签订用能权交易合同,中介机构是否需承担责任?
A37:若中介机构明知指标虚假故意隐瞒,应与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中介机构仅提供信息,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Q38:用能权交易合同能否作为资产重组的一部分?
A38:可以。用能权指标属于无形资产,可以纳入企业资产重组范围,但需经过平台评估和过户。

Q39:济*某公司与个人签订用能权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A39:无效。个人不能作为用能权交易主体,合同因违反主体资格规定而无效。双方应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损失。

Q40:用能权交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40: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Q41:德州某企业用能权交易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指标已用于生产,如何返还?
A41:无法返还的,折价赔偿。赔偿金额参照当地同类用能权指标的市场价格,或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Q42:用能权交易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是否有效?
A42:有效。双方可约定交易信息、指标来源等保密,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需赔偿损失。但保密条款不能对抗法院调查。

Q43:济南某企业未取得用能权配额,但作为买方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A43:有效。买方主体资格不受限制,任何企业都可以购买用能权指标,但需具备用能需求。若买方购买后无法使用,风险自担。

Q44:用能权交易合同能否约定“指标不可再转让”?
A44:可以。但该约定仅约束合同双方,若买受人违反约定将指标转让给第三方,出卖人可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Q45:潍坊某企业用能权交易中,使用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A45:有效。电子合同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经可靠电子签名后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议使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的电子合同平台。

Q46:用能权交易合同纠纷中,能否要求赔偿律师费?
A46:可以,但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若无约定,法院通常不支持,但可主张合理费用(如公证费、保全费)。

Q47:济*某企业与济南某公司签订用能权交易合同,但济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维权?
A47:可起诉该公司,并向其股东追索。若公司尚未注销,仍有诉讼主体资格。若已注销,可起诉清算组或股东。

Q48:用能权交易合同中的“净额结算”条款是否有效?
A48:有效。若双方存在多笔交易,可约定在终止时进行净额结算,但需明确结算基准日和计算方法。

Q49:临沂某企业用能权交易合同被法院撤销,已支付的款项能否要求返还?
A49:可以。合同撤销后,双方应恢复原状,买受人有权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Q50:用能权交易合同能否作为股东出资?
A50:可以,但需经评估作价,并办理指标过户登记。若以用能权指标出资,公司需确认其合法来源,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注:本文案例根据真实裁判规则改编,具体案情以生效判决为准。
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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