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8-21

南京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主张路径与风险防范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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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开篇点题:建设工程纠纷的核心价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即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方)能否直接向发包人、转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本文结合(2015)宁民终字第5379号判决书,系统梳理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的法律路径、举证责任及风险防范策略,为工程从业者提供可操作的维权方案。

二、分层解析: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1. 核心争议:转包人VS介绍人的责任认定

上诉人张绍刚主张“我只是介绍人,并非转包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其与XX之间构成转包合同关系。判决书原文明确:“上诉人张绍刚将杜瑞公司承租的部分房屋仓库地坪漆转包给被上诉人XX施工……XX作为实际施工人,其主张该项工程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键分析

  • 张绍刚虽辩称“介绍”,但实际组织施工、约定单价(40元/平方米)、直接联系XX,符合转包人特征。
  • 法院采纳“口头约定+施工事实+投入使用”的综合认定标准,突破“书面合同”局限。

2. 发包人/总包人的付款义务边界

杜瑞公司(发包人)与国华公司(总包人)均主张“已向张绍刚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其免责。判决书原文:“原审被告杜瑞公司作为发包方已将涉案工程款通过国华公司转账方式给了张绍刚……杜瑞公司、国华公司已明确表示除涉案工程外,其公司与张绍刚并无其他任何合作项目。”

关键规则

  • 发包人、总包人若已向转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且无恶意串通,则无需再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 实际施工人若主张发包人、总包人连带付款,须举证证明其未付款或存在过错。

3. 证人证言与转账记录的采信规则

张绍刚质疑“甘军出具的证明以及3份工人证明,均未经证人出庭质证”,但法院仍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事实。判决书原文:“虽原审查明事实表述有误,但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确认了“杜瑞公司→国华公司→张绍刚”的付款链条。

证据规则提示

  • 口头合同、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报警记录等可形成证据链,法院会综合考量。
  • 实际施工人应保留:施工过程记录(照片、视频)、材料采购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联系方式等。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实际施工人维权实操指南

第一步:锁定转包人(或发包人)的合同相对方

  • 收集与“介绍人”“中间人”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证明其“组织施工、约定价格、指示施工”的行为。
  • 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总包人与转包人的付款凭证,确认转包人已收到工程款。

第二步:固定“实际施工”事实

  • 保存材料采购单(如本案“XX向南京凯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材料”)、工人工资支付记录、现场照片、验收记录。
  • 取得发包人或使用人出具的“施工证明”(如甘军证明),证明工程已交付使用。

第三步:精准选择被告

  • 优先起诉“转包人”(如本案张绍刚),因其直接与施工人建立合同关系。
  • 若转包人下落不明或无支付能力,可追加发包人、总包人,但需举证其未付款或存在过错。

第四步:应对“介绍人”抗辩

  • 若对方辩称“仅介绍”,应重点举证其“参与定价、指示施工、到场监督”等管理行为。
  • 本案中,法院通过“张绍刚未提供证据证明国华公司转账给其的工程款是其他劳务费用”推翻了其抗辩。

四、结尾延展:风险防范与行动建议

实际施工人面临的最大风险在于“合同关系缺失”与“证据不足”。建议:

  1.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单价、付款方式,避免口头约定。
  2. 保留付款凭证:要求发包人、总包人出具“付款承诺书”,并保留其向转包人付款的银行流水。
  3. 及时报警或诉讼:若对方拒绝付款,立即报警(如本案XX报警)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转包人转移资产。

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发包人责任范围”等议题,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您可携带证据材料至律师事务所进行深度咨询,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

作者: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5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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