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2026-08-22

南京企业债权转股权后对赌履行中真实性审查要点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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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一、引言:债转股+对赌,为何“真实”成关键?

在股权投资领域,“债权转股权”+“对赌条款”的组合模式日益常见。企业通过将原有债权转化为股权,再附加业绩对赌承诺,实现融资与风险控制的双重目标。然而,当对赌条款触发、投资方要求回购或补偿时,债转股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这笔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转股程序是否合法?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要任务便是审查债转股的真实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股权是否合法取得、对赌条款能否适用。

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件,揭示法院如何穿透“债转股”表象,审查其真实性,并提供实务操作建议。

二、案情简介:虚构债权?对赌协议遭质疑

当事人信息

  • 投资方:张某(化名“张某”)
  • 目标公司: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
  • 原股东:王某、李

基本事实
某与科技公司原股东王某、李某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约定张某对科技公司享有500万元债权(源于前期借款及服务费),该债权全部转为科技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张某持股20%。同时,三方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若科技公司2021年净利润未达1000万元,王某、李某需按年化10%利率回购张某持有的全部股权,并支付违约金。

2022年,科技公司未完成业绩目标,张某要求王某、李某履行回购义务。但王某、李某抗辩称:债权转股权的基础债权并不真实,张某从未实际出借500万元,相关资金流水系循环转账,且转股程序未履行评估、验资等法定程序,因此股权无效,对赌协议也应无效。

三、争议焦点:债转股真实性应如何审查?

本案的核心在于:张*某通过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权是否真实合法? 这直接决定了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回购义务是否成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以下四个方面:

1. 基础债权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假债权”?

  • 证据审查:法院要求张某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据、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发现张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中,500万元分为多笔打入科技公司账户,但其中200万元在到账后短时间内又转回张*某关联账户,形成“循环转账”痕迹。
  • 关键判断:法院认为,债转股的基础债权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能存在虚构、伪造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形。循环转账导致的资金回流,无法证明张*某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该部分债权真实性存疑。

2. 转股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 程序要求: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债权转股权需经股东会决议、委托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本案情况:科技公司虽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但未聘请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也未出具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仅依据《债权转股权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办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 法院观点:程序瑕疵不能直接否定股权效力,但会加重对债权真实性的审查力度。若程序严重缺失,可能影响股权取得的合法性。

3. 对赌协议的效力——是否因债转股虚假而无效?

  • 合同效力:对赌协议(回购条款)是投资方与股东之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认定为有效,除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损害公共利益等)。
  • 本案关联:王某、李某主张,若债转股虚假,则张*某不具备股东身份,对赌协议的主体不适格,协议应无效。法院指出:对赌协议的效力独立于债转股行为,但若债转股被认定无效,投资方无法取得股东身份,则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的基础丧失,可能无法履行。

4.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名股实债”?

  • 审查重点:法院还关注双方签订协议时是否明确约定“债权转股权”并享有股东权利,还是实质上仍为借贷关系(即“名股实债”)。
  • 本案线索:张*某在转股后从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也未行使知情权、分红权,且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回购利率(年化10%)与借款利率高度相似,表明其真实意图可能是“以股抵债”而非真正投资。
  • 法院认定:若构成“名股实债”,则对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借贷,适用民间借贷规则,而非股权回购规则。

四、法律分析:法院如何审查债转股真实性?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债转股+对赌”纠纷时,对债转股真实性的审查遵循以下三步递进法

第一步:穿透式审查基础债权

  • 资金流向:要求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核对款项是否真实进入公司账户,是否存在“循环转账”“快进快出”等异常。
  • 债权凭证:审查借款合同、借条、收据是否与金额、时间、用途一致,是否存在事后补签。
  • 债务背景:询问债权形成的原因(如经营借款、货款转化、服务费),是否与公司经营相关,是否有股东会决议等内部文件佐证。
  • 常见痛点:当事人常因“资金流水不完整”“债权凭证缺失”导致债权真实性无法证明,最终被驳回请求。

第二步:评估转股程序合法性

  • 股东会决议:是否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资事项)。
  • 评估与验资:债权是否经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是否客观;是否有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 工商变更:是否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领取新营业执照。
  • 程序瑕疵的影响:程序瑕疵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股权无效,但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若程序严重缺失(如无评估无验资),可能认定投资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取得不合法。

第三步:区分“债转股”与“名股实债”

  • 股东权利行使:投资方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表决权、获取分红、查阅账簿等。若从未行使,则倾向于“名股实债”。
  • 收益模式:对赌条款中的回购利率是否明显高于正常股权投资收益,是否带有固定收益特征(如年化利率)。
  • 退出机制:是否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回购,而非真正的股权长期持有。
  • 法律后果:若被认定为“名股实债”,则投资方可能被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非要求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对赌条款中的回购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担保,适用担保法规则。

五、律师建议:企业如何避免债转股真实性风险?

1. 对投资方的建议

  • 确保债权真实:保留完整的借款合同、资金流水、收据、催收记录等证据,避免循环转账。
  • 规范转股程序:必须聘请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并出具验资报告;召开股东会形成书面决议;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保留股东权利证据:转股后积极参与公司管理,保留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的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邮件、通知等)。
  • 对赌条款设计:明确区分“股权回购”与“借贷担保”,避免固定收益条款被认定为名股实债。

2. 对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的建议

  • 审查债权真实性:转股前要求投资方提供完整债权凭证,并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要求第三方审计。
  • 规范转股程序:同样必须履行评估、验资、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等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实际出资,导致股权无效。
  • 对赌协议签约: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对赌失败后的回购义务,并注意回购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如过高违约金)。
  • 风险防范:若发现投资方存在虚假债权,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避免后续被追责。

六、结语

债转股+对赌的复合投资模式,在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法律风险。债转股的真实性审查是法院判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石。无论是投资方还是目标公司,都应当高度重视债权来源的合法性与转股程序的规范性,避免因“真实性”问题导致对赌协议无法履行,甚至引发股权无效的严重后果。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本文案例为虚构,旨在普法,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附:相关问答(30组)

  1. :在南京市鼓楼区,企业债权转股权后,对赌条款触发,投资方要求回购,法院如何审查债转股的真实性?
    :法院会重点审查基础债权的资金流向是否真实、转股程序是否履行了评估、验资和工商变更,以及投资方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若存在循环转账或程序缺失,可能认定债权不真实。

  2. :债权转股权时,没有评估报告,对赌协议还有效吗?
    :评估报告缺失不直接导致对赌协议无效,但会加重法院对债权真实性的审查力度。若债权本身不真实,对赌协议的基础可能丧失,导致无法履行回购义务。

  3. :在南京江宁区,投资方通过债转股入股,但未参与公司经营,对赌失败后能否要求原股东回购?
    :若投资方从未行使股东权利,可能被认定为“名股实债”,法院可能按借贷关系处理,而非股权回购。建议保留参与经营管理的证据。

  4. :债转股过程中,资金循环转账是否一定构成虚假债权?
    :不一定,但循环转账会引发法院高度怀疑。若投资方无法合理解释资金回流原因,法院可能认定该部分债权不真实。

  5. :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回购利率过高,是否会被调整为无效?
    :若利率过高(如超过年化24%),法院可能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调整,但不会直接认定对赌协议无效。

  6. :在南京栖霞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转股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需要。增资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否则转股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股权效力。

  7. :债转股后,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工商变更登记是公示要件,未登记不影响协议效力,但投资方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赌协议本身一般有效。

  8. :投资方主张债权转股权,但原股东否认债权真实性,如何举证?
    :投资方需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收据、催收记录等原始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司法审计。

  9. :在南京玄武区,债转股未经评估,是否必然导致转股无效?
    :不必然,但评估程序缺失是重大瑕疵。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如债权是否真实、各方是否确认)综合判断。

  10. :对赌条款中约定“公司回购股权”是否有效?
    :公司回购股权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实践中需经股东会决议并履行减资程序,否则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11. :债转股对应的债权,必须是货币债权吗?
    :可以是货币债权,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债权,但需评估作价,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12. :在南京建邺区,投资方主张债转股,但原股东主张是“名股实债”,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会综合双方签约目的、投资方是否行使股东权利、收益是否固定、退出机制等因素判断。若投资方从未参与经营且收益固定,倾向于认定为借贷。

  13. :债转股真实性的审查,是否需要第三方审计报告?
    :法院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债权真实性进行审计,但审计报告仅为证据之一,法院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14. :对赌协议中,原股东承诺回购,但公司提供了担保,担保是否有效?
    :公司为股东回购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资方需审查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15. :在南京六合区,债转股后投资方未实缴出资,能否要求原股东履行对赌义务?
    :不能。投资方未实缴出资,其股东身份不完整,对赌协议中回购义务的前提是投资方已合法取得股权。

  16. :虚构债权进行债转股,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可能构成。若投资方以虚假债权转股,实际未向公司投入资金,属于变相抽逃出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7. :债转股协议与对赌协议是否可以分开签署?
    :可以分开签署,但两者具有关联性。法院在审理对赌纠纷时,会一并审查债转股的真实性。

  18. :在南京秦淮区,对赌失败后,投资方能否同时要求原股东回购和支付违约金?
    :可以,但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能调整。通常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不超过年化24%较为安全。

  19. :债转股后,投资方发现债权不真实,能否主张撤销对赌协议?
    :可以,但需证明原股东存在欺诈行为。若投资方明知债权不真实仍签约,则可能无法撤销。

  20. :在南京浦口区,有限公司债转股需要办理哪些工商手续?
    :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债权转股权协议、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领取新营业执照。

  21. :对赌条款中约定“业绩未达标则原股东回购股权”,回购价格如何确定?
    :一般按约定价格(如投资本金+固定收益),若无约定,可参考公司净资产或评估值。法院会尊重双方约定,但显失公平的除外。

  22. :债转股中,原股东虚假确认债权,投资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若投资方不知情,且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可能不承担责任;但若投资方参与虚构,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23. :在南京溧水区,债转股后公司破产,投资方能否主张对赌回购?
    :可以,但需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对赌协议中的回购义务可能无法实际履行。

  24. :债权转股权时,如何证明债权真实存在?
    :保留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催收函、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等,并确保资金流水完整、无异常。

  25. :对赌协议中,原股东以个人名义担保,是否有效?
    :有效。原股东以个人名义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注意保证期间。

  26. :在南京高淳区,债转股未经验资,工商部门是否受理?
    :各地工商部门要求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工商局,通常需要验资报告,否则可能被驳回。

  27. :投资方要求原股东回购,但原股东主张债转股无效,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会先审查债转股是否有效,若无效则投资方不具备股东身份,对赌协议无法履行,驳回投资方请求。

  28. :债转股后,投资方能否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
    :可以。公司有义务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否则投资方可起诉要求履行。

  29. :对赌协议中,约定原股东对业绩目标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效?
    :有效。多个原股东可以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30. :在南京市区,债转股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对赌条款触发之日起三年内,投资方需主张权利。若超过三年,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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